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的六问
2010年7月26日
2010年7月15日,一项期待对引发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投机性交易操作——产生遏制作用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被美国国会(先是6月30日众议院,后是7月15日参议院)通过;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正式法律。美国政府宣称,这项旨在弥补监管空缺的金融法案,将有助于恢复人们对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保护消费者并刺激美国经济的成长,总统奥巴马甚至把它形容成“1929年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作为局外人,且不去争辩该法案的严厉与否,我所关心的是,对中国而言:这项法案的通过,其一,如何去认识、解读?其二,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及中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有何启示作用?下面的六问,或许有助于我们去寻求答案。
1.美国金融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权力范围是什么?
从内容上看,新法案主要强调了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等。
根据新法案,美国政府将把监管触角延伸到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大到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小至抵押贷款的发放、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之前缺乏监管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如境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的交易,从自动提款卡到华尔街交易员等等,都纳入了监管视野。同样,根据法案,美国政府也将拟订一套体制和机制,在不造成整体金融市场混乱和动荡的前提下,让那些难以持续经营下去的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被拆解、或被清算掉。
在联邦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方面,根据新法案,美国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同时,该委员会赋予政府部门接管或关闭失败金融机构的权力。另外,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各类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新法案包括了前美联储主席沃尔克提出的银行业限制规则,即所谓的“沃尔克法则”,内容涵括:防止银行大而不倒;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该法案对银行业的这一界定和限制,对中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构建思路、方向和政策支持,或许能提供指导。
2.金融法案对美国金融企业的要求是什么?作了哪些修正?
如果大家还未健忘的话,2008年3月,难以为继的美国投资银行Bear Stearns在布什政府的干预下被成功收购。但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因无法被并购而走上了破产之路。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引发了恐慌,导致全球金融危机。至今将近两年时间了,在我看来,金融危机不但未走出当初的困境或阴影,反而引致了2010年希腊等国的政府债务危机,要不是欧盟大国力挺的话,大有全球(至少是欧洲)连锁扩散的危险。另外,2008年至今的金融危机,当初直接导因于复杂而又透明度太低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鉴于此,新法案要求华尔街向华盛顿承担更多的责任。奥巴马总统在7月24日周六的例行广播讲话中强烈抨击共和党议员近期提出的经济议案之余,再次强调了金融改革的重要性,他说,新法案“基于大街小巷普遍认同的勤劳工作和具有责任心的价值观,要求华尔街到华盛顿政府承担起新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新法案赋予政府监管当局多项干预的权力,使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能够透过有秩序的安排来关闭。这些干预权力包括:大型解困方案、让美联储直接干预金融市场,等等。
3.金融法案对普通百姓能够做什么?有何影响?
这有赖于监管细则。对于新法案,美国舆论普遍认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信用产品,如房贷和信用卡。不过,专业人士却认为,新法案对金融消费者(如房贷业务)的影响,取决于未来实施细则的制定。例如,银行可以从事何种非传统业务类型的交易?监管机构应将零售商支付给银行的借记卡交易处理费的上限定在何种水平?需要对不查收入的贷款设定严格规定吗?是否会监管浮动利率,以便购房者不会以浮动利率去购买实际上担负不起的房子呢?购房按揭贷款、信用卡和自动提款机服务费的新标准是什么呢?这些都取决于未来的实施细则和监管局的态度,否则,就会像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样,曾经因为未能及时发现麦道夫骗局而倍受诟病。
其实,中国类似的金融骗局更加层出不穷,最近几天的例子,请看看《21世纪经济报道》和《每日经济新闻》同一天(2010年7月23日)的各一篇报导。中国的房地产金融(住房库存率、房地产贷款占贷款总量比、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土地交易增长率)能从中学到什么呢?此外,更可贵的和值得中国借鉴的是,该金融法案对贷款经纪人有着严格的管制和限制,因为中国的房地产消费信贷过程中,常有银行鼓动贷款经纪人将不合适的贷款卖给消费者,也就是经纪人通常不会提供给消费者最好的利益,甚至有变相欺诈行为。
4.金融法案能够有效预防未来的金融危机吗?
既然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是冲着2008年始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的,意图迷途不再重演,那么,人们普遍要问的是,这项法案有助于预防和监控类似此前和未来的金融危机吗?答案自然是难以断定,或有待观察。因为,一方面,人性堕落,人心诡诈是与生俱来的,一项法案自然不可能消除人心无止境的欲望、贪婪和狡诈;另一方面,以华尔街为典范,金融创意十足且无孔不入,再加上,金融市场相比较于其他有形的实体市场,太过复杂且牵一发而动全身。
以雷曼兄弟的倒闭为例,当诸多投资人把钱放在货币市场基金里,以获得2%~3%的利息,而货币市场基金为了支付利息,就把投资人的钱转投资到短期付息清偿本金的无担保商业本票。理论上讲(就是我们今天在大学生和研究生课堂里学习的那些复杂的金融工程理论),这样的交易或对冲活动,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可是,上帝的作为是奇妙的,祂不会去阻止人的贪念,你要去堕落这是也你的事,但祂要惩治人的贪婪与妄念,人却防不胜防,期间的很多金融依存关系事前是无法被预见的。由于雷曼兄弟是前述此类商业本票的发行人,因此,当雷曼兄弟倒闭后,一些大型的公司如GE突然间发现,它的短期公司债找不到买主。同时,尽管投资人显然也不乐见到货币市场基金也有风险存在,但你不乐见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
再以美国高盛集团为例。就是这个在中国名声大噪的高盛集团,在最近(2010年4月16日)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向消费者出售的抵押贷款证券由一家对冲基金公司秘密设计、用以从楼市崩盘中获益,因而欺骗了客户(高盛在2007年初设计并销售一款基于次级房贷抵押贷款债券的担保债权凭证,其中被指控涉嫌欺诈投资者,令投资者损失近10亿美元,高盛则从中渔利1500万美元)。最终,2010年7月15日,高盛集团以5.5亿美元巨额罚款换取了证交会终止对高盛集团提起的民事诉讼。
不过,尽管金融危机似乎是难以捉摸的,因此所谓的预防显然也是一定意义、某种程度上的规律性把握,但是,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是,该法案赋予美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来终结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当然,前提是有相对较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并且,法案要求金融市场更多的透明度,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外,新法案将迫使摩根大通、高盛集团和美国银行等华尔街巨头们进行变革,并最终使它们的赚钱能力削弱。不过,我所关心的是,处于金融改革开放关键期的中国,需要从中学习些什么?哪些是我们所擅长的?哪些是我们所欠缺的?如何去补救?
5.金融商品交易需要怎样的透明度?
美国政府的调查显示,债券违约率的信息不透明是美联储抗下保险巨头AIG大部分所有权的原因。直至今天,美国纳税人还在为1620亿美元抗债。而之所以如此,却仅是因为当初AIG在交换金融衍生品时玩得过火了。换言之,如果当初AIG稍微审慎一点、有良心一点或者人稍微不贪婪一点,以及资讯稍微透明一点,今天美国普通纳税人的日子就会好过得多。于是,法案规定,未来,诸如此类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换(Swaps),必须在透明的中央市场交易。对比起来,中国人呢?中国有透明的金融要素市场吗?请大家自己去思考吧。
6.美国社会各界对新金融法案的反应是什么?
不过,在美国国内,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金融界的大亨,对这项金融法案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欢呼雀跃,也有人强烈抨击。支持者认为,新法案将使银行业稳健经营,消费者和金融公司均将从旨在打压滥用金融创新行为的规定中受益。但就反对者而言,保守派人士担心,该法案将对金融业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机制,将会限制信贷,打击银行业,降低利润,扼杀金融业的生存空间,进而可能威胁本来就步履维艰的经济复苏;而自由派人士更忧虑政府权力的扩张,因为金融法案扩大了效能不彰的官僚机构的范围和权力——这是对自由市场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