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吸烟拘留”的民意支持还需法律配合


王攀

7月23日,河北枣强县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县网吧逐一进行检查,并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看法不一。但总体来看,多数人对拘留网吧吸烟者的做法也是支持的。(7月28日《新民晚报》)

与多数人对拘留网吧吸烟者的做法支持态度一样,我也是支持的。应当说,枣强县这一做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这个民意基础来自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禁烟、控烟效果不力的严重不满,对相关法律缺位控烟、禁烟的严重不满。

一方面,作为国际烟草框架公约的协约国,长期以来,我们在控烟、禁烟上一直态度暧昧,效果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而烟草种植大国、烟草税征收大国、吸烟人数最多、因吸烟死亡人数最多等多项国际“头衔”,又让国人很是不爽。另一方面,法律长期缺位控烟、禁烟行动,仅仅靠道德约束和提醒,从而导致效果不佳。人们期待法律对吸烟行为,尤其是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制定强有力的约束措施,避免道德约束疲软的现实。

如今,枣强县对网吧吸烟者进行拘留,重罚禁烟,迎合了民意。跟枣强一样,在全国一些地方,比如重庆、江苏等地,也都有公共场所吸烟拘留的先例。其中,江苏甚至把在电影院、商场等内吸烟纳入拘留范围。

从媒体公开的报道看,几个地方拘留吸烟者的法律依据基本一致:《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他们将网吧视作“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为拘留网吧吸烟者从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可问题是,网吧算不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呢?《消防法》有关“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很多地方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如果说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这些遇到明火或吸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地方纳入法律规定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范围,尚可理解;但网吧能不能列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有很大的商榷空间。目前,凡是实行“网吧内吸烟者拘留”做法的地方,均把网吧纳入这一范围,应当说这是法律执行者的自我理解,至于这个理解有没有偏差,合不合适,尽管有民意的支持,但也不能因此给予全部肯定。

所以,尽管“网吧吸烟拘留”有民意基础,但还需要法律配合。对此,公安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就《消防法》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内容进行定义和解释。一是可以避免在具体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二是,如果明确将网吧等公共场所纳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也有利于法律在禁烟控烟过程中具有充足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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