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迈入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阶段。农村组织的现代化改造已经成为新时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20世纪40-50年代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共产党得到执政“天下”的权利,农民得到经营“田地”的权利。农民分得的“田地”,是农民“闹革命”的最终“成果”。50年代初期,中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轰轰烈烈,农业互助合作高潮迭起,由互助合作组开始,进而初级社、高级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到1958年几乎全国都过渡到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祖国大地一片红”,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跨越式”发展,“速度比预想的快”,从此就形成了中国农村的“大锅饭”体制。

  50年代初期,农民得到土地,欢天喜地了一阵子,但好景不长。如果说开始的互助组、初级社还有一些“自愿”味道的话,后来进行“大跃进”,高级社、人民公社则明显由不得农民了,显然高压推进,“强制”的成分更多。因此,直到现在,才有老农民敢说,是在“人民公社”的名义之下,刚刚得到的土地又被“收回去”。人民公社不仅收了贫下中农分配得到的土地,连地主、富农、中农原有的土地一概收归在公社的名义下。不光是土地,牲畜以及其他农具,只要是生产资料,一概进入人民公社的旗帜下。现在看来,这本质就是一次制度性“剥夺”。由此开始,中国农民在长达20年时间内,失去了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成为“裸体”的劳动力。

  人民公社在中国存在了20年。20年的实践证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是缺乏效率的体制,是失败的体制。正像它构筑的速度很快一样,它倒塌的速度更快。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人民公社体制在中国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这是一次在没有足够理论准备条件下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改革。后来有人将其归功于中央“可以…,可以…,也可以…”的政策默许。

  毫无疑问,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常卓越的农业体制。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后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至于诞生“中国奇迹”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当时农村改革准备不足,在改革中也留下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

  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组织”,顺理成章,人民公社社员就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开始入社时,社员资格是明确的,部分地方还发有“社员证”。但到后来,凡是人民公社社员的后代,参加本社集体劳动,自然而然就是本社社员。如果,人民公社社员因招工、参军等原因,户籍迁出本社的,社员资格自然消失。这个时候,人民公社社员资格已经与户籍挂钩,与劳动年龄挂钩,没有进入劳动年龄阶段,已经退出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不是社员。但作为社员供养人口,参与集体口粮分配。

  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迅速解体。人民公社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人民公社社员的也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代。但是,这两个取代出现了一个“错位”。人民公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不是按照社员资格,而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了等份额承包。这在事实上就等于是说,人民公社的每一个家庭成员,无论年龄大小,统统都视为人民公社的社员,也就是后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次“错位”在后来不断得到“复制”。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不断要求获得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利,因各种原因户籍迁出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要求无偿放弃权利。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与灭失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少地方,随着人口变化,不断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层出不穷,千奇百怪。

  我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明确,一再被混淆,并导致诸多矛盾,是“大锅饭”体制改革不彻底,是农村产权不清的残留。因此,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灭失的具体规范,尽快明确新时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尽快结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籍的关联。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现在却常常混淆在一起,并由此带来诸多难题,这使一个不少人困惑不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后代也是村民,但其后代是否自然而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是另外一回事。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籍迁出,是否也必然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灭失,这涉及到基本财产权利问题。

  财产权利,不明不白的“联系”、不明不白的“延续”、不明不白的“获得”、不明不白的“消失”,这种“无序”,这种“大锅饭”,一次“错位”的不断“复制”,一致“循环往复”,必然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