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召回门事件
编注:沉静了好一段时间的汽车召回又重新回到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中了。而在其中的召回事件中中国和美国的消费者受到的待遇确实大相径庭,看了人不由得气愤。但是想想背后差距的根源,我们好像又“无从发气”。哎!!!!
一、 召回门事件回放
l 2010年6月以来,一股全球范围的汽车召回风潮突然涌现,通用、克莱斯勒、斯巴鲁、三菱、本田都纷纷加入了召回大军。
l 6月2号,本田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32650辆存在油管安全隐患的奥德赛,
l 6月5号,克莱斯勒因油门踏板问题宣布召回约3.5万辆道奇酷博和吉普指南者。
l 6月6号,克莱斯勒又宣布在全球召回70万辆问题车。
l 6月7号,斯巴鲁汽车也宣布,在中国市场召回部分斯巴鲁力狮和傲虎汽车。
l 6月8号,通用公司当天宣布将在全球召回存在火灾隐患的150万辆汽车。
l 6月11号,韩国第二大汽车制造商起亚汽车在韩国召回2万多辆Morning微型车。
l 09年11月25日以及10年1月27日,丰田在北美召回雷克萨斯ES350、凯美瑞、普锐斯等13种车型共计555万辆。
l 2010年1月21日,丰田在北美召回卡罗拉、凯美瑞等8种车型共248万辆,从欧洲召回卡罗拉等8种车型共171万辆,从中国召回RAV4车型8万辆,其他地区18万辆。
l 10年2月9日,因混合动力车刹车控制系统问题召回普锐斯等4种车型共43万辆,其中日本国内22万辆、北美16万辆、欧洲5万辆。 1月21日,丰田宣布召回8款车型共230万辆。
二、相关法律法规
l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车主在汽车召回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真情权;
2.享受免费维修及适当补偿的权利;
3.对于不能按时提车的消费者应享有提出赔偿的权利。
l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缺陷车辆只能强迫厂家作出召回决定,厂家按照该规定应对召回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但该规定对于车主的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
o 在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事件中,中国和美国的消费者的境遇大相径庭。
o 美国的消费者,丰田不仅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接受了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
o 对中国的丰田消费者却俨然一副只道歉、不赔偿、不退订的态度,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源:
o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
o 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o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
四、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o 呼吁汽车缺陷召回立法,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汽车“三包”法规迫在眉睫
o 赔偿标准不同,呼唤完善法规约束
o 消费者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