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


  成功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

被告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2009年3月20日,张某在天津市某渔船码头上,以5000元的低价从自称周某的人手中购买2001年10月份下水的渔船一只及住家十三个,统一牌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77950元。经查,上述物品系2009年3月17日晚李某在某码头上被盗的物品。

按发售张某购买的渔船等物品给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张某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我们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代为上诉。经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查涉案渔船的自然情况,我们发现,渔船的登记情况和被还害人李某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对渔船的价格评估过高,并且张某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小,一审量刑过重。以渔船价格估计过高,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发回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掩饰、隐瞒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判决:在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一审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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