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
经济学博士,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研究主管。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专家咨询团成员,《金融时报》专家组成员。已在专业财经媒体公开发表论文与研究报告300余篇。
7月2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被认为是自上世纪30
年代以来美国最为重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它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但处于本轮危机“风暴眼”的“两房”改革、“银行税”等内容,则没有被纳入。今天,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做客《理论前沿》,就《法案》中涉及银行行为和监管的内容为我们进行梳理和解读,同时分析概括了《法案》将产生的诸多影响。
加强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所造成的监管失灵和广泛的传染性,是此次金融危机发展至超预期程度的重要原因;而其一旦倒闭所可能给金融系统造成的全局性威胁,“大而不能倒”也成为政府被拖下水的关键。而政府的救助又引发了人们对未来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进一步恶化的担忧。由此,加强大型金融机构监管,避免“大而不能倒”机构的出现,便成为此次金融改革法案的重心之一。
对大型复杂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美联储和FSOC牵头承担,法案赋予美联储制定一系列审慎监管标准的职能,对这些审慎监管标准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大部分没有提出量化指标。鲁政委认为,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关乎美国乃至全球系统性风险,与各国正在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密不可分,对我国大型银行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定位也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法案内容,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应当自行或根据FSOC的建议,对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并表资产不低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制定一套审慎监管标准。在制定标准时应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情况,考虑资本结构、风险状况、复杂程度、业务(包括子银行的业务)、规模以及其他与风险相关的因素。
这些审慎监管政策包括: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指标、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危机处置规划定期报告制度、设置集中度限制、设置短期债务限制、计提应急资本、加强流动性要求、强化公共信息披露,以及美联储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监管标准。其中,法案对前七个方面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设置最低杠杆率、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定期提交“生前遗嘱”、设置集中度限制、设置短期债务限制、计提应急资本给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修订版“沃克尔法则”对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管制
如果说上述审慎监管措施对大型复杂机构而言是“束缚手脚”,那么,“沃克尔法则”则意味着一些机构可能不得不“自废武功”,剥离或缩减部分带来丰厚利润的业务。
法案规定,银行类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自营交易,不得投资或保留任何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的股权、合伙权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不得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开展自营交易,取得或保留任何对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的股权、合伙权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或者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应受更高资本充足率约束和额外的数量限制。当然,依照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不过,在上述看似严厉的措辞后,两个方面的规定已使其威力大减:第一,是时间充裕的过渡期。根据法案,“沃克尔法则”自法案颁布之日起两年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给予银行和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年过渡期;对于受禁止的部分业务,还可根据情况给予更长的宽限期。第二,法案列出了大量豁免条款。
鲁政委认为,“沃克尔法则”本质上是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业务管制,由于该法则的“原始版本”力度空前,一度被视为挥向美国金融业的“巨斧”和“大棒”,但最终法案中的修订版本显然做出了较大让步,为不至于被“第一印象”所遮蔽,有必要对其修订版本中作细致分析。
资产证券化纳入风险自留机制和掉期交易剥离规则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新过度和不受控制的风险转移,在次贷危机升级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债务担保证券甚至直接成为了“有毒资产”的代名词,资产证券化市场因此陷入低迷。
然而,金融改革法案并未将证券化“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求纳入风险自留机制,通过风险共担来防止不负责任的风险转移。
《法案》规定,在《法案》颁布270天内,监管部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联合制定政策,要求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化机构必须在其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中保留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即建立风险自留机制。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则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和城市发展局以及联邦住房金融局共同制定政策,但同样需采取上述风险自留机制。该机制将覆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债务担保证券、债券抵押证券等市场上主要的证券化品种。
鲁政委认为,我国监管部门正在推动资产证券化的重启,美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先进经验及其此次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样本,因此有必要深入解读法案中资产证券化改革相关条款。
关于《法案》对掉期交易等衍生品业务的限制措施,鲁政委认为,对我国正在起步阶段的衍生品市场发展也具有借鉴价值。
对银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除了“沃克尔规则”里规定不允许加入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类机构(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简称“IDI”)参与衍生品自营交易之外,法案还针对掉期交易制定了其他限制措施。
掉期业务剥离规则的核心原则是,对某些被界定为“掉期交易实体”的掉期交易商和主要交易参与者,禁止其获得“联储救助”。由参议员Blanche
Lincoln提出的这一规则,最初意在禁止活跃于掉期市场的银行接受各种形式的“联储支持”,但最终版本的法案中做出了大量让步。但是,法案对IDI规定了大量例外情况,并允许其通过设立一个专门从事掉期交易的附属机构,从而使得其自身在必要时仍可继续获得“联储支持”。
《法案》将产生的诸多影响
在总结新法案将产生的影响时,鲁政委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抬高大型银行经营成本。未来大型银行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更高的存款保险标准、更高的合规成本,交易也将与更高的资本标准挂钩。根据《经济学人》援引的数据,预计这些改革措施很可能导致美国规模最大的银行在2013年利润缩水5%-20%。
二、降低大型银行利润。虽然有所妥协,但最终版本的法案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沃克尔法则”,将银行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规模限定在一级资本的3%以内。如果按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2010年一季度末的一季资本计算,则两家银行最多分别可投入21
亿美元和15亿美元在该领域。根据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提供的资料,受到法案的影响,限制自营交易和对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的投资可能影响摩根士丹利集团总收入近2%;高盛或许是受冲击最大的机构,意味着至少10%的收入面临缩水。不过,自营交易禁令仍然将提交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由该委员会评估其影响再作决定,而且即便实施,也应当会给予银行业相当一段过渡期剥离相关业务,因此其最终影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三、金融服务业务模式可能发生转变。消费者保护加强加大产品创新政策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被赋予相当广泛而有力的监管权,其结果是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创新时需要重新审视其业务模式,并高度关注创新产品的政策风险,即触犯了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监管标准的风险。衍生品的标准化可能令交易量扩大。在衍生品业务上,随着场外衍生品标准化进入交易所平台,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但标准化产品的交易量也有可能上升,从而实现“以量补价”,并且衍生品合约的集中清算可能有助于释放部分资本。
四、影响其他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金融监管潮流。考虑到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因而,其国内金融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或所谓“巴塞尔III”)的修订,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相反,其所持消极态度的一些领域,即便受到他国家力推,也可能最终难以在国际层面达成一致。这方面最重要的是“银行税”。由于该法案将其剔除了,如果未来也不再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将“银行税”纳入考虑,那么,即便法国和德国对英国决定从2011年1月起对英国的银行、建筑协作社以及外银的英国分行开征“银行税”表示支持并跟进,预计也不可能在全球施行。
五、左右新兴国家的金融改革方向。在本轮危机之前,作为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视为标准样板而被新兴经济体的金融改革效法。预计此次法案在相关方面的调整,也必将深刻影响新兴体的未来金融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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