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温新政系列之二
2005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庄严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有26个省提出提前免农业税,涉及7。3亿农民,减少农民负担200亿元。免征农业三税将惠及农民800亿元。
农业在中国长期占主体经济地位,农业税也是国家金库的最主要来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农轻商”是官方大力倡导的主流社会观念。期间,国家财政来源基本全是农业税收。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农业税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初税亩”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
初税亩制度实施给了奴隶制致命的一击,为奴隶制的彻底崩溃敲响了丧钟。
秦国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中国的延续两千多年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西汉承袭秦制,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赋税率制度。从东汉末年实行租庸调到唐中叶租庸调法瓦解,农业税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改征实为征钱,反映了从实物向货物税的过渡。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
2004年3月中旬,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当月底,中国政府就决定:免征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两省的农业税,降低其余11个粮食主产省的农业税税率。到2005年初,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有28个相继宣告“免征”农业税。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原本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废除农业税,事实上只用了2年。
根据各种典型调查和资料显示,与税费改革前相比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上海市农民人均负担减轻62%,江苏、吉林和河南全省农民人均负担减轻幅度分别达50%、30%和37.7;而据安徽、黑龙江、山东、四川和湖北等省份试点县市和乡镇的典型调查显示,平均减负幅度在16.8%—44.8%之间。另据国办约请各地上报的情况显示,在全省范围实行税费改革的20个省份中,农民人均减负平均幅度为40%,减负额约为40元,其中减负幅度最大的是上海,达62%,最小的甘肃省,为24%。
取消农业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我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我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农业税这项“千年古制”的最终废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壮举,取消农业税,并不仅仅是中国农民的福音,更是13亿中国人共同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