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清
日前,在广州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澳门理工学院教授谭世宝提出,国内十分热门的“文化遗产”一词,与“遗产”的法律学、语言学定义不符。他建议向日本、韩国以及澳门、台湾等地学习,将“文化遗产”改称为“文化财产”,这样才利于传承、保护精神财富(7月1日《羊城晚报》)。
毫无疑问,近年来我们许多人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是有问题的。然而,这就该将“文化遗产”改称“文化财产”吗?或者说,为文化遗产换个“更严谨”的称法,就能解决问题吗?
文化遗产一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概念,我们是从英文cultural heritage翻译过来的。谭教授说的遗产应是“某人死后遗留下的物质财富”,其继承者是必须根据法律认可,同时还要经过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完成对于遗产的继承,是严格的法律定义不假。可是,“文化遗产”本来就是带有比喻性的,并非法律术语,就类似“道德银行”一样。太过严格地抠字眼,只能说是老学究的可笑做法。
而且,将传承下来的历史文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等,称为“文化财产”,也未必没有问题。一是抹杀了历史财产与现代财产的差别。比如某人或政府开办的文化公司,肯定也是文化财产,但显然不是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任何财产守不住的还是守不住,传不下去的还是传不下去。如果给你一份财产,全给败成空壳了,光留个财产的空名,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不可否认,文化遗产确实是财富,很多也有经济价值。但是,文化遗产的意义所在,绝不仅仅在财产方面,而在于保护独特文化延续,保护文化生态多样性,和发展繁荣文化方面。
当然,谭世宝的改名建议,并非鼓励将文化遗产变成经济工具。但很显然,将“文化遗产”改称“文化财产”,不但没多少必要性,在当下的中国,更可能会给人以误导,还是不改为好。
刊于新文化报(吉林),详见:http://enews.xwhb.com/html/2010-07/02/content_1901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