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上台执政后,延续中央一贯的政策,关怀弱势族群,并创建理念、制订政策、加大具体执行的力度,甚至亲自干预执行。二○○三年“七一”,在中共成立八十二周年庆典时,胡锦涛提出八字方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温对此是身体力行,他们上任至今已分别数十次巡视全国各地,深入了解民间疾苦,其中最显著的例子之一是“平民总理”温家宝协助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故事。此事完全体现了胡锦涛“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不但应该写入历史,还应该有文艺作品加以歌颂,凸显胡温新政的“民本思想”。
这种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废除了执行半个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收容遣送制度最早源于50年代,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自有其原因,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而这一制度终止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这一事件的直接后果是本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
显然,这是中国人权的巨大进步,也是胡温亲民思想的具体体现。然而,我们在欢呼这一巨大进步的同时,却不能不指出:跟收容遣送制度相比,还有一个更加摧残人性更加违背现代法治原则的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至今尚在运作。
我们看到,劳教制度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确立该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惩治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有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那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等,让其“自食其力”,接受“政治思想改造”。
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教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教。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动教养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被提出——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多年来被作为判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无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一个人就可以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进劳教所,就可以被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具有“超司法性”——通过司法之外的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劳教的相关规定,只要民政、公安部门、当事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劳教——“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存在着致命的制度设计缺陷。首先,其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制度安排。从性质上讲,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最大的自由运行空间,游离于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处罚手段之外。其次,劳教措施的运用缺乏程序正义的保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避免。这也是其遭人诟病的主要原因。本来,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劳教本来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像刑事司法程序一样,从立案侦查到证据收集,从律师介入到辩护审理,都必须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但它几乎不需要恪守任何程序,甚至都没有办案时间上的规范,只是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只能“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正因为劳教的这些无法克服的弊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废除劳教制度。该制度不仅因为时代的变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因为它与《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抵触而阻碍了法治的确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废除劳教制度,褫夺官员的杀手锏,刻不容缓。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但立法进程缓慢。
再从宪法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劳教制度创立50多年来,一直被当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