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节”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吗?
盛大林
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孩子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宝马车是故意杀人”。但警方调查认为,肇事者伍某与李先生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据9月13日《扬子晚报》)
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看了此次事故的全部经过,我与李先生的感觉一样,即伍先生的行为应该是故意杀人。但警方却不这么认为,理由是伍某与李家无任何过节。可是,没有“过节”就不会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吗?
故意杀人的动机有很多种。有的是蓄谋已久的,有的是临时起意的。比如有的凶手在违法犯罪的时候偶然被人发现后可能杀人灭口,有的歹徒在违法犯罪后为了逃避更严重的后果而恶念顿生……这些故意杀人大都是在没有过节的情况下发生的,甚至双方素昧平生。
在交通事故中,就经常发生临时起意而故意杀人的情况。比如在交通肇事而伤人后,司机认为受伤者如果活着可能成为一生的拖累,还不如干脆把他轧死而一次性的了结;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还可能存在杀人灭口、逃避责任的想法,于是倒车故意把受伤者轧死。
具体在这起“宝马轧人案”中,我相信第一次轧倒孩子的时候,伍某应该是无意的。但在发现轧倒孩子后,却完全有可能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如果不是出自驾驶者的故意,也不可能来回数次地碾轧孩子。因此,李先生认为司机肯定有“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是合乎情理的。
故意杀人罪的性质比交通肇事罪要严重得多,刑罚的差别也很大: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更重要的是,司法必须是公正的,绝不能偏袒某一方!不管怎么说,“无过节就无故意杀人动机”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