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定义之剖析兼与倪光南院士商榷


      75日,倪光南院士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上发表署名文章,题为“国货界定应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他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时期,因此相关政策应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服务”,他认为,“最近发布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关于国货的界定准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我认为,此言差矣。

         实际上,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本国产品认定‘中,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生产成本比例 = ((A-B/ A x 100% (简称“计算公式”)

其中:A代表最终产品生产成本;B代表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同时,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最终产品生产成本,是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中国原产材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据此,倪院士认为:这种准则对于主要价值是原材料的低附加值产品是可行的,但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则不适合。初看起来此言似乎有些道理,实则不然。我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计算公式”所要表达的精神实质是:国内生产成本比例的计算办法只取决于“最终产品生产成本”与“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这两个关键因素。这里,对于所谓“非中国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为“非中国原产部分”的价值。这是根据《征求意见稿》上下文的意思可以明显做出的逻辑推论,不应死扣“材料‘两字的物理意义。由此可见,此“计算公式”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也应该是完全适合的,不至于产生任何歧义。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为“本国产品”(所谓“国货”)只需依据一个公正的计算公式,在这个计算公式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跨国公司、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时期,因此相关政策应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服务,《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好适应了这种客观需要。中国的市场首先是我们自己的,也是世界的。(征求意见稿)反映了新时代的客观需求,反映了我们国家的社会进步。除此以外,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说明: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材料”一词有几种基本含义,其第二种基本含意就是“提供著作内容的事物”(facts, information),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计算公式”也应该适用于智慧产品(如电子产品)的国别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