据悉,国务院已委托相关部门修改房产税,也就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之中的第四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把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业有条件地纳入征税范围。这就从根本上篡改了原法的性质,即把房产税的征收环节由经营转向私人持有,使“房产税”具有“物业税”的性质,此举等同于开设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之(三)明文只有全国人大拥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而纵观《宪法》第四节有关国务院的条目(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没有一句提及国务院有立法权,由此可判任何机构和部门,只要绕过全国人大改动房产税并使其产生质的改变,均属违宪行为,这在古代称为“僭”。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擅收房产税是否构成“以税侵宅”的又一违宪行为呢?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认为房产税能降房价是一个伪命题,近几年之所以房价高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绝对垄断以及地方政府与大地产商合谋所形成的市场垄断,而之所以高房价危及民生,是因为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的失位。而对房产持有环节征税,惩富而不能济贫,国富而不保民富,藏富与民,只一句空话而已。此时借抑制房价之名出台新版房产税,运用的正是“三十六计”之中的“瞒天过海”和“借尸还魂”,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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