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的合法性财富掠夺


 

被忽视的合法性财富掠夺

      合法性财富掠夺是指基于制度本身而进行的财富掠夺。违法犯罪性的掠夺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治理,但是合法性财富掠夺无法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治理。一种财富掠夺行为一旦披上了合法的硬壳,正义的利剑便失去了作用。人们有理由怀疑,掠夺者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对制度的决定者施加影响,使制度向掠夺者倾斜。

      合法性财富掠夺在中国股市和房市最为突出。

      举三个股市中的例子。

      一是放开新股发行价格。在股票供給实行约束制的条件下,取消对新股发行价格的限制,导致发行价格无约束地抬高,由此使巨量的社会财富流向少数人,一方面产生亿元富翁,另一方面是股票丧失了投资价值,造成股民财富的流失。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

      二是放开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最多36个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成本极低,36个月后解禁,按照高价抛售股票获取暴利是轻而易举之事。这里涉及股市的功能问题。股市是为通过公开发行途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东提供流通渠道的,而不是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提供变现渠道的。上市公司非社会公众股东的任务就是把企业经营好,因此,其股票限售期最低应该是10年(从IPO股票上市之日算起)。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必须是真正的风险投资,即帮助目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而不是把风险投资演化成了“资本倒卖”。为此,目标企业在IPO之前,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至少应该为3年以上,而不能在得知目标企业要上市后突击投资。

      放开发行价格就已经是对投资者的财富掠夺了,而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就构成了财富的二次掠夺。

      三是定向增发股份制度。增发价格大大低于公开发行高价,解禁后再按照市场高价变现,这其实就是一种财富掠夺行为。应该改变目前的定向增发制度:定向增发价格不能低于最近20天平均的市场价格。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准了股市中的制度妙用,千方百计成为IPO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股东,进行“资本倒卖”。

      再举两个房市的例子。

      一是开发商垄断制度。政府调控房价,但是效果几乎为零。开发商极为嚣张,公开与政府抗衡。有的开发商说什么“降一点价格,给政府点面子,”这使人想起了日本电影《追捕》中那位黑社会头目的话:“给警察点面子”。令人怀疑当今中国究竟是由党和政府控制还是由商人控制。出现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垄断制度”,老百姓只能从开发商那里买新房。应该打破这种腐败制度,允许老百姓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团体建房、委托建房、企业直接与施工单位订立建房合同。如果还是维持“开发商垄断制度”,那么,即使开征物业税,也只不过是政府参与瓜分房地产暴利蛋糕而已,对老百姓没有任何意义。

      二是客观存在的投机炒房制度。如果每个人在一座城市拥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住房,并且有住房的城市不超过两座,还能说的过去,而一个人在一座城市拥有3套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住房,甚至十几套、几十套住房,或者在三个以上城市拥有住房,就构成了国土资源的浪费,就是一种腐败现象了。应该在全国实行住房联网实名登记制度,限定每个人在一个城市只能拥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内的住房,并且拥有住房的城市不能超过两个,同时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房者判处刑罚。

      与抑制违法性财富掠夺相比,抑制合法性掠夺更加困难,因为违法性掠夺的非正义性比较明显,如果有保护伞的话也只有少数官员这个保护伞,而合法性财富掠夺的保护伞就多了。掠夺者及其代理人会给这种掠夺罩上“改革”的保护光环,你如果反对这种掠夺制度,就会被掠夺者及其代理人扣上“反对改革”的大帽子。

      如果不改变股市和房市中为财富掠夺提供合法依据的制度,那么,中国的贫富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贫富分化就会越来越严重,仅靠提高居民收入,改变不了这种分化趋势,因为提高居民收入的幅度是有限的,而股市中的财富掠夺制度完全能够抵消提高居民收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