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感叹


上周五一同学打电话过来,大叫没道理。我当时觉得天气热,在办公室偷懒中。被他这么咋呼,吓了一跳。

仔细问了才知道,有个轻伤的案子。他提出取保候审,他那个警察叔叔没有给批。

不过对这个取保候审制度,我们律师一直都颇有微词。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

根据刑诉解释66条,高检规则37条,具有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他的当事人因为口角把别人打成轻伤,第一是自诉案件,第二是应该被判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他认为他提出取保候审完全合乎法定要求。但现在不批准。他实在想不通了。

其实很多当事人都深受港台片律师形象的影响,都以为我们大陆律师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找到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希望我们能把他们取保候审出来,不要在监狱里面受罪。律师分析案情后,根据刑诉法提出取保候审,但往往被拒。很多当事人的家属想不通,律师只能安抚,,可能没有侦查完毕,或者还有其他原因等等。但有的案子实在太简单,有的当事人家属自己也懂点法律,翻了刑诉法,我们律师在那种状况下,只能很无语。

新律师法也有相关规定,希望我们律师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权利能够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