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受捐赠“没有法律障碍”吗?


    

政府接受捐赠“没有法律障碍”吗?
盛大林

几天前,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的5家印染企业出资15.5万元,购买了一艘7米长的快艇,送给镇政府,用于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这个被当地政府称为企业自愿加强环保监督的善举,引发了争议: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能直接接受企业的集体捐赠吗?政府部门在涉及捐赠企业的环保监督时,会不会因此而“手下留情”呢?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哪些权力机关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这种捐赠也还没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镇党委书记傅青春称:“这个行为应该没有法律障碍,我们镇政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据7月14日《钱江晚报》)

近年来,政府接受企业或社会捐赠的事儿时有耳闻。虽然每次都会引发争议,仍然有些基层政府受之泰然——安昌镇此举又是一例。

镇委书记傅青春说,“买快艇的钱,镇政府并不是拿不出。”那为什么还要接受监督对象的捐赠呢?傅书记说:“这是为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整治环境污染,特别是动员那些排污企业自觉主动地配合镇里的环境整治工作。”我实在想不通,企业捐款与主动配合环境整治工作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难道向政府捐了款就不会排污了吗?恰恰相反,企业捐赠后很可能有恃无恐,因为政府“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

“镇上大多数企业都重视环保,但也有个别企业存在偷漏排污水现象,害得大家都要背骂声,这让重视环保的企业觉得冤枉,也让偷漏排污水的企业心存侥幸。买快艇给镇里用,就是为了增强镇政府的监督技能。” 一位企业主如此表示买艇的初衷。很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把自己排除在偷排污水企业之外了,它们捐款买快艇是让政府监督别的企业的,而接受捐赠就意味着镇政府认可了捐赠企业的说法,还说什么不会“手下留情”呢?

最让人不能接受的还是“尚未明确规定”以及“没有法律障碍”等法律方面的说辞。《社会慈善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这意味着,有权接受捐赠的是特定的主体,除法定主体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慈善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也就是说,政府接受捐赠必须具备两个特定的条件,即“发生自然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即使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接受捐赠的也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条文明确规定政府受捐“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可以看出,安昌镇政府接受企业捐赠没有一个方面是合法的。

于情,于理,于法,政府接受受监督企业的捐赠都是说不通的。然而,安昌镇的负责人竟然还振振有词,甚至摆出一副“依法行政”的样子;一些所谓的“法律界人士”,也在那混淆是非——难道是想欺负世人都不懂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