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势在必行,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估值必须合理——这个合理不是在承销的一瞬间说了算的,要让市场来认可——推进承销商考评与收益的市场化。目前的承销制度又被指责有推高PE之嫌,是不是可以有种方法,使得新股发行的价格趋于合理,而不是让上市公司和承销商“被”有缺陷的承销规则放在一个“圈钱”的称谓上,既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又能够使股民真正找到有成长性的公司,而承销商的收益应该和市值的成长性相关,而不是一次性收益。
【请听来自民间智慧的“赊销”规则】很久以前,农村家家户户养鸡养鸭,但是太小的鸡雏鸭雏不是每个人都分得出公母,于是出现了“赊销”。比如,卖鸭子的保你都是母鸭子,你可以先买回去,鸭子钱记账,“秋后算账”,秋天鸭子长大了,分得出公母了,再收取实际的钱数。这种方法在中国的农村流传了也许千年。不妨拿来一用这种精神,但不照搬。
IPO承销制度的马氏规则,原则是“将承销商考评和收益市场化”。关键是通过这种相关性从源头就规范合理估值,而不是把天一样的发行价扔到市场上,20年之后终于回到合理估值水平。
IPO承销制度的马氏规则:
1,承销商佣金实行分期计算,而不是一次性计算;
2,承销商佣金计算的时点之间应当有一定的时长;
3,承销商佣金与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相关联;
4,承销商佣金可根据情况设定最高和最低的浮动上限。
举例子:【以下数字只为举例子方便,并非实际数字】
如果,某只股票的理论合理发行价为10元,那么再加上两种情况,
a),当发行价“被”因为各种原因推高,假设发行价为20元;
b),当发行价“被”因为各种原因打压,假设发行价为5元;
假设,现行IPO承销制度下承销商可以获取6%的佣金收益,
如果,市场发行1亿股,
按照合理估值10元,承销商可以获取的佣金收益为60,000,000元;
按照被高估的20元,承销商可以获取的佣金收益为120,000,000元;
按照被打压的5元,承销商可以获取的佣金收益为30,000,000元。
显然,没有一个承销商愿意打压估值,甚至都愿意把这个估值抬到天上。这种一次性计算承销商佣金收入的规则让那些即便想用良心说话的承销商站到了二级市场股民的对立面,一两只股票可能和破发没有关系,但是大面积的高估值、甚至是“市梦率”的出现,让二级市场永远承受在泡沫破灭即将到来的阴影中,不利于健康市场,也不利于真正有成长性的公司脱颖而出。
【马氏规则第一条:承销商佣金实行分期计算,而不是一次性计算】
如果对承销商佣金分期计算,
假设把6%分成1%+2%+3%,分成三次计算,将一次性计算的佣金收益进行分权,
并根据市场表现进行相关的佣金收益计算,
当市场表现成长性良好得到认可时,在佣金收入里体现这种价值判断;
当市场表现因为高估值被市场否定时,在应当的佣金收入里体现这种过失。
【马氏规则第二条,承销商佣金计算的时点之间应当有一定的时长】
比如说,
某只股票的合理估值为10元,
a),发行价被高估到20元,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5元;
b),发行价合理定到10元,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10元;
c),发行价被打压到5元,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20元;
对这三个时点分别按权重计算承销商佣金,比如6%=1%+2%+3%,即上市时计算1%,此后一段时间a、b之后分别结算2%、3%。
【关于这个时间点a、b,为避免单日波动,可考虑为一段时长的平均值。比如说,如果假设a为一个季度之后,那么可以选取上市后该股第41个交易日到第60个交易日的20个交易日的算术平均收盘价。而b的取值为半年的话,可考虑使用该股第101个交易日到第120个交易日的算术平均股价】
【马氏规则第三条,承销商佣金与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相关联】
并建议对严重偏离合理估值或者严重偏离市场认可的承销商计算与市场表现相关的佣金,也就是把股价的市场表现体现在权重的系数中,
比如,股价是原来的50%,那么将这个数值做平方,也就是0.25,再用这个数值乘以对应的权重,如果市价变成原来的200%,那么这个数值做平方,也就是4,再用这个数值乘以对应的权重。
那么三种情况承销商得到的实际佣金为,
a),发行价被高估到20元,新股上市得到1%佣金,20,000,000,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是新股发行价的50%,计算权重2%的系数为0.25,则此次得到佣金10,000,000,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5元,是新股发行价的25%,计算权重3%的系数为0.0625,则此次得到佣金3,750,000,总计33,750,000,实际佣金比例为1.6875%;
b),发行价合理定到10元,新股上市得到1%佣金,10,000,000,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是新股发行价的100%,计算权重2%的系数为1,则此次得到佣金20,000,000,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10元,是新股发行价的100%,计算权重3%的系数为1,则此次得到佣金30,000,000,总计60,000,000,实际佣金比例为6%;
c),发行价被打压到5元,新股上市得到1%佣金,5,000,000,一段时长a之后市价10元,是新股发行价的200%,计算权重2%的系数为4,则此次得到佣金40,000,000,又一段时长b之后市值为20元,是新股发行价的400%,计算权重3%的系数为16,则此次得到佣金2,400,000,000,总计2,850,000,000,实际佣金比例为57%;【注意,这么高的佣金比例对上市公司不利,所以会牵制股价上升,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可以引入佣金的最高和最低的浮动上限,见马氏规则第四条】
【马氏规则第四条,承销商佣金可根据情况设定最高和最低的浮动上限】
新股上市的时候已有部分佣金计算,比如本例子中的1%,所以可以以此作为承销佣金的下限,即承销商至少可以在新股上市的时候得到部分比例的佣金,这个比例后面讨论。这部分是承销商佣金的最低限额。对市场追捧热烈、或者市场成长性好的企业,承销商得到的佣金可以追高,但是应设定上限。比如总佣金数量不得高于标准佣金的2.5倍。如本例假设标准佣金为6%,那么即便分批次计算佣金,最后得到的佣金总量不得高于6%的2.5倍,即不得高于15%。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承销商严重压价和影响到上市公司发展。
回到本例,按照马氏规则第四条,
c),承销商最后可得到的佣金比例最高为15%,也就是融资得到的5亿元的15%,为750,000,000。
综上,
IPO承销制度的马氏规则坚持“将承销商考评和收益市场化”的原则,主要内容为:
1,承销商佣金实行分期计算,而不是一次性计算;
2,承销商佣金计算的时点之间应当有一定的时长;
3,承销商佣金与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相关联;
4,承销商佣金可根据情况设定最高和最低的浮动上限。
如果这个规则实行,
a,规范承销商行为,能够更加科学的确定估值,因为估值的合理性需要市场的检验,而不再是一锤子买卖和垄断式经营,承销商的判断和收益和市场认可程度相关,而不是霸道的“老子说多少钱就多少钱,管他以后怎么样”。
b,上市公司不必再和承销商搞内幕、搞回扣,创业者也不会被万人唾骂到“圈钱”的地步,那些具有成长性的公司能够真正的有机会通过二级市场的表现脱颖而出,而不是公司成长、股价却一路下滑20年。
c,承销商切实代表股民考察并推荐上市公司,而不是成为股民的对立面,将承销商考评和收益市场化,是这个规则的关键和基本原则。
d,希望尽可能的告别“市梦率”,不再让一次性计算承销收益产生的天价PE拖累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
关于现行IPO承销制度的种种漏洞,相信在这个产业链中的从业者感受更深。不是从业者不想做个有良心的靠技术含量吃饭的人,只是有些规则和制度需要改革。相信我们的股民更是深有体会。
小弟不才,说说自己对改革这种规则的想法,并用自己的姓氏给以命名,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文中各种的数字只为举例子方便,但相关表达希望得到管理层的重视并切实规范新股发行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您是能够说得上话的相关人士,欢迎积极建言。
胡哥在前几年的一次新春讲话中说“让全体人民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当时着实激动了一阵子。我相信北京的智慧能够引领国民走向国强民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