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续)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的管理是指: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筹集的资金进行管理,包括成员缴纳的互助金本金、互助资金产生的利息、互助资金借出的使用费和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名册,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参与资金互助行为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成员所拥有互助资金金额;

 

  ()成员所持资金互助证的编号;

 

  ()成员缴纳互助资金的日期;

 

  ()成员的借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互助资金的用途。互助资金用于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运输、包装费用以及雇工工资,不能用于投资回收期限超过一年的生产和资产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金互助的程序。

 

  ()借款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互助资金,可以提前两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经研究同意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借款人应选择至少两名成员或以成员入资额度为其进行担保;

 

  ()手续齐全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合作社资金互助按照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制定借款时间和期限,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借款人在同一借款期内达到借款额度,只能申请一次借款;如未达到借款额度,同一借款期内,其余额可再借款一次,借款期限以第一次借款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互助资金的额度。成员申请互助资金的额度实行资本约束比例控制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确定借款额度,保证30%的成员有机会使用互助资金。

 

  第三十条 合作社互助资金的使用费用。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大会决议,使用费用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超过约定期限未归还的,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合作社可适当增加其借款信用额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社给予警告并适当降低借款信用额度。借款到期经警告不还的,由担保人归还,拒不归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资金互助收益包括:成员支付的互助金使用费,互助金本金产生的利息和财政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收益总额扣除成本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提取15%公积金;

 

  ()不低于80%按缴纳资金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四条 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服务的资金,属于资金互助服务的全体成员所有,平均量化到个人,但不可分割,退出时不能退出所量化的分额。

 

第六章 终止和撤销

 

  第三十五条 资金互助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资金互助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互助成员要求撤销的;

 

  2、专业合作社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在批准撤销后,理事会在1个月内向成员宣布。

 

  第三十七条 资金互助服务撤销,由资金互助成员大会选出三人清算小组,对资金互助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资金互助资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 清算时,资金互助共有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资金互助服务中雇佣人员工资、补贴等;

 

  2、按成员缴纳资金比例返还互助金本金;

 

  3、政府扶持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资金,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经营三年以上的,撤销清算时,按量化个人的份额比例返还参加资金互助的成员;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经营未满三年的,量化的政府扶持资金不返还成员个人。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通州区农业委员会、通州区经管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