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规避及案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规避及案例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关系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也是就是说,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劳动关系。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2 款及第11条的等的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是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的劳务一旦付出便不能收回,因而可以将劳动合同看成一种特殊的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将劳动关系否决,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无效合同那样双方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等,否则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公平。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有特别的、明确的规定,事实中便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点来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一些劳动争议和工伤认定中,因而劳动者需要了解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维权。

风险级别:☆☆☆☆

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了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以上条款充分说明,即使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但但对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视为劳动关系已建立,并加以保护。

5、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工之日起可以有1个月的缓冲期,即使此期间未订立,也不违法。而结合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仅要支付2倍工资外,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了解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的相应措施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

2、对于一方不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如属劳动者一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而如用人单位一方不愿维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员工离职后,要求所服务的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27,经过二级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原告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72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江益群从20077月起在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800元。天马公司一直未与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6月,江益群与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斌及他人共同投资设立赣州市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江益群任公司总经理。20095月,经股东同意,江益群退出了美博公司的经营。

此后,江益群要求天马公司补发20086月至9月的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双方协商未果,江益群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江益群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天马公司虽未与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在赣州市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原告与天马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同时予以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施行,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判令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原告江益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081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天马公司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11日起施行,则20081月底前是天马公司应与江益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天马公司向江益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应从20082月起计算至同年5月。故判决由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天马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江益群20082月至5月的加倍工资计人民币7200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刘萍 罗今  发布时间: 2010-04-27 16:18:44

 

案例二

用工疏忽未签合同 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一起个体户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把劳动者告上法庭的案件一审有了结果。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被告曾某经人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个月后的一天,被告用原告提供的工具在安装过程中不慎被掉下的玻璃砸伤右手腕,造成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用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为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10-03-29 08:38:23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一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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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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