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记者因言获罪、被网上通缉》及新浪财经视频访谈实录
《我看记者因言获罪、被网上通缉》
一、拘捕记者:程序须完善、法律须修正
媒体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问题而被当地警方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网上通缉,联想到过去许多记者也因言遭祸,也有许多举报人、证人同受此待遇,对此,法律宜重新完善之,对记者、举报人、证人这类特殊主体拘捕宜由上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批准,程序宜再严格与完善。
这次,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是基于刑法221条的规定,该条平时适用很少,现在看来,有瑕疵,须修订。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捏造事实,一般情况下记者作为新闻监督的职务行为,该条款对记者应予免责。
刑法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报道的作出,不应要求精确一致,只需相对符合即可,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制订记者作业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证人、举报人也应如此。另外,不要轻易动用刑法221条,有问题可投诉,损害商誉鼓励可民事诉讼并作为刑事诉讼前置,法庭审核后确是犯罪的,再拘不迟。当然,最好是有《新闻法》。
二、凯恩股份:违法须查处、股民须维权
读了仇子明公开发表的几篇文章,若其所述属实,则凯恩股份(002012)及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可能涉嫌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违规关联交易,乃至可能存在侵占,对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应尽快从调查阶段进入立案查处阶段,保护好证人,并尽快作出结论,如有触犯刑律,应提起刑事诉讼。
如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的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也许,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无误,但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对揭弊记者先告恶状,必要时,应对告恶状者以诬陷罪待之,对不当立案者进行行政问责,仇子明亦可对其提起民事索赔。
三、初步的结局;光撤销网上通缉与道歉是不够的
7月29日下午,浙江警方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刑拘决定并向仇子明道歉。事件发展至此,光有这撤销与道歉是不够的,理应查清这一不当立案的来胧去脉,对责任人应予行政问责,如存在滥用职权的,则应予依法处理。
而作为证监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也应对凯恩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甚至犯罪的质疑,予以进一步查证,如有,应依法处置或处罚。而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新闻法制的缺失,媒体与媒体人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不清及刑法条文的瑕疵,都呼唤法制的健全。
新浪财经视频访谈实录
月29日17:30,新浪财经特邀两位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做客新浪演播室,解读维记者报道上市公司内幕被通缉事件,敬请关注!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权静: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来到新浪财经的视频直播间,我是主持人权静。
今天让我们共同来探讨在业内备受关注的记者报道上市公司负面遭到全国通辑的事件,7月29号最新的消息,浙江的警方已经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仇子明的条件不符合法律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的刑拘决定。这件事情最新的进展是这样,这件事情后续的发展说明什么,今天请来两位法律界的人士,也是非常著名的维权律师,同时他们在网上也发布相关的评论文章跟大家共同解析探讨这件事情。介绍今天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的嘉宾,我旁边是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同样今天还有另外一位律师,他是人在上海,现在是处在直播连线当中,我们可以随时在电话上跟他进行交流。他就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欢迎您宋律师,跟新浪网友打声招呼。
宋一欣: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权静:在我跟宋律师说话的时候,大家可以看到跟宋律师连线的画面,我们现在就这件事情跟大家展开探讨。首先今天最新的消息,相信两位都已经关注到,遂昌县公安局是在它的上级丽水市公安局表态之下撤销了对仇子明记者的通缉令,这个结果请问两位有什么看法?
周泽:这应该是意料之中,早就他们自己应该给他撤销掉。
主持人权静:宋律师怎么看,这是意料当中的结果吗?
宋一欣:本来就不应该搞这个东西,撤销还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
主持人权静:后续还要怎么样进展?
宋一欣:下一步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仇子明记者做的一系列的新闻报道,而且他也有些证据,证监会应该进行查,然后有一个结论出来。
主持人权静:下一步对于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到底有没有进行相关报道当中提到的内幕交易一系列的事件,证监会应该有一个表态,进行相关的调查。
宋一欣:有一个查处的结论。
主持人权静:周律师怎么看,这件事情往后还有哪些程序是我们期望看到的,是这个事件应该朝这个方向进展的?
周泽:大家期望看到的结果会有很多,比如他对记者进行网上通辑的事情,目前其实有很多信息并不透明、并不清楚。比如说他们对这个记者进行网上通缉,做出决定之前他们怎么认识这个事情,他们所了解记者所谓涉案基本的事实是什么,有没有对这个记者和媒体进行调查了解相应的情况,从目前看到的情况来看,他们是没有向记者和媒体做过这种调查,他们对记者做出拘留决定,做出通缉决定,这个报道有没有依据是没有做过调查,在没有做过调查的情况下对这这个记者进行了所谓损害商业形象进行立案是非常不负责任,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对这样一种行为的发生现在已经撤销掉了,有关部门对这样一个案件是怎么立案、怎么发动,对错误的追诉,有关部门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到底什么样的人在这样的一种错误追诉里应该承担责任,应该予以追究,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可能也是重要的方面,这个记者做这个报道,实际上反映了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凯恩集团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有关责任部门应该进行调查,对公众做出一个交代,不能把这个记者的刑事立案撤销了,或者对这个记者的刑事强制措施撤销了,认为这个事情就算完了,这个东西仅仅是第一个部分。下一步可能更重要的公众希望看到的就是对凯恩股份的问题进行调查。
主持人权静:看来这个问题上两位律师有类似的观点,这件事情,当仇子明记者的通缉令撤销之后并没有结束,首先证监会应该对凯恩股份进行相关的调查,还有在国企改制当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来讲都没有充分的挖掘。在之前通缉令发出的过程中存在着什么样的错误,有哪些东西需要追诉,这两点是我们要看到的。
宋一欣:如果这个立案是错误,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错案,有一个行政问责的问题。
主持人权静:如果我们假设这是一个追诉的过程会被发起,会是一个怎样的过程?是报社向遂昌县公安局提出上诉?还是记者本身提出一个上诉?还是由管理部门追查当中的一些错误?会是以一个什么样的形式呢?
宋一欣:首先公安系统内部应该先进行查,查了以后最好由他们自己做出一个结论,这是比较好的做法,对有关人员该问责的进行问责。如果内部不能启动这个机制,因为丽水公安和浙江省公安实际上已经做了一部分工作,往下可以继续做下去。假如不做,《经济观察报》和仇子明本人是完全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要求有关公安进行查处。
主持人权静:投诉的主体会是谁?
宋一欣:仇子明本人完全可以是合格的主体。
主持人权静:报社的角色又会是什么样?
宋一欣:报社也可以作为一个新闻机构提出来,也可以继续跟踪这样一个问责的过程。
主持人权静:如果是有追诉的话,谁作为主体会更合适?如果启动这个追诉,胜算几何?
宋一欣:仇子明本人更合适。
主持人权静: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您是否建议他展开这样的追诉?
宋一欣:我认为应该这样做,这个案子有典型的意义,仇子明本人的问题不是一个个人的问题,全国的很多媒体都帮助他发表舆论跟意见,现在已经有一个初步的结果,已经把它撤销了。接下去的问题应该去追求这些违法做出这样一个行为的人进行问责,我觉得是完全必要的,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是整个新闻界有这个需求。
主持人权静:您觉得仇子明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的通缉令被撤销也并不是他一个人的胜利。接下来应该进行的追诉,也并不是他一个人的决定,应该为中国整个新闻界做出这样的努力?
宋一欣:某种意义上说是推进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一个阶段。
主持人权静:话虽这样说,宋律师,作为一个在中国的司法界熟悉多年的律师,您从朋友的角度是否建议仇记者展开这样的追诉?如果从实际的可行性上、结果可能上?
宋一欣: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投诉、信访的问题,他本身就是媒体人,完全可以跟踪。
周泽:其实对这个问题,我倒不持样的看法,对媒体以及媒体记者以一个什么样的追诉主体去要求有关部门启动这种调查程序,可能还不是那么一个必要的行动
主持人权静:为什么?
周泽:因为这样一个事情,本身经过媒体的充分报道,我们也注意到这几天媒体有连篇累牍的报道,案子所涉及的各种信息都已经充分揭示出来,这个案子里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比如报道所涉及到的凯恩股份以及凯恩集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这个记者违法的追诉问题,已经是作为一种公开的信息,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应该是充分了解的,这实际上也相当于是一种公开的举报,在某种意义上讲。如果现在我们还要强调由仇子明甚至由报社再去进行举报、追诉,那就表明有关职能部门对媒体所报道的情形、问题都视而不见,实际上不太可能是这个样子。
主持人权静:如果视而不见呢?
周泽:如果视而不见,对媒体来讲还会进一步关注这样一件事情,进一步来追踪,对违法的追诉以及对凯恩股份、凯恩集团存在的问题会进一步进行报道,进一步进行舆论监督予以批评,从而触动有关部门履行法令职责,如果不履行法令职责,对违法行为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不进行调查,像人民代表应该是负有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具有职责的这些人士就应该来发挥某种作用。不能老百姓要求媒体这个事应该怎么样,不这样我们会天天怎么样。对《经济观察报》和它的记者来讲,有很繁忙的工作,不能天天盯着这样一个事情,我觉得其实没有必要。
主持人权静:您觉得无论是《经济观察报》也好,仇子明本人也好,不应该承担过度的责任。
周泽:不能把这样的任务完全说他们应该如何如何,他们要去如何如何,没有必要。对他们来讲,我相信他们的立场、他们的觉悟,并不是我天天就盯着这几个人,可能还有更多、更重大的选题,更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还有更多的事件需要他们去进行关注,那才是一个媒体最核心的职责。
主持人权静:虽然我们的两位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经济观察报》和仇子明记者在接下来会不会就这件事情展开进一步的追诉,我们也在继续的观察当中。但是整个事件发展程度,我们也关心这个事件当中,两位不约而同提到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有没有缺位的地方。比如我们先说说证监会,事情进展到现在,关于凯恩股份这个上市公司到底有没有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直接监管者应该是证监会,但是目前我们看到证监会还并没有相关的动作,对于我们理解意义上的监管缺位两位怎么看?
周泽:像凯恩股份,媒体所报道、揭示出来的一些问题,如果证监会已经了解到这样一种信息,当然有这样的义务、有这样的责任去进行调查、进行处理。从媒体的报道上来看,像当地的证监部门,实际上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据说正在进行调查,他们有这样的一种职责。如果注意到问题而不进行调查,就是一种失职。当然这是媒体报道的情况。媒体报道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证监部门就一定会注意到、就会看到。但是作为媒体,我们做完报道,我们可以直接通报给相应的责任部门,希望他们进行关注,对这个问题进行重视,进行调查处理,这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我们对社会应该尽到的一种职责。
主持人权静:宋律师,您主要是从事证券法、公司法、民商法、投资法、贸易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研究,您对这件事怎么看?
宋一欣:据我所知证监会也好,交易所也好,实际上对所有涉及上市公司的这些新闻报道实际上都是很关注的,反应还是比较快的。像新浪财经这样一个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所做的报道,它一定是很关注的。因为它会关注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
主持人权静:您觉得仅仅关注够吗?要不要采取相关的举措和措施?
宋一欣:前一阵子我所知道的情况,它已经对仇子明的这篇文章进行了调查。现在只是一个调查阶段,这个调查阶段之后到底是不是立案,这是一个很关注的问题。本来实际上如果没有网上通缉这一说,实际上也许这个调查过程还是按部就班的进行。现在引起了高度的关注,这样实际上调查过程是应该加速,因为两种可能性,调查确实如仇子明本人写的文章里的一些情况和提供的证据,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进入立案的过程。也有可能调查下来的结果说不是这种情况,调查也就结束了,这个东西就要看证监会的查处情况。实际上今天网上通缉这一说撤销,这个过程核心的问题还是在凯恩股份到底有没有问题上面。所以,说白了证监会的查处是很重要的,因为刚才前面讲到的遂昌公安到底立案过程有没有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附带的问题,主要还是凯恩股份有没有问题,这是证券市场和投资者所非常关心的问题。
周泽:但是这样一个问题还不全是证监会的问题,比如这里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些可能会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像我们对经济犯罪具有侦察职能的,像公安部门,对媒体报道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他们应该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应该启动追诉的程序。
主持人权静:确实,周律师说到这一点我们也看到相关的报道,在凯恩股份改制涉嫌国有资产被严重贱卖的报道当中,我们也看到根据政府的文件,王白浪在售让国有资产时按照50%优惠表述,优惠的额度是85折,并不是后来的15折。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这样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有一块土地没有被计入转让资产当中。刚才这一系列的表述都是在之前媒体报道当中提到,也是周律师提到在改制过程当中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同样也是宋律师谈到接下来证监会如何对凯恩股份进行调查,看来也是这件事情下一步走向的关键,这个戏怎么看还要看证监会和相关的监管部门怎么做。
这件事情为什么在全国引起广泛的关注,主要有一个核心的关键词就是“通缉”,遂昌县的公安局有没有权利在记者做出负面报道之后,在全国的公安系统的网站上发布这样一个全国的通缉令,这背后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对这一点两位怎么看?这可能也是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周泽:确实是这样,因为这两天大家在关注网上通缉这样一个关键词,涉及到网上通缉,应该针对什么样的人进行通缉。从我们现行的诉讼法律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实际上应该针对的是那些应该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通缉的侦察措施。实际上网上通缉仅仅是通缉的一种方式,本质上还是通缉的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来讲,通缉是针对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逮捕意味着构成犯罪,而且采取取保候审这些措施都不足以防范发生社会危险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逮捕。本案指向的通缉的对象是一个记者,这个记者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有自己的职业,而且这个报道损害商业信誉的基本事实,就是他的报道本身是否真实的问题。这里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这个记者以及他所属的单位进行过任何调查,也就是对这个记者的报道是否真实都不清楚,而且对做这个报道本身主观目的、动机是什么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直接就启动了通缉的措施,也就是说在他是不是构成犯罪,是不是应该予以立案,对他进行刑事追诉都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启动了通缉的措施,实际上完全是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
所以,这是让公众比较关注的事情。
主持人权静:宋律师怎么看?在滥用职权发生的背景之下,我们更加关注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受到哪些力量的约束?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我们是否能够在后续的时间当中继续拒绝这样事件的发生?
宋一欣:确实还是刑事问责的问题。遂昌县公安局在这个案子的立案过程和网上通缉的过程当中是不是有人涉嫌违规,这叫行政问责。更严重的就是涉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可以上刑法了,是这么一个过程。还是回到这个话题,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行政作为去查这个东西,如果不查,作为一个主体,仇子明本人还是应该让他们去查这个东西。
第二,目前遂昌县公安局当时通缉仇子明的时候,实际上是基于刑法221条,侵犯商业信誉这样一个东西。实际上这个条款平时很少用,我现在看到也就是一两起案件。遂昌县公安可以随随便便拿起来用这个条款,说明这个法条存在一些瑕疵,需要进行修订。特别是对像记者这样一类特殊的主体,随随便便用这一条承担问题,程序上应该更加严格,这样一个拘捕的行为,对记者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应该有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和检察院的逮捕要专门审批,程序要严格、完善一下,否则适用这一条,所有的新闻记者都会出问题。
周泽:今天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反映出来,他们对通缉的对象仇子明仅仅是被他们决定了进行拘留,只是做出一个拘留决定。仅仅做出一个拘留决定就实施了网上通缉,就明显违法。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是适用于应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逮捕当然是由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作为依据,检察院没有批复怎么能够逮捕呢?从媒体报道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他们恰恰就是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仅仅是他们自己做出来一个拘留的决定,就对一个记者实施了网上通缉这样的一个侦察措施,这是明显违法的。
主持人权静:他们的逻辑是我想逮捕谁就可以逮捕谁?
周泽:你说到点子上了,反映出通缉措施非常随意,没有对记者和媒体做过任何调查,仅仅凭着凯恩股份的一个举报,就对记者实施了通缉。这就很荒谬,我明天举报谁是不是把谁就通缉了,不做调查就做通缉,认定是犯罪嫌疑人。通缉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每一个人发现他都可以缉拿归案,这个过程当中可能发生很多直接危急到通缉对象人身安全甚至生命的行为,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通缉的随意性,实际上我们还可以结合到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另外一起案件,前段时间我们看到发生在江西省的事件,一个考了第一名的公务员考生,过几天发现,有人告诉他被网上通缉了,原来是考第二名的考生通过一个派出所就把考第一名实施了网上通缉。这反映出来我们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的侦察措施使用上非常混乱,完全不考虑最基本的法度,这是非常值得我们警惕的。
到底还有多少人是被公安机关随意的就采取这样一种通缉措施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主持人权静:其实背后是一个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周泽:对,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我们必须强调被通缉的对象一定要通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才可以实施通缉,因为他是应当被逮捕而在逃的人,应当逮捕当然是应该由检察机关批准才叫应当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那谁是应当逮捕?
主持人权静:所以您说对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的约束应该是来自于程序的正当和合法。
周泽:通缉这种行为应该以批准作为前提,如果没有批复不能实施,如果没有批复就不能说是应当逮捕的人。
主持人权静:宋律师怎么看?
宋一欣:我同意周律师的讲法,新闻报道的做出不能要求完全精确,只能说是大概相符的问题,不能要求每个记者都精确到法院判决,这是不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有一些措词略有出入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像遂昌县警方这么做,就算仇子明的文章和事实略有出入,也不应该动用公权力来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应该尽快制定涉及到记者工作责任的司法解释出来,否则随随便便就会出现像今天这样一个情况。而且刑法221条实际上是不能轻易动用的,特别是对记者。媒体如果说有伤害商业信誉、侵犯隐私的行为,实际上应该强调你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是民事诉讼,而不是首先进行刑事的诉讼。法院审查了以后,或者是行政审查了以后,确实有犯罪,再把他拘留逮捕也不迟。
周泽:刚才宋律师所讲的刑法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的问题,实际上它与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里涉及到的诽谤犯罪具有很相似的地方,两个犯罪实际上都是指向信息披露是不是真实的问题。如果这个信息披露不真实,下一步就涉及到这种不真实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人故意捏造的,然后进行散布,还并不是基于一种故意,只是基于自己的过失而发布了信息,这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在认定是不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至少从实体上来讲,首先要判断披露的信息是不是真实。如果披露的信息本身是真实的,无论是对这个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什么样的损害,都不存在侵害商业信誉犯罪的问题,因为这一块犯罪强调的是捏造并且散布虚假的事实,信息是真实的,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是不是说他发布了这个信息本身是不真实的,就会构成犯罪?也不是这样。如果这个信息本身是不真实的,你还要判断信息的发布者、披露者本身是不是具有要去损害别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而且从客观结果上还要看有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还要考虑这个。从现实角度来看,认定一个记者、一个报道者有主观故意,损害商业信誉,媒体铁肩担道义,媒体跟企业可能也无怨无仇,没有个人恩怨,凭什么损害你的商业信誉,所做的报道,无论是事实还是不是事实,一般从主观动机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有意损害某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利益。所以,要追究记者或者媒体侵害商业信誉,在认定上非常困难。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记者和媒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记者当接受这个媒体的安排,完成某一项采访报道任务本身是职务行为,意味着法律后果要由委托相应职务的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在民事上就是这样。如果一个记者报道失实,对别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构成诽谤,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在刑事上当然也是这样,如果一个记者准确履行自己的职务,还需要由他个人承担责任,这就很危险,以后哪个个记者敢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去履行职务?对《经济观察报》的报道,认为损害商业信誉,追诉一个记者,完全违背了行为与责任要相统一的最基本的法制原则。
主持人权静:也就是说即便凯恩股份想去追究这个报道的承担责任方,他也应该是追究《经济观察报》的责任,接下来就这一点我也想跟宋律师进行一个交流,在这个事情当中,媒体的责任是大家讨论的非常关键的一点,也就是如何说仇子明这个人不是记者,他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可能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又会不一样。这背后反映出来一个现象,我们在新闻报道当中如何去保护记者的问题。也就是说大家呼吁了很多年的《新闻法》的问题,对记者保护的问题,相关的制度建设有没有缺陷?宋律师您怎么看?
宋一欣:比如说我今天写了一篇文章,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首先由我承担责任。但是仇子明今天发表的文章是公开身份就是记者,他是一个职务行为,是代表了《经济观察报》去进行社会监督、新闻监督。这种情况下,实际上首先的责任就是应该由《经济观察报》来承担。当然他自己也不能说一点责任也没有,但主要是《经济观察报》的责任。所以,《经济观察报》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就体现了这么一个特征。从目前来说,新闻法制现在实际上很缺少,法律法规也很少。呼吁多年的《新闻法》就是应该尽早能够出台,也解决了记者的权利、记者的责任、记者和媒体的关系,都应该明确下来。
主持人权静:周律师,对新闻法您怎么看?
周泽:新闻法的问题我后面再讲,我还是想说侵害商业信誉罪对记者的追诉上来。
我们看到记者的职务行为,却让个人去承担刑事责任,记者却被追诉,这个本身是对我们刑法的误解。
刚才我们讲到职务行为的责任一般是由他的单位承担,民事上这毫无问题。在刑事上,一个记者或者说一个职务行为人,他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在我们的刑法上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单位犯罪来对待的直接的行为人通常也是接受委托履行特定职务的职务行为人,他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说刑法没有把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一个行为人本身又是履行的特定的职务,他是毋须承担刑事责任。恰恰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并没有作为单位犯罪来规定,所以追诉职务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它违背了责任要与行为相统一的基本的原则
主持人权静:我补充一个问题,周律师刚才分别说到了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即便以损害商业信誉这样来处理,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周泽:这个罪记者就构不成,当他履行这个职务行为的时候就构不成犯罪。因为他本身是一个职务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本身体现出来的是单位的行为。而单位行为在刑法上损害商业信誉这种行为并没有规定为法律犯罪,连单位都不应该承担这样的刑事责任,一个记者也不应该承担,应该免责,它本身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就不是免责的问题,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形。你现在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诉记者,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
我还想补充一点,损害商业信誉罪,与刑法里诽谤犯罪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从犯罪行为的模式,也就是我们讲的罪状构成等等几乎是一样,而且都是针对的言论的犯罪,都涉及到像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公告,而且两者侵害的对象都具有私权利,商业信誉就是商事企业的权利侵害人身权利是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属于私权利性质。经过对比,我们发现这两个犯罪高度一致、高度相似。而且危害度上,诽谤犯罪最高刑罚是3年,损害商业信誉最高刑罚两年有期徒刑,应该说诽谤犯罪从社会危害性来讲刑法的这种规定比损害商业信誉应该更严重,诽谤犯罪是自己起诉,除非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才是公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权利的滥用,动不动谁找一个关系公安机关就帮我出头介入把谁抓起来,避免公权利的滥用,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批评控告这种权利。实际上对于商事企业的批评,也就是有可能涉及到损害商业信誉的这样一种信息传播行为,批评控告这种行为,也应该比照诽谤犯罪的样子,以后我们的法律应该把它规定为自诉案件,由商事企业自己起诉,除非造成非常严重后果,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才实行公诉,否则很难避免出现像本案这样的企业提一起举报、控告,公安机关马上出头,对谁实施网上通缉,这样对我们实施批评企业的违法、对企业的监督权利,可能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以后在我们的刑法修订完善的过程中,这个是非常值得关注,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主持人权静:谈到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您觉得《新闻法》为什么迟迟没有出台,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要做的是什么?
周泽:可能我们对新闻法还是有一些误解,因为我过去在大学其实就是讲授新闻法,讲授媒介法。通常讲新闻法要呼吁一个国家制定一个新闻法,似乎没有新闻法就怎么样。我们放眼全世界,实际上有新闻法的国家并不多,我们所指的新闻法是指专门一部法律,叫新闻法。但并不是说一个国家没有一部法律叫新闻法,我们国家就没有新闻法。这实际上是不可能,一个国家没有新闻法,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新闻媒体、新闻传播会处于无度、泛滥的状态?实际上不是这样。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里,我们有新闻传播行为,它实际上是有很多法律规范来调整的。
主持人权静:什么样的规范?
周泽:比如宪法里涉及有公民的言论自自,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参与社会经济事务文化管理的权利,这里头都可能通过言论表达的形式来予以体现。但同时规定我们有这种权利的时候我们的宪法也规定,我们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什么义务?不得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约束。
主持人权静:周律师,这些说的是针对公民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跟公民是不是之间还有区别?
周泽:实际上媒体并没有特殊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记者、媒体享有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利,没有特殊的权利。实际上刚才我讲到宪法的规定,在刑法上刚才讲的罪名,都是与传播有关,都是在调整着公民、记者的行为,记者也是公民,还有民事法律上,比如关于诽谤,关于侵害名誉的规定,实际上都是调整传播行为的,并不是我们一定要有一部新闻法,我们对新闻传播行为的权利就保护起来了,我们的行为就规范出来。其实不是这样,我们现在有很多规范,包括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办法等等很多规范,从法律分立上来讲都可以划为新闻法的范畴。如果我们现在要制定一部新闻法,也不可能超出这样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最多把这些规定做一个整合。
主持人权静:总的来说周律师认为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他与公民享受同样的权利,并没有必要说一定要有一部新闻法的出台才能起到保护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的作用。宋律师,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
宋一欣:现实的情况是记者的权利、责任并不太明确,所以有关法律是存在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遂昌警方这样的事情。新闻法名称可以不叫新闻法,或者怎么样,这不是重要的问题。但是相关规范新闻媒体、新闻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这样一个根本的法律应该制定出来。
主持人权静:这个根本的法,周律师认为在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这样够吗?
宋一欣:宪法太高、太远,具体的法律层级又太低。
主持人权静:类似于新闻法这样法律的出台还是必要的?
宋一欣:非常必要。
周泽:我们现在有很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新闻传播行为,我想讲的意思我们国家并不是没有新闻法。如果我们专门制定一部新闻法也未尝不可,毕竟新闻传播这个行业,虽然享有公民权利,但是像一个记者,作为直接的传播者,与一个普通的公民的行为、办事还是有差异。也就是说我并不反对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对记者赋予某种特别的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的立法需要制定这样的权利,我也是持坚决欢迎的态度。
主持人权静:如果两位觉得有一部新闻法,或者不叫这个名字,类似同样职能的法律出台,它最应该去监督的是什么?最应该去保护的又是什么?
宋一欣: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人,他要做什么事情,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责任是什么,首先应该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新闻人履行职责的时候可以怎么进行监督、怎么进行保护,如果新闻人有违法的时候,怎么进行处理,怎么进行制裁,都应该明确规定。
主持人权静:您觉得要划清边界。
宋一欣:没错。
周泽:实际上对新闻媒体以及新闻记者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我们对言论自由,对新闻表达自由等等这样一种基本权利的认识。像对记者这样的一种行为,实际上更多反映出来的是自由,我们讲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体现的是这样一种自由,它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之间实际上还有很大的区别。从自由的意义上来讲,只要我的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就是自由的,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我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我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随意的侵犯,谁也不能随意干涉我。恰恰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现在出现的一种情形是什么呢?记者这样的一个报道完全是在合法自由的范畴之内,也没有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一些机构、一些部门就可以随意来干涉记者的行为,实际上这样的一种干涉,包括像这一次遂昌对记者的追诉,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对这种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实际上就对这个记者的权利基于了保障,记者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也就是在我们目前的状况之下,记者的权利、媒体的权利通常受到侵害,实际上并不是缺乏新闻法,而是我们既有的法律,比如普通法律,这些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没有被准确的实施,实际上是这样子。刚才我们讲到法律规定你应该对什么样的人才可以通缉,他就通缉了,明显就是违法,违法就应该对他进行必要的制裁、警示其他权力机关,以后如果再这样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可能像这种机关就能够自觉的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目前其实反映出来的问题还在于,对公权利的约束,执法其实还是有很大的问题,并不严格。
比如像这次遂昌公安机关对记者采取这种行为,如果对他们的这种行为不能进行严厉的惩罚,不能进行有效的制止,可能别的机关就有一样学一样。像08年发生的辽宁的警察抓记者的事件,最终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谁受到惩罚,在警察抓记者的过程中,可以抓就可以抓,反正不承担责任,警察可能就不约束自我行为。如果像警察执行了县委书记的命令,违法抓一个记者,不但县委书记受到惩罚,执行人也受到相应的惩罚,以后这个执法者在接受这种命令的时候就要掂量一下后果。本案也是这样,如果警察不受到任何惩罚,以后可能也觉得无所谓,最多把违法对记者的追诉,对通缉令撤销就完了,如果仅仅是这样,恐怕以后还无法避免这种情形再次发生。
主持人权静:这背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去约束公权利的问题,其实这背后也涉及到当公权利被滥用的时候,当一些违法的行为发生的时候,违法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直接决定了以后类似的违法行为还是不是会再发生。
我们看到在这一次的事件当中,虽然说遂昌县的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记者的通缉,并且表示要进行口头道歉,但是这样的违法成本是不是还是过低了?
周泽:确实是这样子,对于这次的事件影响的恶劣性,我们要怎么认识都不过分,对遂昌县随意通缉记者的行为,这几年在我们国家不断发生因言治罪的个案,我们这样来考虑就会引发非常令人恐惧的景象。之前我们看到很多记者报道一个地方的问题,揭露一个政府或者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会以诽谤犯罪对他进行立案追诉,甚至以记者受贿,带有明显报复色彩的方式,实际上是在整治记者。还有一些网民在网上发布一些帖子也被认为是诽谤犯罪。这样实际上就使老百姓看生恐惧心理,我们以后再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们实行批评控告、舆论监督的行为,我们还有没有这样一种勇气。如果这样一种行为不予以制止,恐怕以后记者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控告的时候就噤若寒蝉,普通老百姓也不敢在网络上发一些帖子对他们进行批评和舆论监督,这是很可怕的现象。过去我们看到都是针对公共官员、政府机关受到的惩罚,被随意追诉。这样一个案件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商业行为对他进行批评、舆论监督原来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可能动用公权力机关对你进行追诉、逮捕。现在发现商业企业大老板我们惹不起,以后到底我们的媒体舆论监督监督谁,我们批评谁?只能批评老百姓,批评老百姓还是舆论监督的内容吗?这是可怕的现象,如果官员不能批评,企业家不能批评,企业不能批评,我们这个社会的舆论监督就沦为空谈,这实际上是值得我们非常重视的地方。针对这样一种情形,一定要进行有效的制止,对动辄打压言论,动不动因言获罪这样一种现象要予以高度警惕,进行有效的制止。
主持人权静:但是我们经常会发现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合规定的公权力的行为,背后当他们的错误被指出,并没有相应的人受到多重的惩罚,往往可能刀剪之后或者事件之后那些人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法律上有没有办法有一些针对性措施?
周泽:法律上来讲我们现在遇到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很清楚的,比如遂昌县警察局涉及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问题甚至是犯罪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该受到追究。
主持人权静:什么样的追究?
周泽:他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问题,如果作为一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根据公务员管理的规定,要对他们进行行政的处分。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看我们能不能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对这样一种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以警示其它的行政机关,不要再滥用职权。
主持人权静:谢谢周律师。对于这一点宋律师还有要补充的吗?
宋一欣:像遂昌警方这样一个行为,虽然是纠正了,但是此风不可长,新闻媒体监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对法制建设也是很重要的。
主持人权静:好的,谢谢宋律师。今天非常感谢两位律师做客新浪的直播间,在这两天非常引人关注的《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仇子明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而遭到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这样一个事件,我们看进行到今天下午事件有了一些转机,通缉令被撤销了。很多人说这是媒体的一场胜利,但是可能现在谈胜利还为时过早。在中国的制度当中很多问题,包括对新闻媒体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去约束公权力的问题,可能这些问题的解决还任重而道远。感谢您收看今天新浪财经的视频直播,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