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互动《新闻媒体采访权及法制建设思考》


视频互动《新闻媒体采访权及法制建设思考
http://www2.secutimes.com/generalSubject.do?method=getShow&subjectId=127
 
主 办 方: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活动主题:投资者保护论坛--新闻媒体采访权及法制建设思考
本期嘉宾:宋一欣——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小鹏——证券时报资深评论员
活动内容:如何打击侵犯记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权力机构滥用权利的行政问责如何确认?
          侵犯记者权利后损害应该怎样赔偿?
          记者应该如何规范行为,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时间:2010年8月13日(周五)上午10:30—11:30
 
各位证券时报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这里是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在深圳演播室为您播出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我是本次论坛的主持人夏天。在接下来的一个小时里,这期论坛的主题是“记者采访报道权保护与新闻法制建设”,这一期的主题比较特别,但是记者采访报道权本身也是投资者的知情权,相互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首先介绍一下本次到场的嘉宾,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欢迎您;另外一位嘉宾是证券时报资深评论员黄小鹏先生。  2010-08-13 10:33:27
主持人:回到我们的主题,前段时间连续发生多起财经媒体新闻记者因正常的报道与舆论监督遇袭事件,比如经济观察报记者被网上通缉,后来在上级机关的干涉下撤销了;《每日经济新闻》的办公场所被人冲击围攻,警方已经介入;第一财经日报的两记者家属遭遇车祸;华夏时报的记者遭遇殴打等等。一系列这样的事件凸显加强记者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以及打击记者维护权益的必要性,完善健全新闻法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从微观层面如何保障记者的合法权利,也和每位记者、当事人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是息息相关的。如何打击侵犯记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权力机构的行政问责制如何确认,侵犯记者权利后损害应该如何赔偿?同时,另一方面作为记者本身应该如何规范行为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问一下宋律师,进行网络搜索,涉及到保护记者的法律性文件和法规不是很多,能不能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  2010-08-13 10:35:35
宋一欣:各位网友、各位读者,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再次来到证券时报的投资者法律论坛。今天这个话题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话题,跟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就像刚才主持人所讲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的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投资者新闻知情权有密切关系,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有密切监管,新闻报道是新闻监管机关的前端和触角。从我目前看到的新闻法制当中,有关媒体记者涉及到新闻报道权的保护大概有四个的,我说一下,2007年出了一个《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2008年出了一个《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9年的时候出了一个《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又出了一个《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现在记者出去人家首先问你有记者证吗。  2010-08-13 10:37:50
主持人:好像有证的才是持牌记者。  2010-08-13 10:38:06
宋一欣:各个方面开始健全起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规章属于部门规章,两个部门规章后面两个管理办法,前面两个通知实际只能算做政策性文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层级太低,只能到部门规章,连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角度都没有。所以从新闻法制建设的角度,实际上应当健全,健全的第一步就应该提升,首先提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角度,然后将来全国人大可以进行新闻法制立法,我们俗称新闻法,也可以叫其他的名字。最主要的是涉及了媒体、新闻机构、记者和部门权利的关系。  2010-08-13 10:39:07
主持人:各方的权利要明确下来。  2010-08-13 10:39:15
宋一欣:也不仅仅是某些人脑子里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在宪法和党的政策范围之内毫无问题。新闻法更多是记者、机构和新闻部门的权利进行明确,而且法权利要提高。  2010-08-13 10:39:28
主持人:在两个通知、两个办法下,涉及到记者采访保护的大概有哪些?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2010-08-13 10:39:38
宋一欣:关于新闻采访权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有些问题肯定是强调的,比如说记者采访报道权保护的范围到底有多少,司法救济、法律救济的手段有哪一些,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和报道上允许有一定的瑕疵,允许程度到什么程度,如果每天的报道找出一些问题总是可以找出的,记者是在采访权有限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不能要求某篇文章非常精准,就是法院最严格的刑事判决书都不是百分之百,也有瑕疵,不能苛求记者做这个东西。不苛求有瑕疵是可以的,但需要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合理的限度在哪里?  2010-08-13 10:41:13
宋一欣二、新闻名誉权侵权从个人角度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从企业、机构的角度是侵犯商业信誉或机构信誉的行为,它的责任边界和承责范围在哪里。目前虽然有民法通则,也有侵权责任法,但新闻侵权是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应该有特殊的规定,跟一般的侵权不一样。三、目前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公权力机构滥用权利,以及公权力机构限制新闻记者合理合法的采访权利,这些问题怎么样形成问责,新闻媒体和新闻机构怎么样技术自我保护记者和媒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后怎么进行损害赔偿等等,我觉得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如果再有一个话题的话就是行政监管的措施、手段、罚则应该是怎么样的。  2010-08-13 10:41:42
主持人:我们一会儿要探讨这一个个的问题,尤其您说的合理瑕疵,记者在报道当中的合理瑕疵的范围是什么样的,个人名誉权、责权利以及刑事边界如何认定等等,我们等一下都会展开探讨。
    再问一下证券时报的资深评论员黄小鹏先生,您当记者已经很长时间了,就您的经验而言有没有遇到采访受阻的事件?  2010-08-13 10:44:49
黄小鹏:在采访工作中我自己并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但我相当多的从事媒体行业的同事和朋友确实遇到类似的情况,主要来自于对方的电话威胁,还有是通过权利机构从侧面施加一些压力,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  2010-08-13 10:45:06
主持人:一般的电话威胁或某些机关打电话施加压力的话是在见报前还是见报后?  2010-08-13 10:45:19
黄小鹏:两种情况都有,见报前在采访过程中他会知道有这个东西,他给你施加压力;另一种是见报后,这种情况他们更多是发泄自己的不满,从他们的私立来讲是表达对媒体的看法或发泄自己的不满。  2010-08-13 10:45:34
主持人:还有一个目的是在后续报道中让你控制住,不要再有跟踪报道了。像您或您周围的朋友有没有感觉到这种压力呢?  2010-08-13 10:45:43
黄小鹏:这种压力还是挺大的,从事这个行业时间一长,大家普遍在工作中感到行使监督权有一种无助的感觉,因为没有法律可以依据,遇到这种情况时找不到法律方法保护自己,大家更多是依据自己平时的经验,比如说我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想到向上级领导汇报,有的人探讨一起是否要报警,基本没有很好的法律方法解决,大家感觉到比较无助。  2010-08-13 10:46:25
主持人:比较无助、比较迷茫。  2010-08-13 10:46:32
黄小鹏:这次发生了一连串新闻事件以后,新闻出版署出了一个通知,里面再次重申了要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报道权利,同时还提到了评论权,我们做评论的时候也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一个记者或媒体或地方评论员,他对公司有时候进行直接的评论或定性说法,这种监督权和采访监督权是一样的,这种监督权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如何保护大家评论的权利应该引起社会上的关注。  2010-08-13 10:46:48
主持人:就是新闻之外的评论权利?  2010-08-13 10:47:05
黄小鹏:对。  2010-08-13 10:47:21
主持人:这块以前不是特别注意。问一下宋律师,刚刚黄小鹏提到一个情况,很多记者遇到压力时感到迷茫、感到无助,无助我们就要寻求帮助,在现有框架下有没有一些司法救济手段保护记者的权益?  2010-08-13 10:47:46
宋一欣:我认为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碰到问题受到阻力以后,除了的救以外还要求助,求助的渠道一个是大家经常讲的警方,一个是报社,应当运用法制的武器,该怎么样对待这些违法者就怎么样对待。我最近碰到一个例子,也有记者到北方采访洪水报道,结果被当地乡镇的警方阻拦了,这种情况通过网络求助,很多网络同仁联系到省一级宣传部门,宣传部门发现这个问题以后立刻组织了乡镇部门的违法行为。  2010-08-13 10:48:15
主持人:公权滥用的一些行为。  2010-08-13 10:48:38
宋一欣:对。刚才黄小鹏先生讲到评论权的问题,这同样是新闻报道中采访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现在讲新闻报道的采访权更多是讲新闻报道本身,新闻报道本身强调客观、真实、公正,内容不能编造、不能捏造、不能夸大。在后续就产生评论的问题,评论应该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免责。为什么这样讲呢?前面的问题涉及到客观内容,客观内容虚假问题就很大了,而评论个人有个人的讲法,应该有更大允许的范围,只要他不是谩骂、恶意诽谤,所有的评论实际上都应该受到保护的。  2010-08-13 10:48:47
主持人:这个非常有意思,我想到了一句话叫做百花齐放,而且我们经常看到很多电视聊天类的节目打出字幕是“以上仅为嘉宾观点,与本台立场无关”,一方面是机构本身的免责,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这是一个个人观点,个人观点应该有更大免责的范围。  2010-08-13 10:49:59
宋一欣:新闻监督方或评论方来说所采取的做法应该平和一点,完全可以通过再评论、再反驳来实现。现在很多新闻媒体正常的客观报道被限制了,正常的评论没有反馈,出了评论以后你可以反驳,该商榷的商榷。  2010-08-13 10:50:12
黄小鹏:真理越辨越明。  2010-08-13 10:50:22
主持人:刚刚这个话题特别有意思,说到了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与报道,我们看到上述新闻事件出来以后网络评论也并没有完全一边倒的在支持记者,也有一些评论认为记者在报道当中有失误,报道当中有存在瑕疵的可能,有一些网络评论也是这么认为的。我想问一下宋律师,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和报道内容上如果存在瑕疵,合理瑕疵的可允许限度大概有多大?  2010-08-13 10:50:50
宋一欣:新闻媒体新闻采访权利有限,调查权有限,手段也有限,调查的方法也是有限的,而且在媒体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合理瑕疵是应该允许的。基本面不应该出差错,新闻媒体行业里有一条潜规则,一个新闻来源来了以后你不能写,必须有两个新闻来源从各个角度同时证实事件的真实性才可以写。  2010-08-13 10:50:59
黄小鹏:这应该可以叫做是专业规范。  2010-08-13 10:51:13
宋一欣:新闻的很多内容一定要真实,而且用词都要恰当。我过去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例,后来人家把报社告上法院,法院原则上支持了报社,少许对报社的不恰当没有支持,所以做了少额赔偿。这是什么意思?这一个案例里有两个缺陷,采访别人进行负面报道的时候没有任何录音、录像,对方就提出你怎么知道是我呢,这是一个问题。当然他们有一个书面证据小广告在手上,仅此还不够。第二是他们在报道里写了一个东西,写的是某某忽悠了投资者。在北京法院开庭的时候问我我都很难回答,请我解释一下忽悠这个词,说实话我都解释不清楚。忽悠是北京的方言,记者用这个词以后人家就问为什么说我是忽悠。  2010-08-13 10:51:29
主持人:忽悠还是有一点贬义的,有点欺骗。  2010-08-13 10:53:52
宋一欣:我觉得是褒贬互用的。  2010-08-13 10:54:02
黄小鹏:宋律师提的确实涉及到职业操守和专业规范的问题,新闻报道客观事实的报道和评论是应该分开的,客观报道的时候尽量避免使用情感性的词语,这是学新闻行业入门的第一课,避免使用大量的高级形容词,我们的专业术语叫做高级形容词,要尽量做到客观。把新闻报道和评论分开,让读者看到的时候知道哪些是记者采访过来的事实,哪些是第三方的评论,这样呈现在读者和观众面前让大家有客观判断,如果遵守这样一个操守避免了你和被报道对象之间的法律纠纷和矛盾。现在存在一些问题,确实是新闻记者专业规范方面做的不够好,也有一定的关系。  2010-08-13 10:54:13
主持人:财经记者相比于娱乐行业记者在新闻如实报道这一块做的还是相当不错的,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中国投资者的福气,因为中国投资者的知情权财经报道是一个很大的信息源,财经报道做的真实客观对投资者来说有一个判断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说,记者的财经报道更大意义上是提供素材的过程,并不需要代替读者进行思考,因为读者都是投资者,他有一个理性的判断,从这个意义上应该是这样的。  2010-08-13 10:55:10
宋一欣:按照主持人刚才的话题,我想说新闻立法过程当中对于那些违反新闻规律、侵犯企业和个人名誉权的当然应该限制,法律应该做出限制。我们经常讲香港狗仔队,大陆也有,某个明星的女儿有个兔唇,他们去拍这个东西。这有什么意义呢?这侵犯小孩子的隐私权,父亲动手可能有点问题,但我觉得情有可原,如果我今天是一个老百姓的话,我就说狗仔队这么做被打也活该。  2010-08-13 10:56:45
黄小鹏:娱乐报道有这样的情况,财经是一个比较严谨的领域,总体情况还是少一些。  2010-08-13 10:56:57
主持人:财经记者在公务采访过程中保护自己涉及到取证,比如要有录音、录像这样一些设备,尤其涉及到批文报道的时候,需要这样一些手段。最近一个事件是关于《经济观察报》的记者被网上通缉,是以涉嫌损害公司信誉这样一个罪名。何为公司信誉,请宋律师解答一下。  2010-08-13 10:57:09
宋一欣:公司信誉就是机构企业的名誉权,每个自然人有他的名誉权,就是我们所谓的隐私权。作为企业也有名誉权,这种名誉权涉及到企业角度就是商业信誉,商业信誉实际上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它的立足根本。你可以把它的财产因为某种原因减少,但信誉不降仍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如果一个公司有很多财产,但商业信誉受到很大损害之后必然导致有形财产的损失。  2010-08-13 10:58:59
黄小鹏:造成后续的经营困难。  2010-08-13 10:59:11
宋一欣:新闻报道起的作用是负面报道会导致企业机构的信誉、企业机构的商誉受损害,他跟记者急了,你要采访报道我就限制你进行报道,采访以后不让你进行报道。我碰到几个记者说,第一炮把70%的内容打出去,如果第一次放30%、第二次放30%,到第三次的时候可能就难发了。  2010-08-13 10:59:22
主持人:侵犯商业信誉是民法还是刑法?  2010-08-13 10:59:31
宋一欣:刑法。他不应该作为侵犯商誉罪的主体。  2010-08-13 10:59:41
主持人:记者去采访这是职业行为,有一个选题大家积极讨论和决定的,然后记者去采访。  2010-08-13 10:59:55
宋一欣:丽水市公安局以侵犯商业信誉罪被通缉,这个做法是违法的,后来浙江省公安厅下令丽水市公安局纠正这个东西。  2010-08-13 11:00:33
黄小鹏:作为被保护对象要保护自己的话可以通过记者会,直接通过司法手段把媒体当做侵犯商业信誉罪的主体是非常不恰当的。  2010-08-13 11:00:47
主持人:程序也不合法,没有通知当事人就发通缉的方式做。  2010-08-13 11:01:11
宋一欣:从报案、立案到刑拘这个过程,警方过了好几个月,我想警方也不是想抓他,是想吓他,这个人不难找,报社在这个地方,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其实是想吓唬他。  2010-08-13 11:01:35
黄小鹏:这也涉及到公权力滥用的问题。  2010-08-13 11:01:45
主持人:这个事情也要正本清源,与批评对象有关系,因为当地的财政收入贡献非常大,也就是在当地的影响力特别大,在地方上很有资源,导致了公权力被滥用。  2010-08-13 11:02:07
宋一欣:这就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甚至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的政府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展经济,政府的功能是一升三任,第一是推动招商引资,第二是服务社会、维护社会次序,第三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从经济转型的角度应该慢慢转化到政府促进经济的角度,变成服务社会行政监管的角度。  2010-08-13 11:02:20
黄小鹏:裁判权和运动员的角色要分开。  2010-08-13 11:02:33
宋一欣:深圳市政府率先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这样一个想法还是比较符合经济转型以后的情况。几个功能混杂以后不经意就会产生上面这个案例的行为。  2010-08-13 11:02:41
黄小鹏:一些地方政府用公权力的时候没有心理障碍,觉得很自然,没有想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或是不恰当的行为。  2010-08-13 11:02:52
主持人:回到事件本身,无论从县警方还是当时企业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个正常的做法应该怎么做?  2010-08-13 11:03:03
宋一欣:其实有很多渠道。第一个渠道,企业或个人碰到危机以后有一个危机公关的问题,你可以与报社交涉,不是打人踢门,像《每日经济新闻》事件那个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可以与报社正常交涉;第二是可以向新闻出版署投诉,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向证监会、监管局和证交所反应,同时你还可以发表声明召开记者会以正视听。前几天有个案子说这个人学历造假,他就给记者看我的学历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这就是比较理性的。你觉得这些不足以维护我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  2010-08-13 11:05:25
主持人:诉讼的对象和主体有什么关系?  2010-08-13 11:05:34
宋一欣:记者所做的这个事情代表职务行为,首先该告的是报社而不是个人。曾经有个案例发生在深圳,富士康郭台铭的下属企业因为《第一财经》报了劳工问题,结果告了两个记者,然后封了他们的财产。  2010-08-13 11:05:46
主持人:封了记者个人的财产?  2010-08-13 11:05:56
宋一欣:这是很不恰当的,这是霸王行为。实践证明,富士康这么多企业连跳,证明当时的报道连续下去可能就少得多了。  2010-08-13 11:06:06
主持人:应该反思,企业遇到危机的时候也不要自乱阵脚,不要乱用资源,走合适的渠道。首先是宋律师讲的在公众角度的观点PK,你说你的道理,我说我的道理,要正本清源。如果这一条走不通就走法律路径,比如说诉讼,但诉讼的对象一定要搞明白。  2010-08-13 11:06:19
宋一欣:后来诉讼的对象追加为报社,还是修改了,这就属于合理的范围了。你觉得受委屈了,最后可以司法救济嘛。  2010-08-13 11:06:27
主持人:刚刚说的几个案例当中,不管被通缉也好,被诉讼也好,记者个人本身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受到了侵害,不管最后是不是纠正了,他应该如何进行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没有这个权利提出?  2010-08-13 11:06:51
宋一欣:作为个人肯定有这个权利,比如受到人身伤害了,我也知道很多记者被打,这种情况还是有的,除了报案报警以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赔偿。我不知道现在报社是不是给买责任保险或意外保险?  2010-08-13 11:07:02
主持人:证券时报是有的。  2010-08-13 11:07:09
宋一欣:责任保险、意外保险应该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而不是可保可不保。  2010-08-13 11:07:17
主持人:各个行业应该都有。  2010-08-13 11:07:51
宋一欣:也不一定,特别是做负面报道的记者也是高危职业,虽然记者的名称很崇高,但工作的环境是高危的。  2010-08-13 11:08:01
主持人:黄小鹏你会用这些法律手段吗?你之前想过吗?周围的朋友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2010-08-13 11:08:12
黄小鹏:如果有很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以后减少了走到法律纠纷这一步的可能性,大家有预期了,知道该怎么做了,不会发生很激烈的冲突走到刑事诉讼这一步。我们在这里呼吁完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最终减少诉讼。  2010-08-13 11:08:22
主持人:在现有两个《通知》、两个《办法》之外,更高层级的法律需要尽快出来,包括国务院和相关新闻立法。在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报道当中,记者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刚刚已经谈过了,把这些事件谈过之后自身也有一些问题,除了采访过程中对自己的保护比如取证,还涉及到其他具体的做法。  2010-08-13 11:10:03
黄小鹏:遵守国家法律,另外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新闻出版署对新闻记者职业规范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包括现在出现的这么多问题部分或者小部分与一些记者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采访过程中没有把公众利益放在前面,与利用公众监督权利来谋取私立的情况有一定关系,尽管不是普遍情况,但不能完全否定。一个记者如果真正能够把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放在前面就有底气了,也不怕被报道、被监督对象的纠纷,因为正义和法律站在你这一边。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2010-08-13 11:10:20
黄小鹏其次,有一些技术性的比如刚才讲的录音、证据,遵守技术上的标准,比如多个信息来源,把这些东西都做到了你自然而然就规避了相当多的风险。我们再谈一下信息来源的多元性问题,现在很多负面报道的新闻线索都是来源于有人举报,比如说某个单位之间,或者某个单位和某个单位内部有人事矛盾或利益冲突,他们自然而然想到把举报信和投诉信发给媒体,记者很多是通过这种线索来报道监督的。如果不遵守职业技术的规范,仅仅凭借举报信写了一篇报道就比较片面了,我们要强调报道的多来源性,这一个事情报道的当事人A对B有什么说法一定要征询B的当面验证,B是不是有这么回事儿,另外还要尽量争取C或D的看法。就是说新闻来源的多来源性,这是我们的技术规范和职业规范。做到了这一点,上面说的职业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这也是对自身的一个保护。  2010-08-13 11:13:04
主持人:我们作为读者本身也喜欢看批评报道,因为批评报道往往写的比较深刻,比较好看,比较有可读性,觉得这种材料记者都可以采访得到。财经记者基本不会蹲守,很多是利益相关方或竞争对手拿了一个材料,这个材料有可能是真的,有可能是值得商榷的,他通过这种方式给记者。有经验的记者在这个时候就要像黄小鹏说的那样要征询多方的观点,无论是企业高管还是企业本身要有自己的声音,如果企业说无可报道呢?  2010-08-13 11:13:14
黄小鹏:那在报道上就要写说“无法联系到对方或对方无可奉告”,这也说明对方不便回应。  2010-08-13 11:13:25
宋一欣:做负面报道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一个问题,被报道对象作为当事人也是有合法权益的,不能凭着举报材料提供的材料就简单的、没有多新闻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结论,必须各方进行查证,这一是体现了新闻的公正性,另外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问题。  2010-08-13 11:13:33
宋一欣从提供新闻线索的人来说,我也接触过很多人跟我联系,有一些举报人是公司里的,这些人跟公司是有利益纠纷的,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他是否有偏颇、是否有不恰当的地方,他是否选择性的向你提供材料。而且有一些人的性格是很执拗、很偏执的,这种人很多,这种性格客观上导致了他不能公允的看待问题。虽然是你自己的问题,但也要有适当的公允性,不要求你完全公允,但不能太偏颇了吧。我碰到这样的人要求维权,维权的时候他提供的材料我觉得很偏颇,他觉得自己很在理,但我觉得很偏颇。  2010-08-13 11:16:58
黄小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藏了。这涉及到媒体的性质问题,通常讲媒体是社会的公器,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变成某一些人的工具了,不仅仅违背了媒体的性质和应有的公共价值,而且把自己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2010-08-13 11:17:08
主持人:从这个角度上说做一个合格的记者很难,做一个合格的财经记者更难,因为需要理性思考和多方面的渠道对新闻线索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要注重报道的客观,不要把自己的感情加进去。现在有一个说法是网络时代来临,人人都是记者,其实记者这碗饭并不是那么好吃的。接下来请两位总结一下今天的谈话内容,首先请宋律师。  2010-08-13 11:17:20
宋一欣:加强新闻法制建设。  2010-08-13 11:17:33
黄小鹏:正确运用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为投资者服务。  2010-08-13 11:17:46
主持人:接下来的时间是与网友互动交流,一位时报网友说到为什么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谈的是记者的事,这个刚刚已经谈过了。  2010-08-13 11:17:57
宋一欣: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里讲新闻采访权的问题,新闻采访权的问题实际上是投资者知情权的一种反应,同时也是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督的前端。  2010-08-13 11:18:24
黄小鹏:现在我们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的部门,有专门的人事配备来跟踪媒体包括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各种媒体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报道的情况。很多证券监管事件或处罚事件都来源于这些媒体信息,初步来源是来源于媒体信息,所以说媒体的监督权、报道权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很可能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  2010-08-13 11:18:41
宋一欣:很多监管部门的领导并不是看内参得来的,而是正常的新闻报道得来的。  2010-08-13 11:18:51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如果记者都无助的话我们小股民就更难过了,从另外一个角度也体现了这个。  2010-08-13 11:18:59
宋一欣: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  2010-08-13 11:19:06
黄小鹏:这个事任重道远,需要很长时间的建设过程。  2010-08-13 11:19:15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的比较尖锐,财经记者与香港所谓的狗仔队有什么区别?黄记者正本清源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2010-08-13 11:19:23
黄小鹏:我觉得狗仔队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背离了严肃记者应有的道德规范,我希望社会上的普通读者和观众不要一想到记者就联系到狗仔队,想到记者这个形象的时候是联系到我们这些严谨的为了社会监督做出贡献的人,而不是联系到狗仔队。  2010-08-13 11:19:47
宋一欣:我们国家法制上新闻建设的时候应该强化这一条,从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规范角度说,现在国家提出打击三俗,我觉得应该从法律层面上谈这个问题。  2010-08-13 11:19:55
主持人:论坛刚开始的时候谈到很多新闻事件,但有一个事没有说,就是北京发生的郭德纲事件,这好像是娱乐圈的事件。  2010-08-13 11:20:11
宋一欣:我看到一开始是打人,今天报纸上说郭德纲物业非法占地,记者去采访受阻,今天报道城管部门下通知,他们撤了,之前记者去采访受到很多阻碍。  2010-08-13 11:20:19
主持人:虽然郭德纲算是娱乐界人物,但新闻报道事件属于社会舆论监督,因为占地这个事情并不是他的私生活而是社会事件,并不是我们窥探明星的隐私,这还是有本质区别。  2010-08-13 11:22:19
主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用分娱乐记者、财经记者、社会新闻记者,只要公正的、严格的做好就行了,要有新闻的职业操守,这样都是一个好记者,都是一个合格的记者。同时我们也呼唤立法尽早确立,确定记者的责权利,确定新闻的责权利,确定机构的责权利。有一位网友说黄记者说的严肃记者这个说法非常好。
    有一位时报网友特别谈到了企业的角度,企业在危机公关当中要有一些正确的做法,被批评的时候其实也需要勇气,这个我们也看到了。一般来说财经记者的批评报道往往还是针对于企业本身,针对于企业高管的好像不太多。
  2010-08-13 11:22:37
黄小鹏:当事人怎么处理还是需要通过合法的规章,不要通过法律之外的渠道,那样的事情只会把问题搞的更复杂,最终的结果其实对当事人更不利。  2010-08-13 11:22:46
宋一欣: 作为被报道的当事人,如果报道的有偏颇,那也要平心静气的做这个事情,否则也许你有道理的事情变成没道理了。  2010-08-13 11:23:44
主持人:一开始没有采取过激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理这个问题你还是有理的一方,可能说得清楚,触及到这些时已经变成违法违规行为,你就更加被动。  2010-08-13 11:23:53
宋一欣:《每日经济新闻》和霸王洗发水事件里报道了两个方面,就是到底有没有问题以及中药世家到底成不成立。这两个问题到现在还没有结论,如果报道有错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霸王洗发水上海办事处的经理带着三个无关的外来人员去找人,这有理也变成没理了,他们的CEO最终出来道歉。  2010-08-13 11:24:18
黄小鹏: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报道以后第一反应是你说没有问题,拿出证据来大家不就知道了吗。你说历史是否是真实的,把资料拿出来就很快平息了。  2010-08-13 11:24:36
宋一欣:这个事件出来以后很多读者就推定有问题了。  2010-08-13 11:24:44
主持人:推定有罪了,否则你干嘛做这种行为。  2010-08-13 11:24:53
宋一欣:讲到这个问题我再想讲一句,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是一个公众机构,信息披露很重要,浙江有一个企业被人家说某一个合同的标的金额特别巨大,人家就开始质疑。在这个当口,里面几个层面的高管接受很多媒体记者的采访,说了很多很多话,前后也矛盾,最后的结果是这个上市公司因误导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了。做危机公关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是一个口子说话,不说话不对,洗脑也不对,乱说话也不对,可以有新闻发言人或法律部经理、董秘来说话。  2010-08-13 11:26:30
黄小鹏:宋律师讲的这个案例也反应了现在很多企业的公关能力和公关经验确实很不足。  2010-08-13 11:26:39
宋一欣:确实要有一个口子,怕说错了就以书面方式提供,既让媒体有一个判断,你又起到了公关作用。  2010-08-13 11:26:48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与我们进行互动了,说到北京台采访郭德纲的方法可取吗,擅入民宅是违法的吗?  2010-08-13 11:28:54
宋一欣:未经同意擅入民宅是违法的。我举个极端的例子,在美国有一个例子,有一个日本人未经同意闯进去,人家一枪打死了,美国法院就判这个打枪的人无罪,未经同意你闯进去干什么。当然这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未经同意擅闯民宅是不合法的。  2010-08-13 11:29:03
主持人:我们知道记者不是警察,没有很多刑侦手段,但也要注意一些方法。  2010-08-13 11:29:11
宋一欣:合法、合规,同时尊重被报道对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他的名誉权、隐私权、商誉。
  2010-08-13 11:29:20
主持人:比如我们刚刚讲到北京某些明星家庭的小孩被拍了,就算公众心理有阴暗面觉得有可读性,但从道德层面来说还是不行的。  2010-08-13 11:29:28
宋一欣:国家现在要打击这方面很必要,不能停在道德层面,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2010-08-13 11:29:39
主持人:希望加快新闻法制建设,还是要加快,因为这不仅仅是对记者责权利的明确、对记者采访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各方的,包括对社会舆论监督对象责权利的保护,他们遇到批评报道的时候很多人按照现有规范会采取非正常的规范来做。  2010-08-13 11:29:47
宋一欣:在上市公司中投资者和上市机构都是需要的。  2010-08-13 11:29:53
主持人:本期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这样一个特别的主题,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谢谢两位光临现场的嘉宾。  2010-08-13 11:30:01
黄小鹏:谢谢。  2010-08-13 11:30:08
宋一欣: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2010-08-13 11: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