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东莞、武汉不能“下不为例”


公安执法机关有个老毛病:对人严,严得把人搞垮、搞臭、搞死;对己宽,宽容得知法犯法,违法不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让社会强烈不满。
 
孙金栋
 
东莞公安牵着卖淫人员指认现场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文中指名道姓指出,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7月26日大河网)
 
河南省公安厅在转发此通知时同时规定,今后,凡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笔者未见公安部原文,但可以推测出,如果公安部原文已有“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就用不着河南省公安厅画蛇添足了。
 
河南省基层公安机关,可能不曾发生过此类游街示众事件,落得它快活、轻松,它可以用“今后”来表达。广东东莞、湖北武汉为公安部文中所指基层公安机关,如果它也能转发此通知,就不能用“今后”来表述了。今后,就是“下不为例”。每次都有“今后”,次次“下不为例”,公安部的通知就成了一钱不值的废纸。
 
既然公安部说广东东莞、湖北武汉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理应依规追究。加上“严重”二字,还要从严从重处罚才对。
 
本人始终认为,我们在许多领域并不缺少国家法律法规,要害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禁不究。“三令五申”,成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口头禅”了。法不在于多,而在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大家总是说“今后”,就使法律成为虚设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执法不严的国度,何来法治社会?
 
公安执法机关有个老毛病:对人严,严得把人搞垮、搞臭、搞死;对己宽,宽容得知法犯法,违法不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让社会强烈不满。这次东莞、武汉违法执法,污辱人格,侵犯人权,且看广东、湖北公安作出何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