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正当其时


 ——系列研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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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交“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案。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一系列文章、访谈中也认为,我国现在基本具备国民收入倍增的条件,建议在“十二五”规划或政府工作计划里,酌情采取类似的做法。具体内容是:让职工年均工资增长15%左右,则用5年就可以翻一番。

  其实,早在2008年7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就表示,本省从2008年起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等三大计划,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即从2008年开始,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到2012年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后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纷纷返乡,该计划无疾而终。

  现在,专家们旧话重提,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引来了广泛争议,有积极赞成的,也有强烈反对的。我们认为,虽然“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提法过于宽泛,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界定,但实施此类计划,对于扩大国内需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人民生活来说,总体上利大于弊,而且风险不大。

  一、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国际上有成功先例

  提到最多的成功案例是关于日本的。1960年,日本池田内阁为了推动经济发展,采纳经济学家下村治的建议,宣布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期限是1961~1970年度,也是个十年计划。实际上,到1967年就提前完成国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实现了“倍增”。1968年,日本成为西方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2大经济强国。到1973年,国民收入甚至比1960年翻了两番。期间失业率也保持在1.1%~1.3%的低水平。这场新经济运动成为日本经济起飞的基础和转折点,使经济发展迎来黄金期,却没有附带恶性通货膨胀。尤为重要的是,日本从此诞生和形成了一个宏大和稳定的中产阶层。

  美国政府历史上虽然没有正式提出过“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但许多做法却有异曲同工之妙。1914年,福特汽车公司决定将工人的工资从每天2.5美元大幅提高到5美元,比当时制造业的平均小时工资几乎高出了一倍。绝大多数人预测,高工资将很快压垮福特公司,然而事实正好相反,福特的高工资战略取得了极大成功。据估计,实施新工资政策的当年,公司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51%。正是这种大胆创新思维,使亨利·福特被称为美国“20世纪的工业之父”。

  近些年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俄罗斯、印度在这方面的实践也比较成功,又与我国有更多的可比性。俄罗斯在1999~2006年间,经济年均增长率为6%左右,而人均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速度高出2倍。8年间,俄罗斯的人均收入增加5倍,扣除通胀因素后,实际增长翻了一番多。世界银行2007年发布的报告评价说,俄罗斯国民收入增加并未引发恶性通胀。印度在2003~2005年三年里人均工资也分别上涨了11.5%、11.6%、14%,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也没发生大的通胀问题。

  二、提“最低工资收入倍增计划”最为科学

   需要说明,国民收入不等于工资收入。国民收入(NI)是一个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相对应的概念。国民生产总值是一个毛值,减去资本折旧,就得到国民生产净值(NNP),再减去企业税负,才是最终的国民收入概念。可见,国民收入是所有生产要素的收益,不仅包括劳动收益,也包括租金、利息和利润,还包括从国外来的但属于中国人的收益部分。就国民个人而言,收入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包含其他收入,如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所以,国民收入不仅与工资收入差别很大,而且与个人收入也不是一码事。简单提“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不一定能保证工资收入倍增。

  从专家们的本意来看,收入倍增计划的政策效应,主要是给普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增加工资,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垄断性行业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工资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不是政策目标的重点。但是,对于一般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政府没有权力说必须每年让职工工资增长多少,这超越了政府的权限,没有法律基础,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政府所能做的,就是依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因此,从政府可操作的角度看,提“最低工资收入倍增计划”才比较恰当。当然,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劳动收入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笼统提“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也未尝不可,算不上大问题。

  三、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有积极意义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从日本、俄罗斯等国的实践看,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往往有这样的背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过剩与通胀压力共存,政府需要提振内需;处于从外向型经济向内向型经济转变的过渡期;财政收入远大于国民收入增幅,导致储蓄、投资大于消费,造成经济结构不平衡。不少国家的经济起飞都经历过类似的收入倍增计划。而我国到目前为止,经济发展模式的最大缺憾在于,没有实施类似的计划使国民财富同步增长,反而使劳动者成为诸多改革成本的长期承担者,并因此留下内需不振、经济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等后遗症。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是有助于普遍改善人民生活。长期实行的低工资策略,使我国人民难以实现真正的国强民富。目前我国工人平均工资大约只相当于美国工人的6%~10%。数据显示,1978~2005年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同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却上升了20个百分点。由于工资增长过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珠三角一些城市,人均GDP已过1万美元,按说当地居民应当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但老百姓却普遍感受不明显。现在我国GDP增速还在每年8%以上,人均GDP达到约4000美元,进入了偏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而且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小康。我们有条件、也有责任让劳动者收入增长得更快一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二是有助于促进分配公平。收入倍增计划并不意味着全体职工每人都增长一倍的工资,而是指全社会工资总量水平的倍增。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就是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单位内部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国企高管人员收入过高。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操作中,可以使收入过高的职工工资少增,收入过低的则多增,从而缩小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配不公的突出矛盾。

  三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力价格低廉看作是一大优势,企业往往有意无意地压低工资水平,政府也不敢轻易触碰这根弦,结果产品除价格低廉外,并没有多大竞争力,还带来频繁的贸易摩擦。如果政府始终提供廉价劳动力的温床,企业就根本不会有任何创新的动力。因此,必须下决心调经济结构、转发展方式。较大幅度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有利于引导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同时,增加广大职工的工资收入,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扩大国内有效需求,解决过度依赖出口并难以为继的问题。与其出口补贴、人民币升值让利于外,不如提升居民收入让利于内。

  四是有助于缓解许多社会矛盾。当前,住房、就医、上学等许多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其中不少社会矛盾的症结,是城乡居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明显过低。如果实施收入倍增计划,让广大职工的工资收入有明显增加,上述问题就好解决得多了。同时,也有利于按照中央提出的“限高、保低、扩中”的分配结构调整思路,最终形成贫富两头小、中等收入者比重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注:本文作于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