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笔者曾在《为避免“择刑而判”,“危险驾驶罪”应胎死腹中》一文中,对增加“危险驾驶罪”表现出了担忧。
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将原先“醉驾被拘留”改为“醉驾被拘役”。别看着这小小的改变,其社会成本就会增加很多。原先的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一般15天,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完成;而改成拘役后,就属于刑罚的一种,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是实刑,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如果醉驾没有造成后果,拘留15天已经是相当严厉了,配以吊销驾驶执照一段时间,就会让他们刻骨铭心,从而达到惩戒的作用。
如今改为拘役,就算是酷刑了。这么做,除了司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外,多了一个环节,增加了处罚的力度,也将诱导醉驾者不惜更大的代价用于摆平。
此外,如此酷刑,会导致更多的醉驾逃逸者,执法者的安全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总之,将“醉驾”列入刑罚,是法制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