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何不细说?
记者昨天从省总工会获悉,7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第三次修改,本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后出台。昨日,《条例》的主要起草人,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孔祥鸿就草案修改三稿进行解读。 (6日羊城晚报)
http://gb.cri.cn/27824/2010/08/05/5187s2945572.htm
大凡条例,通常多是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特定领域、行业的“管理办法”,其最显著的特征、要件就是详尽、具体、明确,对现行法规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明晰和细化,从而避免产生歧义,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三易其稿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美中不足的是过于原则、笼统,容易让人“误读”。
比如,对于“职工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规定,被疑为“以规范集体协商的名义立法禁止停工”对此,孔先生的解释是,“这项规定不是说不让职工停工,而是职工方必须事先提出理性的、正当的诉求。”既如此,为什么不将这些具体的约束性条件明明白白地写进条文?
再比如,对于“工资调整”一词,孔祥鸿解释为:“工资可升、可降、可不升可不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降。”特定条件指的是,如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职工可以通过协商以减工资来避免遭受裁员。干脆清楚地明确降薪的特定情形,就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误读和误会,更无需再劳驾条例起草人出面做额外的解读了。
矛盾、纠纷难化解,权利、义务难界定,往往就是因为法律条文规定存在可歧义的解读,为主张权利和推诿责任。或故意模糊概念,或拿法律未明确规定作藉口,或提出超越法规赋予的权利,等等。因而,作为“条例”贵在“细说”。否则,无论是职工误读,还是业主误读,最终致难以操作,都可能使一纸条例成为空文,双方或者一方的权利或责任被搁置一旁,从而失去了应有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条例”何不细说?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