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征集两面针600249小股东进行虚假陈述诉讼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两面针)于2010717日发布公告称,其于20107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两面针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作出处罚决定。

 

     两面针存在的违法事实

      1、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和利润

     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85906,094.10元,主营业务成本为419,486,373.17元,利润总额为67,968,862.76元,净利润为40,967,862.76元。2003年两面针通过虚假销售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合计88,516,088.00元,两面针当年实际亏损。

     2、两面针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68,924,724.55元,利润总额为51,721,851.11元,净利润为40,594,665.64元。2004年两面针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93,713,487.10元。

      32005年两面针通过少计广告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58,326,200.70元。

 

     对两面针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两面针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两面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给予警告及罚款处罚。

 

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因两面针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两面针予以赔偿。提起诉讼维权的投资者至少应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两面针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因卖出两面针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两面针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损失。

具体到两面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结合证监会处罚决定,可初步断定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421日,即两面针2003年年报发布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7427日,即两面针2006年年报发布日,投资者需要在2004421日之后2007427日之前买入两面针股票,并且在2007427日之后卖出两面针股票造成损失或持有两面针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损失。

两面针600249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目前许峰律师正在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该案,需要联系的投资者,可以打电话:13701612286,办公室为021-56663737转875,经常上网的投资者也可以加QQ和MSN进行交流,QQ:408558028,MSN:[email protected],有任何不明白,本律师都将给予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