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涌时评:如厕而死成楷模


    如果哪位读者对什么叫“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只有抽象概念而没有形象印象的话,那就请你看一下这个再形象、再具体、再直白不过的例子吧。今早,我在新浪网上看到了一件新鲜事: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于2010年7月24日中午午休期间,在单位里上厕所摔倒,导致后脑重创而死亡;之后,他先是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又被江阳区委追授为“优秀共产党员”。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说:朱继宏自2009年3月考取公务员后,一直在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他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镇政府负责网络舆情的工作人员李某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和女友网聊,并相约下午陪女友逛街,中午一点多,他到厕所方便,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该文后面引用了相关法律: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法律说得很清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在一是患职业病死亡,二是在工作中猝死或是病后医疗事故死的,才属于因公牺牲。朱继宏之死能扣上其中的哪一条呢?职业病和医疗事故,他都不沾边;那么,他是在执行任务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吗?从时间来看,朱死亡的时间是在非工作时段的午休时间,这显然是工作时间之外;从地点来看,朱死亡的地点是在非工作场所的厕所里,这显然是工作地点之外,这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的死亡,能是因公死亡吗?是江阳区和黄舣镇的党委政府本身就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多年来习惯于凭着对法律似是而非的理解来行事呢,还是早就知道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在意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随心所欲地在曲解法律规范呢?难道他们认识上的“优秀共产党员”,就是这因为上厕所而摔死的样板吗?
    镇副书记刘海还特别说到了朱继宏生前一个人干三个人工作的事,这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要让一个人做三个人的工作呢?是觉得朱一个人有三个人的精力呢,还是朱新来咋到被有意欺生呢?与其在人死了之后给那些个赏赐,不如在人活着的时候,给更多的常人对待和领导应有的关心爱护;这些光环,究竟是在给予死者亲人更多地安慰呢,还是在给予某些强加给死者生前三倍工作的人更多的心理释然呢?
    不管对朱继宏的工作态度怎么评价,对朱继宏的死亡状况怎么认定,联想到之前其它的新闻事件,大家都很容易想到:作为公务员,不管是被派到国外去执行任务时被地震震死了,还是被留在国内执行任务外,吃喝拉撒地死了,都可能会享有一个光荣的称号,烈士、优秀,或是别的什么。我们的中国特色之一就是光环特别多,不过有一点你可千万要记住了,你得穿着某种制服才有可能在活着或者死去的时候,被那光环照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