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温新政系列之七
从阴谋政治到阳光政府
1999年,中国社科院即成立专门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案。
2007年1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它实现了各级政府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
从此,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步入“有法可依”时代,政府机关今后再不能简单以“无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这是政府内部工作”等托词来拒绝信息公开。此《条例》被公认为“最大力度打造阳光政府”的法案。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此《条例》让政务公开有了法律依据,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且贯彻实施《条例》,也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政府不断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
当然,《条例》实施过程也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阻碍。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的现象。又如“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将掌握的信息作为获取资源的手段,千方百计维护旧体制的惯性。所以伴随《条例》实施,会有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周汉华也坦言:“尽管目前已经有了国家法规,但距离真正的阳光政府,还有比较远的距离。”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自身的改革也是很必要的,从这一点来说,条例实施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革。”
当然,中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除了制定《信息自由法》外,英国和日本还制定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法进行补充,如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日本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更加完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
中国政府也应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促进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发展,建立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政府官员信息公开的意识,提高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加强社会的监督作用。
《条例》中提到,当公众与政府对有关信息公开发生争议时,公民可以进行行政诉讼。2008年10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原告胜诉。具有特别意义。
与此同时,中国也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引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和问责机制,从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逐步完善行政、司法和媒体监督制度,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总之中国应立足国情,综合考虑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等因素,采用公众易于接受、社会成本较低的方式,建立完善、多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同时也要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创建阳光政府、透明政府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