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政府才是见义勇为的主体?


抢险救灾何时成了公民责任?

 

赵志疆

 

6月24日,湘潭县石潭镇发生洪灾,数百居民被困。冯和平年过八旬的母亲被困其中。冯和平组织救援小组救数人后,在返回营救其母亲时被洪水冲走。冯和平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而石潭镇政府认为,冯和平是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7月13日 潇湘晨报)

 

当同样的尴尬一遍遍在我们身边重演,我们不得不痛心于这样一种现实——见义勇为的壮举总是与各种麻烦纠缠在一起,不仅后续补偿时时难以到位,就连一个轻飘飘的光荣称号也如此得来不易。当我们因世态炎凉而感叹人心不古的时候,可曾想到,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就是这样一点点变成了“稀缺资源”?

 

石潭镇党委副书记朱广武指出,见义勇为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既然如此,不知道朱副书记何以理直气壮地将冯和平的行为拒之于见义勇为之外?实际上,朱副书记所指出的见义勇为条件缺少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不负有特定责任的自然人。那么,谁才是抢险救灾的责任人呢?难道在当地政府看来,抢险救灾本就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才吝于发放一个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光荣称号?

 

这样的疑虑并非多余,实际上,早在冯和平动身营救之前,当地负责援助指挥的镇宣传委员王杏元就曾对他说:“被困的是你母亲,你不去救谁去救!”短短一句话,已经将责任归属划分的很清楚,同时也为日后名分之争的尴尬埋下了伏笔。问题是,如果抢险救灾的责任被细分到每个家庭,政府部门到底应该从中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灾难来临,如果每一个家庭的每位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互相救助,那么,积极展开救助的政府部门究竟是在做什么呢?难道“不负有特定责任”的政府部门,才是名正言顺的“见义勇为”?

 

与见义勇为的名分之争相比,当地政府所操持的责任划分更令人瞠目。倘若遵循这种责任划分,抢险救灾是受灾家庭自己的事,缉捕歹徒是受害家庭的私人事务……还有什么公共突发事件的责任不能细分到每个公民,所谓见义勇为究竟应该从何谈起?

 

在此事件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冯和平在救助自己的母亲之前已先营救了他人。但笔者认为,无论冯和平是否救助了他人,即使他只是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而牺牲,一样也是见义勇为,原因就是,抢险救灾本是属于政府的公共责任,不是某个公民所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面对的是无情的灾害还是凶恶的歹徒,只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公共事件,每一位不顾个人安危奋起救助他人者,都是当之无愧的英雄。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作为事件本身的责任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代表社会对此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来划分责任,此类争议原本就不应该出现。

 

斯人已矣,一纸光荣称号对于他们来说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生者来说,这不仅意味着对逝者的缅怀,更意味着对一种精神的呼唤。如果连这一纸称号都吝于奉上,不知道我们又将如何阻止社会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南京彭宇案之后,敢不敢搀扶跌倒的老人,成为很多人难以决断的道德考题;一次次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过后,谁知道见义勇为是否会成为我们遥远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