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眼中的侵权责任法:
有智慧有担当才有被信仰
宋中清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从显著引起社会关注,到取得司法理念的高度重视,再到国家法律的坚实发展,算来已有十几年。今天,是《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的日子。作为一名以维护受害患方合法权益为执业取向的律师,我有着较深的体会和感触。
医疗司法曾经迷失自己的地位
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在经历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的人本主义发展之后,到本世纪初叶实现了司法解释方面的积极而正确的发展。然而,地方司法却随之被某势力普遍地扼制住了关键环节,法律顿失智慧的光泽,长时间处于迷茫之中。
法律不再被广泛信仰,大多数医疗损害受害方不寻求民事法律救济。暴力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态势愈演愈烈,甚至威胁到了医务人员和司法官员的安全。这是任何一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不愿看到的。
法律的智慧只是写在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中,一到实际案件,肇事方申请本地同行秘密霸语(美其名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便不敢坚持自身的证据审查规则,采取对不敢签名担责、不敢出庭说明、越权妄断违法过错的“专家”言词照抄成判决的做法。没有一点法律智慧的坚持,医疗司法理所当然地失去了权威。
在这期间,尽管《交通安全法》把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区分开来,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智慧和法律权威,医疗法律还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启迪。
当然,《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一两年内也遇到了某利益的抵制。但是随后几年的运行使得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常态化,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得到了遏制,赔偿争议与冲突也渐渐淡出了人们安全关注的视线,足以体现这部法律所具有的智慧和前瞻力。
医疗司法无论依据委托单位(法院)的权威,还是依据医学科学(秘密霸语的所谓鉴定专家许多拿着国务院的津贴)的权威来表白不能坚持司法规则的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失去了法律智慧和法律担当,在国有医疗机构失去公信力的同时,医疗司法也逐渐失去公信力。医疗司法迷失了自己的地位。
医疗侵权新法重拾法律智慧
重拾法律智慧1、《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把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包括违规违章性)作为了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成功地排除所谓的秘密的技术权威对法律权威可能带来的干扰。实践中,从事医疗法律职业的人逐渐知道,医患争议往往并不涉及尖端的医学科技,而更多地涉及诊疗常规和规范,涉及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这些违法性和违规性问题,是法律和法官完全能够,也是完全应当解决的。
重拾法律智慧2、《侵权责任法》的智慧还显著地体现在全面绕开“医疗事故”的制度。这对于深深陷入片面利益僵化思维模式的医疗卫生行业,显然是剂“猛药”。这不仅体现着法律有足够的智慧,而且展现了长期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
重拾法律智慧3、《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试图直接借入欧洲的医疗专家对法院负责的鉴定制度,却忽略了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已经否决了法院对鉴定的组织权的发展成果,这条当然不能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款中。最初强悍地抨击正确的司法解释,为秘密霸语医疗事故制度站台的那位法学权威在《侵权责任法》的多次审议和完善中,也逐渐接受了《侵权责任法》智慧和人民意志的洗礼,公开断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导致医患矛盾加剧的因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解散、作古。法律的智慧和权威超越了法学家的智慧和权威。
新法必将全面推动司法和执法程序的常态化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一方面从“法典”的角度巩固司法规则中的证据审查基本原则,巩固司法的发言权,巩固不可被舍弃、不可被控制、不可被取代的司法权威;二方面,从重建法律完整性的角度对医疗刑事司法程序的常态化启动提出要求;三方面,从法律统领者的角度整合并盘活我国既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制度,必然引起公民、社会对医疗执法的期待。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既有执法程序将逐步发展为常态程序。这将完全可以分解医疗民事司法的案件数量压力。
可以预见,《侵权责任法》对巩固、强化和发展医疗刑事司法、医疗执法、医疗民事司法的既有法律体系和体制,将发挥全面作用。
一部有着如此智慧和担当的法律,能够起到被期待的重建法律秩序的作用,必然会有高度权威,必然会被普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