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亏他们拿得出记者证
8月6日,两名在吉林桦甸县采访洪水灾害的记者遭当地警方扣留调查,他们在派出所内遭到警察辱骂后,被要求删除照片和录音。后来,当地宣传部门负责人在派出所见到了两位被扣记者,称“完全是误会”,并表示“采访不需要通过宣传部门批准,也不需要备案。”(8月7日《新京报》)
又是“误会”!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前不久发生在湖北省委门口那桩名扬全国的警察“打错人”事件,只因为警察将一个官太太误作访民而暴打,才陷入了万分的尴尬,如果被打者只是一个草根百姓,则打人者似乎就充满了正义。在这桩扣留记者的行动中,如果被扣者没有记者身份,或者即使确实在媒体工作但拿不出一纸记者证,那么警察的行动也就完全是正确的了,那两位被扣者不大可能轻易地走出派出所大门。在这个事件中,记者证显然已经成为两位记者的“护身符”了。
桦甸县宣传部门负责人说“采访不需要通过宣传部门批准”,这话当然是对的,但是事实上,在警察扣押两位记者之前,宣传部门已经有人专程到餐馆,要求两位当时并不在进行采访的记者出示证件,只是记者觉得没有这个必要才招来了警察。很显然,宣传部门当时怀疑他们不是记者,所以才需要“验明正身”,因此那位负责人说的“采访不需要通过宣传部门批准”,看来只是针对真正的记者说的,如果一个没有记者证的人进行类似于记者的采访活动,恐怕在这位负责人心目中不仅“需要通过宣传部门批准”,而且根本不允许进行采访活动。正因为如此,当地派出所才会接受宣传部门的要求,将两个不愿出示证件的记者带进派出所。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非记者身份的普通公民进行采访活动,然后通过媒体将采访内容传播出去,可以不可以?翻遍我国的有关法规,并没有对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有任何限制,但是在实践中,却已经出现把新闻采访权封闭在专业新闻记者范围内的倾向,也就是说,只有专业记者才有新闻采访的资格,其他一切人等不可涉足这项活动,而由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则成了一个人有无新闻采访权的最终标志。在最近发生的凯恩事件中,《经济观察报》的那位年轻记者就因尚未领到记者证而被一些人指责为进行了“不严肃”的采访。
无庸置疑,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必须得到保护。但是,仅仅做到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或者说仅仅保护持有记者证的专业记者的新闻采访权,那又是很不够的。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这是为了保护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保证政府能够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新闻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媒介的作用。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其实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媒介延伸,有了专业的新闻记者,并不等于非记者的普通民众对公共事件的了解权利就让渡了出去,而这种了解权利用新闻学的术语来说就是采访的权利。如果一个没有记者证的普通民众在吉林桦甸拿着录像录音设备进行采访活动,他的这一活动同样不必通过宣传部门批准,也不需要进行备案。
很显然,对普通民众了解新闻事实的要求不能满足,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同样不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在桦甸进行采访活动的两位记者,他们拿出了记者证,这仅仅保证了他们的人身安全,但是他们采访所得的照片和录音却被强行删除了,在这个过程之中,民众的知情权仍然受到了无情的践踏。因此,面对两位记者被扣留的事件,我们固然要大声疾呼保护专业记者的采访权,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捍卫民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事实上,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新闻采访与传播已经不再是专业记者的特权,社会必须保障每一个愿意对公共事件进行了解和传播的公民的权利,而不能把这种权利作为特权授予某一部分人。只有当每一桩公共事件都得到广泛的传播,让政府置于无孔不入的民众监督之下,社会才能摆脱信息的屏蔽,走向真正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