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药品目录统一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药品目录主要有三种,即“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地方基本医保目录”以及“省级‘新农合’医保目录”。

三种药品目录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同区域经济差异带来的目录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已经影响到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如一些地方的“新农合”医保目录,部分纳入药品的性价指标综合水平甚至超过了基本医保目录药品范围,不但没有给农民医保带来实惠,反而增加了就医负担;基本药物目录与“新农合”医保目录出现新矛盾。这些问题均值得相关部门重视。

目录施行存在偏差

一是基本药物目录地方增补差异较大。由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中并没有规定地方基本药物增补比例限制,部分省区增补的基本药物远远超过了最早酝酿提出的5%的比例和地方基本医保目录增补15%的比例。其中,江苏增补282种,浙江增补200种,山东增补216种,安徽增补286种,福建增补148种。增补品种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浙江、江苏增补的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为乙酰螺旋霉素;山东、福建增补的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则为阿奇霉素、罗红霉素和克拉霉素等。中西部地区省份大都尚未增加地方基本药物目录。不同区域差异较大的基本药物地方目录,将给今后的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带来难以调控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地方基本医保目录管理不规范。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凡例明确规定化学药品名称统一使用通用名。然而,部分地方仍旧存在异名库现象,增加商品名或商标名限制,影响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是“新农合”医保目录管理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新农合”医保目录不像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一样有国家统一管理标准,而是各省级卫生部门自行制定,结果是管理质量参差不齐。表现为目录范围“千变万化”:有的将国家和地方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新药列入,疗效虽然显著,但价格不菲;目录术语各不相同,有的将属于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小诺霉素列入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有的将四代头孢抗生素头孢噻利列入三代,一方面影响了“新农合”医保目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新农合”医保的负担。

四是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与“新农合”医保目录出现矛盾。大部分省份“新农合”医保目录中村级诊所和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数量在700~800个品种,远远多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数量。如果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乡镇医院以下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药品和地方增补的200多种药品共计500多种,则很多列入“新农合”医保目录的药品村级诊所和乡镇卫生院将没有资格使用。基本药物(含增补)目录与“新农合”医保目录实际应用已经出现矛盾冲突,但却没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解决,这必然会导致基层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增加。

目录统一利好明显

“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保目录”和“‘新农合’医保目录“作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维护城镇职工、居民和广大农民健康保险合理利益,实现全民医保覆盖的三类主要的保障性药品目录,应该逐步趋向整合或统一。这不仅仅是规范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强化卫生经济科学控制的客观需求,也是最终真正实现全民医保(公平体系)的关键。在后续的新医改配套政策中,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应该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和加强监管,努力推进不同药品目录规范管理的“统一进程”。

首先,在过渡阶段,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省级‘新农合’医保目录”管理指导办法和“地方基本药物目录”、“地方基本医保目录”运行监管规定,定期评价和通报地方目录运行质量情况,确保各类目录制定和运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二是从逐渐规范、公平角度考虑,三类药品目录宜合理对接整合。现阶段出现的“新农合”乡镇以下用药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的矛盾冲突,已经说明整合不同药品目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新农合”医保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宜对接整合,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和地方基本医保目录甲类范围宜对接整合,“新农合”医保目录乡镇以下范围与基本药物目录宜对接整合。

同时,也需要考虑合理扩大国家基本药物数量范围,满足基层医疗机构正常用药需求,严格限制地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比例(例如参照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地方增补限制比例15%),保障基本药物的平衡、规范应用;合理界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报销的差别比例,适当拉大报销差距,鼓励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就医,促进科学、合理、经济地使用医保药品。

三是各类药品目录宜尽快走向统一管理。可以尝试成立全国性的医疗保险监管中心进行整合统筹监管,逐步将现有政府办医疗保险机构转制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监管中心管理;另外,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规范承担部分医疗保险业务,形成以公益性为主,多种机制并存,体现竞争活力的全民医疗保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