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178)


 

解析物权法(178

 

陈绪国

 

 

【原文】〖担保物权消灭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解析〖担保物权消灭情形〗

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描述式的规定。

物权法的职能之一,就是要对于重要的物权作出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的套路,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其中,规定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也是重要的、最后的一环。规定是简单的,但可以解决许多实际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与纠纷。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指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的情形。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定原则性规定之一,是最终确认和保护担保物权的必要措施。为了定分止争,有必要将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开诚布公地加以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与纠纷。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性质特征如下:

第一,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是法定性的。

所谓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手段,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债权或者债物权。因此,担保物权又可称之为担保债权。担保物权只是手段,担保债权才是目的。

尽管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是由担保物权圈子里的当事人各自为政,那么,如何设立、如何变更、如何转移与如何消灭,总是要有规矩的,不能让当事人胡来,只能由法律来决定。而且,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当然,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是法定性的”,是指其消灭范围和消灭情形的界定、确认、维护是法定的,不可置疑的。性质上是事后概括性、描述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指挥性的规定。仅仅告诉或者提醒当事人要注意了,因为担保物权的消灭也是一件大事情。

也许有许多人不了解担保物权消灭的行情,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认定,看起来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然而,业界人士会告诉我们,各个国家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和立法立场不同,也会导致立法的内容与意思有差异,并且会作出相反的规定来。如土地抵押权,中国是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的权利,而德国只能是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消灭以后,中国的情形或者是抵押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清偿债务),或者是抵押权人向债务人归还土地使用权(以价金清偿债务),德国却规定“债权消灭的,所有人取得(土地)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1163条)。如果法律不对于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你说说是按照德国的法子办理,还是按照什么国家的法子办理呢?

所以说,由法律界定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决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必须表态说明的一件大事。

第二,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是原则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也是讲原则的。这些原则也是蛮多的,如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到消灭,都有一整套原则性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不仅仅依赖于法理的演绎,更大程度上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检验真理。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原则上只能这样子的:

1.依据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等原则规定,主债权合同可以牵引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可以牵引担保债权。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自然跟着消灭,跟着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2.依据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等原则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得以实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等于是担保物权完成了使命,终告结束,也就是担保物权消灭了。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是以保全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展开的,不是以占有财产为中心展开的。因此上,只能是阶段性的权利,不可能是长久性或者永久性的权利(物权保护请求权另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以占有财产和获得财产价值为目的的物权,即使是有期限限制,也是非常长久的,如土地使用权可达数十年甚至于更长;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绝对没有这么长,多以几个月甚至于几天为主。

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而言,是主要权利行使时间越长越好(如不动产权利);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而言,却是越短促真好。所有这些,都是缘于担保物权实现的功能定位而决定的作用。

3.依据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等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有换位实现、放弃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情形。

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中途退出担保物权,还是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转而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非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4.依据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原则,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也成为担保物权消灭的诱因。

因征收、拆迁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第三人担保的不作为,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担保物权中发生违法犯罪导致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本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等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即担保物权消灭。

第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因果是系统性的。

担保物权是由许多法锁系统组成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因果是系统性的。每一节法链断裂,都能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发生。本条款列举的情形,只不过是主要的情形而已。

担保物权是由上位物债权法锁与下位物债权法锁牵连起来的多重式法锁系统,上位对下位起着统领作用,下位对上位有着反馈作用。上位物债权法锁是以主债权合同为中心的债权债务法锁,属于单一型法锁,此一法锁链接到担保物权法锁,就形成了法锁系统,不再是债权债务方面的法锁,而且还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法锁被链接在一块;如果有第三人来充当担保人,那么,法锁链接的系统工程就更大了。

担保物权的性格脾气是很奇怪的,概括地说,就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如果上位法锁和下位法锁都生效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全部实现了,担保物权消灭;如果上位法锁和下位法锁都失灵了,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全部不能实现了,于法定期限之内的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当然,“成也消灭”是担保物权一荣俱荣、良性循环、良性互动式的消灭,对于债权人而言,要的是这种效果。“败也消灭”是担保物权一败俱败、恶性循环、恶性膨胀式的消灭,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结果。

告诉你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之担保物权消灭,是“成也消灭”的法锁系统全部发挥作用的结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不全是“败也消灭”的情形,“成也消灭”也是其中之一。

第四,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结局是两面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结局两面性,是指债权消灭的两面性、第三人担保物权消灭的两面性和成败利钝的两面性等几个方面。

债权消灭的两面性,存在于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法锁的互动性、对称性、映射性和连锁性。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也可以跟着消灭;相反地,担保债权合同消灭,主债权合同也可以跟着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可以跟着消灭;相反地,担保债权消灭,主债权也可以跟着消灭。尽管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债权合同成立的时间不一样,但两种合同和两种债权消灭的时间是同时的。

第三人介入担保物权消灭的两面性,应当是多重式的两面性。第一个两面性,类似于“债权消灭的两面性”。因为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人施加反定限物权的压力起正面作用,担保权人利用定限物权反作用于担保物权人,于清偿债权债务方面形成两股合力,推动多米诺骨牌一阵风似的向一边倒去。第三人对于消灭担保物权是直接性的,对于消灭主债权是间接的。不过,替担保债权负责,也等于是替主债权负责。第二个两面性,第三人担保本身具有两面性,对于担保债权人而言是担保债务人,对于债务人而言又是债权人,当担保物权消灭后,第三人的债务人身份消除了,但成了债务人的反担保债权人。第三个两面性,是担保物权消灭了,但反担保物权才刚刚开始。

成败利钝的两面性,正如以上第三性质部分所示。担保物权的奇怪脾气,造成了成败利钝的两面性。担保物权全面实现之日,也是担保物权成功、消灭之时;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全面失败之日,也是担保物权失败、消灭之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担保物权消灭,可以从坏事变成好事,也可以从好事变成坏事。担保物权正常的消灭,债权和债务正常的消灭,当然是“从坏事变成了好事”;担保物权非正常的消灭,债权和债务非正常的消灭,当然是“从好事变成了坏事”。担保物权成功的消灭和失败的消灭,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是难以杜绝发生的事物。只要存在担保物权,肯定有成功的消灭,也可能发生失败的消灭。

尽管担保合同是千篇一律的,然而,担保物权的消灭却是各种各样的。好比长跑运动员赛跑,尽管起跑线是统一的,但跑开以后,队伍就散乱了,跑得快的慢的,跑到终点和未跑到终点的,各种情形与结局都有。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是与“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相对的真命题,是在了解其性质特征基础上,对于具体内容、具体问题的逐个解析。因为性质与表现、内容与形式的综合分析,会得出更加完满的分析结果出来。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是指担保物权全部消灭,不是部分消灭,也不是等待消灭,是全部的、已然的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就是本条款列举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的情形四大类型的情形,也不排除还存在其他的情形,但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复杂多样的,本文仅按照本条款所列举的情形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可以从逻辑学、法理学各个方面来说明。

从逻辑学上分析,不难看出,主债权包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含于主债权。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包含与反包含的逻辑关系及因果关系。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逻辑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甚至于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当然,这种包含与反包含的逻辑关系,应当说是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的。其前提条件,是主债权全部消灭,才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因为,主债权部分消灭,只能导致担保物权的部分消灭;只有主债权全部消灭,才能导致担保物权的全部消灭。

法理学上分析,不难看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动性、从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主债权具有主导性、主动性、主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两者相加,具有互动性、协调性、贯彻性等共同特征。主债权的法锁与担保物权的法锁联结以后,牵一发而动全钧。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法锁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

所谓“主债权消灭”,这里指的是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如保证人的定金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促使主债权完全实现,也可以直接导致主债权消灭”。不过,保证这种形式,既可以于担保合同中、也可以于主债权合同中确定。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理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也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是一种二律背反消灭情形:对于债权人而言,努力地设立和努力地消灭担保物权,既是动机也是目的。

普通债权债务法锁是单纯的法锁,那种效果是很一般化的。债权人为了加固法锁,就将这条锁链延长到担保物权法锁上来,形成双保险法锁机制。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纯粹是一种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杠杆、一种障眼法。真正的目的,也许叫做暗渡陈仓,是冲着交换价值而来,却做出对物的价值感兴趣的样子。等到时机一到,就使出担保物权的法器,往往是非常凑效的。

所谓“担保物权实现”,是指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型“担保物权实现”。指抵押期限或者质押期限、留置期限一到,债务人老老实实地全面清偿债务,或者用金钱来全面清偿、将担保物要回来约定折价。债权债务全面清偿完毕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了,完成使命了,因此“担保物权消灭”了。另一种是被动型“担保物权实现”。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担保人商约却达不成协议,债权人委托中介方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所有担保财产处理完毕,也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得到完全清偿,均标志着“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 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与“主债权实现” 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相比,还有些不同的地方。“主债权实现”须等到主债权“全面实现”,才能达到消灭担保物权的客观效果;“担保物权实现” 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不一定必须要担保债权“全面实现”,如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留置物处理或者拍卖、变卖完毕为止,也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得到完全清偿,均标志着“担保物权实现”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198条、第221条、第238条规定,担保物权实现后,未受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但这种情形,已无担保物权,即属于担保物权消灭以后的普通债权,是“零担保物权”。如果存在第三人担保,本担保范围内“担保物权实现” 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可导致“反担保”系统启动以至“担保物权实现” 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这也是另外的话题。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指因主客观情势的影响而提前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有正常、非正常消灭两种情形。

正常消灭的情形,是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达成协议,于中途取消抵押或者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仍然回归至主债权合同来清偿债权债务。因为担保合同取消,所以导致担保物权消灭。这种情形,多发生债务人、代理担保人方面。如债务人后悔抵押或者质押、留置,导致担保物权流产;又如第三人担保,与债务人、债权人任何一方不和,也可能后悔抵押或者质押、留置,导致担保物权流产。

如担保法88条(质权与债权消灭)的规定有:“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属于担保物权正常消灭的情形。

非正常消灭的情形,是担保物权人或者担保人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导致担保不能正常进行到底,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前一种是债权人主动放弃而导致担保物权流产、消灭,主要发生于质押、留置两种担保物权之中;后一种是债权人被动放弃而导致担保物权流产、消灭,主要发生于抵押一种担保物权之中。另外,因国家征收、拆迁因导致担保物权流产、消灭的,也属于被动放弃而导致担保物权流产、消灭。

应当指出的是,同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土地私有制国家与土地公有制国家的物权政策是不一样的。也许是相反的结果。如德国民法典第1163[所有人的抵押权]规定“已为其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未产生的,抵押权为所有人享有。债权消灭的,所有人取得抵押权。”第 1168[抛弃抵押权]规定“债权人抛弃抵押权的,其为所有人取得。”这种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不利,也没有分清是非,没有分清债权人正常与非正常放弃担保物权(含抛弃抵押权)的情形。当然,中国的土地抵押,是抵押土地使用权,不是抵押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

如果说,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基本上发生在抵押权之上,是属于非正常消灭的情形,属于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被动放弃担保物权,继而导致担保物权流产、消灭。

四、法律规定的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是不常见的、但是数目相当多的情形,物权法难以一一列举,只好作出概括性规定。

譬如,因征收、拆迁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取消担保物权,回归主债权合同的,担保物权消灭;因债务人、第三人担保的不作为,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担保物权起不到多大效果的,当事人决定取消担保合同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担保物权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本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等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即担保物权消灭等等。

总之,物权法总的看法,是基本上尊重担保物权当事人的意愿,基本上采意定对抗主义思维方式,对于正常和非正常、主动和被动等情势下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事实要件,予以确认,并结合其他的对应条款来加以规范。法律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好事,也不偏袒任何一个坏人坏事。

相信物权法是会将一碗水端平的。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53条(抵押权实现)、第58条(抵押权消灭)、第73条(质权灭失)、第74条(质权与债权同时消灭)、第88条(质权与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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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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