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恶意欠薪为犯罪。这条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如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说这条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是适应国情民意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各地的劳资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过去二十年,政府从发展经济,促GDP的角度,将利益的天平向投资方倾斜,这无形之中对劳动者的利益保障不够。
例如在广东等地,据说年底是各级地方政府最难过的时候,因为到了年底结工资的时候,有些经营不善的外地老板,由于自身盈利有限,只能铤而走险,不顾工人积压的工资,直接来个一走了之。老板人跑了,留下大量等着拿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这对于地方的社会秩序都是极大的隐患。
此前,没有恶意欠薪入罪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对这样的无良老板实施道德谴责。但道德谴责很无力,根本无法制止欠薪现象的发生。报纸上关于农民工以自杀威胁老板发工资的报道时有发生。这都说明,政府有必要采用更严厉手段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客观来说,我们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有些滞后,在一些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有相关规定。例如如在美国,拖欠工资的老板不得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私家车,情节严重的还会入狱。韩国也早已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因此,恶意欠薪入罪是符合世界潮流,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民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