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作弊猖獗看立法遲滯/ 嚴輝文 |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是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一項標準化考試,也是各級人事部門錄用大學畢業生的重要參考,每年參加考試的考生達到240多萬。今年全國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的當日,有媒體記者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多所大學發現,考試前和考試期間販賣答案現象異常猖獗。 大約從2000年以來,用手機、傳呼機、商務通等現代工具作弊,已使包括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在內的考試作弊變得防不勝防了。是次曝光的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作弊,不論是從作弊的瘋狂性、公開性,還是從技術先進性和產業化趨勢看,都可謂「盛況空前」。 考試公平在沉淪 正如一枚硬幣有正面就有背面一樣,如今的各類考試,就連曾經最令人信服的高考在內,也有作弊者的魅影。種種跡象表明,如今作弊猖獗,已不僅令考試公平有缺失之憾,而且大有危及或者葬送這一古今中外遴選人才最為有效的制度之虞。 傳統的療救藥方不是沒有,比如道德手段和誠信教育、行政紀律處罰之類。但不知是因為發現和認定作弊本身存在著天大的困難,還是在懲處作弊時又縱容了新的作弊,總之我們年復一年看到的只是考試公平在沉淪,考試制度很危險!道德在利益面前失守,固然有隨時存在的可能性,而行政紀律處罰之類,也是效力極其有限。比如作弊取消考試資格,即便能夠得到嚴格執行,也是管得了考生本人,管不了參與考試作弊且正在推動作弊技術升級吃著作弊產業飯的那幫考試蠹蟲;而對於相關人員的行政紀律處分,更是在容易墮入牛欄關貓的尷尬之時,根本就拿非公職人員沒有辦法。 考試正在成為一種全社會重視和參與的公共事務,道德約束無可奈何,行政處罰黔驢技窮,恐怕只有《考試法》才能裁判,進而規範人們的行為。對於制定出台考試法規以遏制作弊現象,有識之士多有呼籲。在現有法律既無考試作弊的釋義和處罰條文的情況下,《國家教育考試法》草案長期投閒置散,遲遲無法付諸實施。依法治考懸空,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作弊猖獗。 缺乏治罪震懾力 筆者並非認為法律是萬能的,但立法遲滯與執法不嚴一樣,也戕害著社會的健康肌體。而且社會在衍進,人們行為的界定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比如過去可能是道德瑕疵的考試作弊,如今從其猖獗程度、社會危害看,應該說已與犯罪無異,而現在最缺乏的恰恰是法律支持和治罪震懾力。 與此有得一比的還有傳銷行為,僅從其大規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角度看,把它歸結為一種不正當的經營行為已殊為可笑,沒有《反傳銷法》的支持,僅靠工商部門當主力打擊「經濟邪教」,不愈演愈烈才怪哉。 還有來自最高檢的消息說,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更是觸目驚心。實際上由此亦不難見證法律疏漏之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