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业绝不能回到留“辫子”时代


                     传媒业绝不能回到留“辫子”时代

                                        田庆林

   人们都知道,在我国上下八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清朝的人们都留着辫子,随着新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这些与众不同的陋习却随之改变。从而出现了现在的新生活方式,有了电饭锅、电冰箱、空调等,人们的外表也发生了变化,西装革履等等。
    作为传媒业,由于互联网得诞生,它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其根本点就是将原来我们以纸质阅读为主变为电子阅读。这一改变使得对传统媒体受到冲击,如同滚雪球一样,速度在加快;使传统媒体已经从市场份额的缩减,延伸到利润率的压缩。所以,这个“跨界”,势在必行。
   10年前从美国开始的那场互联网泡沫,以及由此产生的“传统媒体即将灭亡”的声音,被严重夸大了。中国和美国传媒发展阶段最大的不同,是美国媒体是在先完成产业化多年后,才开始数字化转型的;而中国媒体从10年前开始,就同时受到媒体产业化和数字化转型两股浪潮的冲击。
  所以,中美传统媒体数字化的结果也不同。由于有良好的商业化运作基础,CNN、纽约时报、MSNBC等美国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市场占据了很大份额而成功“跨界”;中国的传统媒体则在头一个10年唯一做成的,就是无偿或廉价用自己最宝贵的内容资源,培育出新浪、搜狐、网易这样的互联网巨无霸,然后再由这些巨无霸制定了游戏规则。
    至于我要说的不能回到留“辫子”时代,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传媒,取代既浪费资源,又有繁琐编辑、繁琐发行和出版的传统媒体,这是读者新的要求。我们应看到,在互联网媒体不断完善的今天,媒体出版应当与时俱进,不能始终停留在采写、编辑、出版、印刷、发行这个时代。
    由于人们对信息化快捷的要求已经日益强烈,这一浪潮必将催生一个新型的传媒时代,留给我们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不是争论传统媒体盈亏的问题。
    近来随着“龙源事件”的披露,有关涉及版权之争的问题,跃然在互联网上,可见我们在制度设计和对待互联网传媒的观念依然停留在保护“辫子”时代。
    在这里我要说的就是版权问题,说白了就是如何支付著作权人稿酬的问题。版权保护是一个既通俗又深邃的“名字”。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纵观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其制度的设计不完善,众多条款的设计,忘记或者忽略了信息资源的大众化享有权。由于信息是人类社会共同拥有的资源,著作权保护,应建立在信息资源的大众化享有权之上(除高科技研究成果)。也就是将媒体(纸媒体和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开出版的作品应当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读者由通过什么途径获得信息资源,理应向出版商(纸媒体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支付报酬;通过新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出版商(广播、电视、互联网)亦可向读者收取费用和不收费用,由读者与出版商之间协商。至于出版商(纸媒体和广播、电视、互联网)与作者之间的报酬,应有作者和出版商(纸媒体和广播、电视、互联网)之间协商。
    出版商与出版商之间理应建立合作关系,不能建立信息资源买卖关系;作者著作一旦公开发表或受作者委托发表,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作者,而是媒体,在修订《著作权法》上,要明确指出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破解媒体与媒体之间、作者与作者之间、作者与第二方以上媒体之间的侵权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有一部分作品是通过作者出钱向媒体发表的,甚至还有通过书号买卖的方式出版的作品。这些大量的作品,在作者出“版面费”的情况下发表的作品,本身就有委托出版的含义,怎么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我的观点就是,著作权保护,不能泛指,而要精细;不能笼统,而要符合媒体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发展、繁荣。要放水养鱼,不能竭泽而渔;只有加强规范管理,才能百花齐放,不断繁荣;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能投鼠忌器。真正的媒体(纸媒体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繁荣,才是开始,不是尽头。文化繁荣,我们还有很长的路程,需要翻新,不能始终停留在留“辫子”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