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拆迁慢下来


我们单位旁边有条曙光西路,从三元西桥向东北几百米后,六车道突然急缩为两车道。是拆迁户张长福和他兄弟的11间房堵住了去路。他在自己搭的窝棚里坚守了7年。

按照一般的逻辑,北京市有关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拆迁张长福的房子。因为这是市政道路,是公共利益。但令观察家们欣慰的是,曙光西路修通三年了,张长福的房子没有被铲车强制推倒。

张长福自己未必欣慰,因为他也想离开这个一度被垃圾和蚊蝇包围的地方。当然,条件没谈拢。当地街道办事处称张长福要价过高。张长福要求以商品房价的标准给他补偿。

我们看到、听到的强制拆迁的例子,不可胜数。它们大都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譬如,河北省提出来“三年大变样”,有些城镇没有任何合法拆迁手续就把居民的大片房子给拆了,你敢不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

更多的拆迁的背后,是商业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譬如最近媒体报道的昆明市宏仁新村,刚建好就要拆迁,是要为一个商贸城二期让路。

张长福的例子是鲜见的个案,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没有粗鲁地动用强制拆迁的法条。很显然,在这件事上,北京市有关部门不是引用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没有看到强制拆迁的条款,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在强制拆迁方面授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少专家称这部条例是一部恶法,出台伊始就呼吁修改之。但该条例已实施9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也已今年1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就是难以正式出台。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地方政府在拆迁上受到极大限制。譬如,危旧房改造,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后面还跟着规定,补偿方案须经三分之二被征收人同意。读到这样的规定,地方政府们想必都愣住了。

以前是怎么拆迁的?地方政府贴一纸拆迁通知,在被拆迁的房屋上圈画一个大大的“拆”字就够了。居民不肯搬迁?先有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还不服?接着可能就是法院裁决直接带着铲车来。这才叫雷厉风行,超级效率。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城市建设的突飞猛进,1991年和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都有大功劳。

但我们的城市大拆大建了20年,可以适当放慢速度了。我无意否认城市建设的巨大成就,但我也愿意相信一位经济学家说的,如果再以目前的速度去拆迁我们的房屋、建设我们的城市,很难说这不是在缺乏良好规划、建筑品位、城市文化甚至市民群体的低水平门槛下,仓促、快速、廉价的推进。我亦无意放大强制拆迁的恶劣现象,但不惜舍身与被拆迁房屋共存亡的案例足以让人怵目惊心。

让拆迁慢下来,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慢下来。让城市建设慢下来,意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同步,后者的重心应该允许中低速的GDP增幅。2011年不要再逼我们的决策部门保八了。我个人认为,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较长过程中,应该忍受6%、7%的增幅。

让拆迁慢下来,也是为了让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脚步慢下来。河北省为什么非得3年就变出那么多的大马路、大广场、大工程?

让拆迁慢下来,也可以给高房价降点温。拆迁创造了大量刚性需求。一些地方高额的补偿款曲折地推动着房价。

速度太快,就没有思考的时间。奔跑20年的城市,也需要思考。

(文章见7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一戈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