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廖宏浩 律师
京华时报一篇《男婴生后骨折家长告医院》的报道(详见http://paper.people.com.cn/jhsb/html/2010-07/23/content_577803.htm?div=-1),第一次让海淀妇幼感到了我们这一方当事人的存在。事实上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不知多少次联系过海淀妇幼医院,希望他们能够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给受害儿童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是从没有任何正式的回应。哪怕被告到海淀法院后,海淀妇幼仍然稳坐钓鱼台,似乎他们输不了官司;可谓是底气十足。
在诉讼之前,我曾经多次对男婴的父亲说,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医疗诉讼体系中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建议不要打官司了。但是男婴的父亲是个山东汉子,大有路见不平有人踩的气概,他说哪怕我就是一分钱赔偿拿不到我也要打这个官司,我要就是要做公益诉讼,让海淀妇幼知道自己错了。是这个决心让我接下了案件,其实我和男婴的父亲一样,我做这个案件也就是为了公益。医疗事故中,医院方肯定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能让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的医疗机构敢于无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虽然我曾看到北京某著名医院的大夫在走进区医学会的鉴定场所乐呵呵地和鉴定成员打招呼情形,但我并没有挑战医学会鉴定权威性的意图。毕竟专业人员办专业事是社会大分工的必然;毕竟区一级鉴定完毕后,患者还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我认为医学会毕竟和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任何和医院发生纠纷的医患案件都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话必然让患者一方难以相信诉讼结果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也助长了类似海淀妇幼此类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无视患者权益的底气。
好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必要性,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应该依据上位法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可惜至今也没有看到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医疗纠纷的案例。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早日出台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细则尽快让患者和医疗机构站在同一天平上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