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扮嫖客勾引小姐也不可以!
前两天,重庆警方出动了100多名警力,在13家娱乐场所内带走53名涉黄人员,并对所有涉黄场所予以停业整顿……(8日四川卫视)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0-07/08/c_12313687.htm
卖淫嫖娼浊流污染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依法打击和取缔,当然是众望所归。但重庆警方让警察扮成嫖客“钓鱼”的做法却很难让人苟同,这样的执法行为其实也不光彩,只能让法律蒙羞,令法治失色。
法治社会惩办违法犯罪行为,重的是证据,打击卖淫嫖娼,当然也能不例外。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实施,缺少一方都不可能完成。警察假扮的嫖客显然不是真正的嫖客,既然嫖客是假,那么凭啥认定卖淫女是真?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扮嫖客,是钓鱼,但有别于钓鱼执法,因为这些小姐本身就有违法的主观意图,这样的说法同样显得很牵强。有违法意图就要法办的执法思路,严重偏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认定某人有违法意图,就想方设法用勾引、诱惑、欺骗等手段让其付诸实施,然后将其治罪,如果不是钓鱼,那不就是怂恿违法么?
其实,从南方一些地方向“性工作者”宣传防艾知识、发放安全套的有关报道不难看出,警方对小姐队伍规模、分布情况甚至具体对象都大致有所掌握,那我们的执法重点为什么不是想办法去教育、引导这些“鱼”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却听任其继续养在鱼塘里呢?只要鱼塘在,不愁没鱼钓。我们的着眼点和着力点为什么不是取缔“鱼塘”?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各地扫黄情况来看,包括重庆都有警察充当娱乐场保护伞甚至直接参与卖淫嫖娼的情况,警察们“钓黄鱼”,会不会出现一会儿钓、一会儿当真的现象?又有谁来监督他们的“钓鱼”活动?难道我们扫黄真到了除了“钓鱼”就没其他办法的地步?因此,笔者觉得,“钓鱼”扫黄的初衷虽好,钓鱼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