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法律就应该“偏执”和“信仰”
盛大林
依靠“出位”,成功“炮制”了全国首起法官状告中级人民法院案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法官冯缤,为了给妻子的劳务纠纷案申请再审,近日,又一次穿着法官服,胸佩国徽,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上访”。他表示,要“将维权进行到底”。冯缤说,自己这样做既是为了家人,更是为了自己一直以来的法律信仰。冯缤的一些同行们对他深怀同情,却又不太赞同他的做法,认为他太死抠法律条文了。一名同事认为,他付出的上访成本太高了,放着好好的法官不做,这样下去似乎无益。有些人认为,冯缤是“偏执狂”、“精神病”。(据6月30日《法治周末》)
冯缤的妻子是孝感中院唯一一名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按当年即2008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院却根据当时的政策把她变成了两年一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工。冯缤亲自代理妻子的诉讼,并状告自己供职的孝感中院,官司经历了两审,也未能改变单位的决定。于是,他就坚持申请再审,百折不挠。
从法律的角度讲,冯缤的要求确实合理合法。但从现实的情况看,他的做法又实在很不明智。冯妻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损害,但这种情况在很多单位都存在,情节确实算不上严重;而且冯缤自己也在孝感中院工作,跟自己的单位作对,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掉前程。作为一名法官,冯缤应该知道与法院“死磕”的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偿失。所以,如果我是冯缤的同事或朋友,我也会劝他忍气吞声。
但冯缤的一句话触动了我,那就是“为了自己一直以来的法律信仰”,因为这句话不仅为他的所有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而且让我看到了一种稀缺而又珍贵的品质。
要建成法治社会,需要两个相互关联的条件:一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前者的基本的条件,后者是支撑的力源,二者缺一不可。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和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一个国家要走向法治,必须树立法制的权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不可能实现法治。
那么,怎样对待法律才算是信仰呢?简单地说,就是把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禁止的行为坚决不做,法律赋予的权利坚决维护;不流于世故,不屈从于现实;当其他规则比如纪律、政策、文件等与法律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时候,坚定不移地遵从法律,并且相信法律一定是取得胜利……就像冯缤这样。然而,冯缤对法律的信仰不仅得不到支持,而且受到了打压,甚至遭到了嘲笑。
应该承认,冯缤确实有些“偏执”,但“偏执”也是“信仰”的一种表现——一个真正有“信仰”的人,往往是一个“偏执”的人。因信仰而产生的偏执,不能一概视为“精神病”,关键要看信仰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信仰法律的人是“精神病”,那么法治社会里尽是精神病人。
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很多年,但法治社会一直还只是个空中楼阁。为什么?主要就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人们普通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虽然制定了不少,但真正严格执行的不多。“依法治国”只是一个口号,更多情况下都是依文件办事、依政策治国,甚至是依条子办案——孝感中院清退冯缤妻子,就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公民应该信仰法律,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在人治的环境下,对法律的信仰即使是偏执一些,也是应该鼓励的——冯缤的精神并没有病,真正病的是这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