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初开始到现在的400多天时间里,伴随着大批政府官员的落马,众多企业家由于受到牵扯,纷纷触礁!据不完全统计,其数量大约相当于2008年以前年平均值的五倍以上。
中石油化工股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死缓;中国轻骑集团原董事长张家岭无期徒刑;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原董事长陈鹏飞无期徒刑;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死刑;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部原总经理杨彦明死刑;石家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上海周氏集团原董事长周小弟有期徒刑14年;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原董事长吴英死缓;国美集团原董事长黄光裕......
随着近期国家整顿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决心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在企业运作中缺乏基本的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知识的缺陷凸现出来,企业运作中蕴含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仅今年4月份(一个月),我知道(沈阳、抚顺、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青岛、烟台、潍坊、西安、太原、大同、昆明等地)被拘审的企业老板就超过百人。
我和几个关系特别好,找我寻求融资、投资的企业老板开玩笑说:“看了你企业的基本情况,我觉得我现在能帮助你解决的最紧急的问题,不是你的企业如何进入资本市场。而是怎样最大限度、最快速度的把以前经商过程中遗留在“屁股后面的屎”擦干净。否则一旦真的出事了,再想弥补的办法肯定是来不及了。你现在拥有的财富怕会瞬间消失。千万别真的像魏东、袁宝景一样,多少钱也不可能买回一条命!”
在金融圈子打拼了十几年的经验,让我对于国家政策和大环境的变化尤其敏感。近期宏观政策一系列变化的方向让我为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命运日趋担忧!
很少有人能够明白,重庆超力度打黑和从来没有查封关门的北京四大夜总会同时遭受“厄运”的事实预示着什么?是多深的背景、多大的决心和多高的力度才可能让这些后台极其强硬的“顽石”崩溃!
这些力度一旦转用在民营企业身上,企业家怕是连基础抗拒的空间都没有?我觉的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应该开始特别关注那把悬在自己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了!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应该放弃过去养成的那些违法、违规运营的习惯,把如何赚钱的眼光和想法先收回来,冷静的看看怎么保护自身!千万不要到时候再后悔。(有几个企业家没有给“官员”送过现金礼?知道送礼的金额在账面上是怎么都做不平、且一定有破绽的吗?知道这种礼超过1万元就是犯罪吗?知道这个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所有财产吗?)
下面把几个民营企业最常见的罪行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大家特别小心!
1、抽逃资本金罪
不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随意将自己公司(法人)帐面上的资金挪用在其他地方(无正常手续或发票),或入股、或投资、或消费均属于此种行为。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目前大部分国内股权私募基金或私下募集行为,均属于本行为。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民营企业某些合伙股东,部分股东通过控制财务人员直接隐匿公司财务。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民营企业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自行将贷款高利(超过国家基准利率四倍)转借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此罪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如被确认为集资诈骗,最高刑罚为死刑。
除上述以外,诈骗、合同诈骗、行贿、受贿等均属重罪,可判处无期乃至死刑,而这些违法行为又是我们民营企业会最经常涉及的。
一旦行为被确定为犯罪,企业家辛辛苦苦经营赚取的资产可能会瞬间化为乌有(关键是大量企业家均是在无意中触发了法律、法规!)。我希望我们的企业家能够赶紧恶补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知识,在以安定团结为首要任务的我党的领导下,获得更大的发展。
此文也特别写给几个曾经得到我的教诲(让我感觉在贪欲面前,国学思想有时很苍白),目前正被欲望趋势,完全不顾国家法律尊严,为了钱财,正全速走向犯罪边缘的昔日合作者。希望他们能够悬崖勒马!
翟山鹰: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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