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雅俗共存方是发展艺术之正道
——从郭德纲事件说开去
杨翼飞
李鹤彪、郭德纲与北京电视台的纠纷,本是极简单的事件,证据证人俱在,应该道歉的道歉,应该赔偿的赔偿,最多热闹几天也就过去了。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风云突变,郭德纲和德云社一下就成了“俗”的典型和代表。先是中央电视台不指名批评郭德纲,而后德云社小剧场停演“自查”,再后郭德纲的书籍和音像制品全部“被下架”。背后隐隐可见的是公权力的身影。事涉公权与私权之冲突,笔者认为有必要追问以下几个问题:“俗”的艺术有没有存在的权利?“雅”与“俗”之间有没有泾渭分明的标准?伟大的艺术源生于何种环境?
“俗”的艺术有没有存在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言论表达的一种形式,艺术表演当然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同时,《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该条则对公民艺术创作与表演活动的自由给予直接保护,其中并未区分“雅”的艺术与“俗”的艺术。因此,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某种言论或艺术——无论是“雅”还是“俗”——只要不违反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便具有存在与表达的权利与自由。对该种言论自由或艺术表达进行限制和“封杀”,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与充分依据。但是很可惜,在封杀郭德纲的过程中,笔者没有看到任何部门指出郭德纲的任何违法之处,也没有任何部门就“封杀”的正当性与法律依据做出说明。在郭德纲的图书和音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各书店音像店“下架”的行为显然违法。
实际上,对郭德纲的封杀也是不现实的,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多数情况下,需求决定供应。郭德纲的成名与红火,靠的恰是民众的欢迎与追捧。电视台不播,大家就会到剧场去看;剧场不演,大家就到网上去看。只要你想看,总能找到渠道。对“俗”的艺术的需求,决定了“俗”的艺术会不断出现。此时,公权力的铁拳强行介入,表明行权者既不尊重表演者的表达自由,也不尊重民众的喜好与选择,彰显了公权力的狂妄与肆无忌惮。
“雅”与“俗”之间有没有泾渭分明的标准?
老子曰:“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导:任何事物都包含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雅与俗亦是如此。既有阳春白雪,便必有下里巴人,没有俗的映衬,也无所谓雅的存在。因此,“雅”与“俗”共生共存,其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也没有可以用来判明“雅”与“俗”的明确标准。
京剧、豫剧、越剧等今日所谓的高雅的国粹,在传统中国也只不过是被人瞧不起的行当,今日所谓的“名角”,在古代更是被称为“戏子”或“优伶”。《红楼梦》在清代甚至被列为禁书,今日却视之为中国古典文学的巅峰之作。此类例子俯拾皆是,这也表明,雅俗之间并无定规,昨日被视为俗的东西,今日则可能认为是大雅,今日被视为俗的,明日未必不会变雅。如要防止扼杀明日的“雅”文化,最好的办法就是容许今日的“俗”文化自由发展,试图在雅俗之间确定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不过再次表明了公权力的无知。
伟大的艺术源生于何种环境?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回顾一下历史。中国先秦时代诞生了孕育此后两千年文化的“核心文明”——百家学说,而百家学说的出现正源于百家争鸣的环境。春秋战国之时,天子式微,诸侯兴起,争权夺利之际,文化反而不受管控,因此得以自由发展,百家争鸣由此出现。周亡秦继,天下一统,结果却是焚书坑儒。唐宋时期,经济发展、政治宽容,中国诗词的巅峰时代也由此开启。进入明清,思想控制日严,文字狱大兴,结果文人纷纷钻入考据学中,中华文化止步不前。
由此可见,宽容自由的社会环境与政治氛围恰是孕育伟大的文化艺术的优良土壤,而只允许高雅艺术存在的制度,则正是艺术发展的灾难。“文革”时期,其他艺术皆为资本主义毒草,唯有八个样板戏作为高雅的典范被允许存在,可这八个里又有哪一个成为了传唱不朽的经典?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言:“真理诞生于思想的自由市场”。与此相似,伟大的艺术诞生于艺术的自由市场,只有允许各种艺术——无论雅的或俗的——自由发展,真正伟大的艺术作品才能诞生出来。
实际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大的功绩之一,便是容许多元文化的共存发展,正是日益宽容的社会,造就了日益发展的中国。于此之时,有必要重申现代法治国家的常识:公权力只不过是一种“必要的恶”,并不天然地占据道德制高点。因此,公权力应当着眼于在法律框架内服务公众,而不是教育公众。教育公众的事,请留给公众自己。
2010年8月11日于北京
“共识网”刊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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