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民:“网络媒体不付费转载纸质媒体的文章”几乎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新京报以浙江在线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就是向这一行业惯例提出了挑战,在此案之前,国内尚无有效的判例,该案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该案现在遭遇“寒流”,至今连有效的程序都没有进入。我相信,通过本案的积极推动,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建立之间的互相合作的法律机制是大势所趋和势在必行的。
「记者:李春雨」
2010-8-2
价值中国:近几年,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国内外,网媒未经许可转载这一现象似乎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然而传统媒体也不会坐视不管,纷纷奋起维权,例如华尔街日报用法律手段警告谷歌、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您如何看待网媒长期以来不付费转载这个潜规则?
李伟民:当今信息时代,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网络媒体得以更大空间的突飞猛进,随之而来,传统纸质媒体的利润空间受到了新型网络媒体的巨大冲击,这时候平衡各方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网媒和纸媒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也就出现了华尔街日报用法律手段警告谷歌、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等纸质媒体维权的案例,其实也是相关主体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维权行动。
网络媒体长期以来未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支付报酬,就转载纸质媒体的相关文章。这一现象被有些人认为是新闻业的“潜规则”,凭借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一点,成为一些网站为自己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辩解理由。
价值中国:“网媒转载潜规则”该类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
李伟民:就网络媒体转载纸质媒体文章这个问题而言,还不能一概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可以大胆的说,大部分不付费情形都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那么,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如果网络媒体单纯转载纸质媒体的“事实消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但是实践中,纸质媒体的大量被转载的文章已经超出“事实消息”的范围,有大量的人物专访、调查报道、策划专题等具有独创性的文章,这些文章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不支付费用的行为就是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价值中国:要做到不侵权,网媒转载纸媒文章时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李伟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践中,网络媒体转载纸质媒体的文章,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并签订有效的合同书,对使用文章的范围、付费的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价值中国:近期出的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一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您对浙江在线的不付费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怎么看?
李伟民:在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的案件中,多数文章都不属于“事实消息”的范围,浙江在线也没有免费转载新京报文章的法定理由,既不是“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定许可”的情形,因此浙江在线在本案中侵权行为是非常明显。
价值中国:然而,新京报在维权上却屡遭困境,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分案审理的裁定,要把这一案件分拆成为7706个案件来整理。您如何看待浙江法院作出的裁定?
李伟民:我认为浙江法院要求对原告新京报将案件拆分成为7706个案件,单独起诉,有违《民事诉讼法》的本意。该案已经经过5次开庭的案件,最终以程序问题被终结,让人费解,应该说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不应该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经过实体审理,法院如果认为原告的主张明显不成立,证据存在问题,应该是直接判决原告败诉或者应该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用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已经进入正常的庭审程序,之前的庭审合法有效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实有“开倒车”之嫌。在案件从北京转到浙江时,相关法院为何不提出分案立案的要求?是把关不严还是办案人员水平有问题?不得不让广大人民怀疑浙江法院此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前几次开庭为什么不提出程序上的问题?这是浙江法院的严重不诚信的行为,该案已经当作一个整体处理,再行“出尔反尔”,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动摇了法院的权威。
从该案来看,同一个原告、同一个被告,况且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况且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些案件合并审理,就是节省人力、物力,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同样的问题作出同样的判决。如果按法院的要求,7706个案件全部分开立案,法院一下暴增7千余个案件,怎么审理都是问题,这样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和国家司法资源,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可能还会出现判决结果各异的情形。所以,我认为该案应该合并审理。
价值中国:既然如此,您认为浙江法院做出分开起诉的裁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李伟民:说好听点,浙江省法院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考虑。通过该案的前五次开庭审理,法院也发现了原告存在诉讼主体适格问题,还存在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个人作品难以认定的问题,基于该情况浙江省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裁定。
但是客观上来说,如此的做法,有故意刁难原告和人为干预之嫌,属于地方司法保护的典型情况。因为有些情况是案件实体审理需要查明的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
价值中国:这个裁定给案件的审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李伟民:该裁定明显会对新京报造成程序上的拖沓、举证的困难、费用的增加、诉讼热情的打击等后果,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维权的困难。因为在分开立案的时候,有些案件甚至无法立案,在这种无奈而尴尬的处境下,新京报很有可能会放弃部分案件的维权。
价值中国:面对这个不利的裁定,您认为新京报应该如何应对?
李伟民:该裁定对新京报继续维权表面上看来很不利,但是对于实体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真正浙江在线是否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及如何赔偿,也只能等案件实体审理才能得以确认。
新京报仍然可以继续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新京报有权以浙江省高院已经生效的裁定违法或者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程序问题作出最后的定夺。另外一个途径,新京报可以把案件分为7706个案件来重新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的法院必须予以受理,假如新京报这样操作,我认为,法院的负担反而加重,对当事人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
价值中国:目前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这种尴尬,您认为是什么因素造成的?
李伟民:类似案件,在我国还是新事物,也属于知识产权的新型案件,所以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对网媒转载纸媒文章的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会加快我国关于这方面相应的立法活动。造成该类案件的维权难,索赔标准不统一、并且获赔费用很低的情形具有复杂的原因: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案件标的、立案标准立法缺陷;第二、该类案件中,著作权法对转载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时事新闻认定缺乏标准;第三、在该类案件中,被转载的文章是职务作品、还是单位作品,现在的著作权法无法正确界定;第四、文章的价值衡量缺少有效的法律标准。
价值中国: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来说,新京报这次起诉的胜败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李伟民:这次起诉的胜败对以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其他法院不会援引此案件的裁决。况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该类型案件的看法不一。但是该案的审理会引起社会大众、理论界、司法界对网媒转载问题的高度关注,为寻求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提供一次有力的支持。
价值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会造成影响吗?
李伟民:本案的审理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新的课题,让我们对我国的著作权法作出了重新审视,制定出合乎现实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也是鼓励创新、保护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价值中国:对“网媒转载潜规则”会产生影响吗,您认为以后网媒的转载是否可能会走上合法的轨道?
李伟民:“网络媒体不付费转载纸质媒体的文章”几乎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新京报以浙江在线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就是向这一行业惯例提出了挑战,在此案之前,国内尚无有效的判例,该案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该案现在遭遇“寒流”,至今连有效的程序都没有进入。我相信,通过本案的积极推动,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建立之间的互相合作的法律机制是大势所趋和势在必行的。如果新京报这次诉讼能够取得胜诉判决的话,那么随之就会带来该行业潜规则的崩溃瓦解,以后网媒再要转载纸媒的内容一定会有所顾忌。
价值中国:一方面,一些新媒体不付任何成本的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转载也加大了对传统媒体的宣传。您怎样看待网媒和传统媒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他们之间到底应该是朋友还是敌人?
李伟民:在我的眼里,我认为网媒和传统媒体之间应该是朋友关系,应该处于一个共赢互利的状态。本来两者都属于同一个领域,都受共同的主管部门管理,不应该相互对立,针锋相对。虽然当下的局势是网络媒体抢占了公众的注意力,传统的媒体的利润空间受到影响。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的是,传统媒体在自己文章被网络媒体转载的最初阶段,为什么不启动侵权行动?为何不谈许可和价格?为何要等到,网络媒体暴富,转载文章已成一定规模时,对传统媒体产生很大依赖性的时候,才启动维权诉讼?这些问题足以证明,之前的行为,就是传统媒体的一种默许,就是说传统媒体愿意自己的文章被转载,以扩到自己的知名度,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文章的转载量成了衡量有些文章质量高低的参照依据。你是愿意、和希望发生的行为,再反过来主张侵权,有违常理和公平。
传统媒体对纸质媒体发起的维权诉讼,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就是说,我传统媒体仍然具有强大的机构优势,具有强大的记者采编团队,还具有良好的品牌优势,你网络媒体不能忽视传统媒体的价值和作用,军功章也有我的一半,也就是在你网络媒体日益火爆的情况下,应该照顾到我传统媒体的利益,也就是分一杯羹的问题。网络媒体虽然具有自己的一些优势,例如,时效性强;互动性高;成本低廉等。但是网络媒体得依靠传统媒体的优势和资源得以有效发展,因此,二者是共同发展、双赢、互利的关系。
价值中国:为实现双方共赢,您认为他们应该怎样处理好这种关系?
李伟民:目前,网媒和纸媒之间已经存在一些良好互动的模式了。比如,据我调查,新浪网与各大著名传统媒体已经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双方对文章转载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并且及时支付了各权利人约定的报酬,保证自己所转载文章是安全的,是不侵权的,同时还保证了广大被转载文章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我认为这是比较成功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
价值中国:要彻底改变“网媒转载潜规则”这种状况,应该通过什么途径?
李伟民:要彻底改变“潜规则”的现状,我们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媒体之间相互转载文章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对报社、网站文章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定位;对事实新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框定等;2、尽快成立行业自律机构,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可以起到弥补法律的不足,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3、建立良性的谈判和商讨机制,及时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处理好以上的关系,是网媒和纸媒互利共赢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