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腐一大进步:从打击到防止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规定》。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每年上报一次个人事项,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目前官员受贿除了现金外,房产、股票及股权等经济投资受贿已经很普遍。新规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威慑腐败官员的受贿心理,对原有规定的漏洞有效补充。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各级官僚的贪污腐化已经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这种情况在中国以前的历史上也屡次发生,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以前反腐的强化,规定能否有效执行将是未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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