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双方还要敌对多久?


  当政府成为牟利者的时候,很多见不得光的工作记录,就会暴露它的狰狞面目。

  7月16日,南都周刊曝光了长沙市房产局前副局长曾新亮记于7年前的工作日记,200余篇日记内容,实录了长沙某区房产局在拆迁中的各项工作安排以及当年的市、区领导的指示、如何应对上访等等。令人震惊的是,当地领导为“保护城市建设成果……依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政法机构,全力以赴阻止拆迁户上访……领导包调查、包协调、包督办、包结案、包稳定。”对待那些越级上访的拆迁户,一位李姓区长强调要警钟长鸣,“主动出击,注意方法,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

  正是在“按敌对势力办”这一工作精神的指导下,才使得上访户奔波了整整5年,至今仍未讨回应得的拆迁补偿。

  无独有偶,恰好也在7年前,史称“中国拆迁第一大案”的嘉禾拆迁事件,同样爆发在湖南。因为有5名县级官员的撑腰,嘉禾县多个部门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就是湖南嘉禾县当年的拆迁口号。两个事件放在一起看,任何人都会感叹,一些地方政府为谋取暴利而滥用权力,确实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无论是在长沙,还是在嘉禾,政府大门上都会悬挂着这样的名称:人民政府。所谓人民政府,体现的是制度的人民性,政府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应当承认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权力,支持人民的思想,保护人民的自由。然而,在7年前的长沙和嘉禾人民政府,在没有拆迁之前,所有的“敌对势力”,都是一些普通的人民群众;而在拆迁遇阻之后,所有申诉拆迁不公的人民群众,都变成了“敌对势力”。究其缘由,无非政府与民争利。

  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前,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正是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才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着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相继出台,地产开发商登上了中国经济历史的舞台,继而在上述制度的支持下,形成了土地归政府所有、住房由开发商建设、大开发商拥有政策话语权这三个垄断现象。正是这三个垄断的趋利性,直接导致了日后中国房价的屡屡失控。

  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305号令,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沿用至今的条例,把原来的“补人头”改为“补砖头”,规定以市场估价的方式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同时加大了城市拆迁过程中行政裁决和执行的力度。正是这个条例,为地产开发的强拆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也客观上造成了房屋所有者——群众,与拆迁主体——政府之间长期处于“敌对”状态。

  因为涉及到巨大的集团利益,《拆迁管理条例》拒绝了2003年、2005年、2007年出现的三次修改机会。直到2009年底,四川成都发生了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发生了席新柱事件,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直接促使北京大学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而这份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新搬迁法》,至今仍旧走在众说纷纭的道路上。更为重要的是,在没有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的情况下,在没有截断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打造盈利渠道的情况下,一部《新搬迁法》即便顺利出台,难道就能真的改变拆迁双方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敌对状态吗?

  ***注:此为发表于20100719时代商报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00719.htm、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101049950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