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会文明办、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出资10万元,在7月10日至7月21日期间,以宣传倡导、志愿劝导、奖惩引导为着眼点,按照“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以此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积极性、自觉性”。
此举一出立即引来争议。这事乍一看不罚改奖了好像是文明进步,但不经推敲。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目的之一人人都应自觉的遵纪守法,在人们受到法律制约的同时人们也在享受法律带来的好处,而这一秩序的保证是执法者。我们的法律只罚不奖这是顺理成章的。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种认识之初是执法者强压而形成的。
不闯红灯本来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更是善待自己的基本常识。虽然说向不闯红灯者颁奖突破了“管”与“罚”的思维定式,体现了执法者的创意和智慧,极有可能通过这种奖励的方式来改变目前的交通状况,减少闯红灯的行为。但是如果是通过这种方式只能说明执法者无能或者说执法者不作为,这是糟蹋纳税人的钱。
我想大多数不闯红灯的人不是冲着奖励而不闯红灯的,如果都要以金钱来衡量,那么闯红灯的人也可以靠金钱来说话。实际上,奖励不违规者,不如严格惩戒制度。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必备的素质,奖励不闯红灯者的结果,客观上把闯红灯这一应该受到惩罚的违规行为,变成了一种仅仅是不能获得奖励的“正常行为”,结果只能是鼓励更多的市民坦然地去闯红灯。这是一种错位的道德行为,也是一种对行为遵守的一种悖论,好像你必须要做的事情,是需要奖励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的得到行为就会幼稚化,就会因此而使得现在的文明行为不是一个成熟文明社会的正常文明形态,而是成为用奖励才可以达到的社会准则,如是,非但不是提高了人们社会公共秩序的遵守意识,反倒是会问,我遵守了是否要奖励一下,不奖励我便不遵守了。按照这种奖励逻辑,如果不闯红灯应该受奖,那么不偷盗、不抢劫、不杀人等等,是不是也应该受到奖励?
如此一来,把一个必须遵守的的交通规则,用奖励的方式进行,而人们应该遵守的社会秩序使得这样的操守被物化了。如果是在社会上这样的事情都用奖励的方式来贯彻执行的话,那么人们的道德遵守用金钱来进行衡量,是不是贬低了人们的道德公德,而置本来应该遵守的道德秩序的践行,成为需要用金钱来进行的刺激。这样的方式似乎是对文明行为的物化解读,还是对人们纯洁心灵的金钱涂炭,似乎是无须解释的。
就管理部门来说,对交通法规的执行,奖励宣传是一个方面,但让不闯红灯形成市民的行为习惯,靠奖励不闯红灯者肯定不能实现。就执法者而言,更应该去关注闯红灯者,对不守交通法规者予以惩戒才是最重要的。
正像石家庄市交管局副政委周文华所说,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就是需要通过这件事的争议和群众的讨论引发市民对交通法规的关注,让更多的人产生遵守交通规则的共识,提高对文明认知的意识。所以说城市化管理走创新之路是好的,靠引发争议的行为来博取关注也未尝不可,但是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实在有点哗众取宠。对于奖励很少人能做到的好事实行奖励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人们最起码应有的道德规范还要靠奖励,那么就会为更多的想通过奖励实行的行为开了口子,到时候每个人眼里就只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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