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时宜的“习惯性做法”必须摒弃


不合时宜的“习惯性做法”必须摒弃

公捕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说对一些治安重灾区“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该市的一名警察直言不讳:“通过牺牲少部分人(被示众者)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23日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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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然而,为什么时至今日,对嫌犯公捕公捕的现象仍然时有所闻。何以如此?“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娄底市综治办主任的观念很有代表性,习惯了也就无所谓了,是否合法、会不会产生负面效果等等也无暇远虑那么多了。
“习惯性做法”的执法现象,之所以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方面是基于经验执法思维,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章,而是凭过去的经验,采取非正常手段,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权大于法的体现,按照官员或执法者的意志,随意决定执法方式,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更是“运动式执法”的产物,千方百计造大声势、扩大影响,让群众看到,上级知道,媒体报道,总结报告时津津乐道,体现的是扭曲的执法政绩观。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一些违背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各类实体法和国际法惯例,与社会进步、时代文明不相适应的执法方法已经逐渐被明文废止或明令禁止,或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等方式令其退出历史舞台。作为执法者理应与时俱进,秉承依法执法、执法公正好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而不应该抱残守缺,依然抱着已经落伍的、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为社会历史和现代文明所淘汰的所谓“习惯性做法”不放。
执法工作迷信“习惯性做法”,有时看似很管用,由于背离了法治这个根本,往往未必能解决实质性问题,甚至还可能滋生新的矛盾。最近就有几起因“习惯性做法”而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执法事件,如让卖淫女游街示众,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厅官夫人被打成信访对象“打错”,等等,它们所引发的普遍质疑和批评,恰恰证明,这些不合时宜、有悖宪法准则和法治理念的“习惯性做法”已经成为法治正义的公敌,必须坚决予以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