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方案(全文)13--15 卫生部印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方案(全文)16--18


卫生部印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方案(全文)13--15

 
 
 
 
 

卫生部印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方案(全文)13--15

三、麻风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总目标。促进《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对重症麻风病人进行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 年度目标。

 

  (1)加强病例发现,发现新病人1860例;

  (2)强化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对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处置,救治麻风反应、神经炎、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病人数分别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手术治疗1400例;

  (5)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向不同类别病人提供自我护理用具包、一次性换药包、防护鞋,人数分别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①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培训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早期发现麻风病例,需筛查3万名可疑者。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补助及专业医生现场工作补助。

  ②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数4倍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病例。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补助。

  (2)病例诊断和治疗。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

  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的积极性,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重症病人手术治疗。对存活的约15000名重症病人分期进行救治,开展手术治疗,避免失能和死亡。对每例手术病人提供住院、药品、治疗、护理和生活补助。

  (5)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对存活的不同类别重症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护理防护用具包,通过专业人员指导,掌握简单的技能,进行自我护理;向溃疡病人提供溃疡换药敷料包,由专业人员开展治疗;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护鞋,防止创伤发生。

  (6)规划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传:结合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时机,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并定期进行评估等。

  ②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③人员培训:由省、地两级开展分级培训,加强专业人员和乡村基层人员的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

  ④设备配置:加强流行地区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麻风中心)麻风病理检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肤组织切片机和病理生物显微镜各26台,用于筛查和诊断工作。由于大量可见畸残病人的存在,而基层麻风防治业务单位大多不具备基本简易手术和外科处置条件,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动手术车5辆,深入基层提供防治服务,通过扩大服务半径,便于边远地区病人就诊。

  (三)项目组织实施。

  1. 组织形式。

  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家麻风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 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5819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诊断和治疗、严重不良反应治疗、重症病人手术治疗、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及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 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份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市(地)级、县(区)级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2. 中央级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对各省(区、市)防治工作情况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每项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五、手足口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我国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在31个省(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所有项目地区均需进行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项目省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项目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项目地区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防治措施实施及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项目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3300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病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卫生部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六、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及对流行性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结果的监测和评估,逐步降低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浙江和陕西等7个疫情高发省份和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15个省份。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在所有项目省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高发省份在既往有工作基础的高发县区,加强宿主动物鼠密度和出血热病原学监测,了解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观察宿主动物情况和病原分布,分析流行因素。

  (2)疫情调查和处理。各项目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家鼠型疫区要在流行高峰到来前开展灭鼠工作。

  (3)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和评估。国家出血热疫苗接种效果评价技术方案,对7个高发省份接种地区在疫苗接种后报告的所有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对接种人群进行抽样调查,采集免疫前、后不同时点的血清,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接种的成本-效益、人群接种的策略方法等进行评估。

  (4)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对扩大免疫规划纳入省份的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 、扩大免疫规划效果评价、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422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流行高峰发生前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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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省份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

  2.加强牧业地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

 

  3. 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支持省级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7)支持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生产和供应全国重点监测点监测用诊断试剂,开展监测技术省级师资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81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报告。

  八、登革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地区登革热疫情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有效防范本地感染,避免疫情扩散。

  2.开展媒介伊蚊监测,为登革热流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提供依据。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重点省份。

  2.项目内容

  (1)登革热监测。

  ①疫情监测和诊断。

  按照《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的要求,在未发生较大规模的暴发时,各地应当对所有的输入性登革热病例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并采集血清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

  ②媒介伊蚊监测。

  各省(区、市)根据既往疫情分布和现有工作条件,选择重点地市或县进行伊蚊密度和季节消长情况监测,以往有过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或曾发生暴发的地区,除伊蚊密度监测外,还应当采集蚊虫标本进行登革热病原学监测,了解本地是否存在登革热病毒循环。

  (2)疫情调查和处理。

  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发现病例和暴发疫情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输入性病例的病毒血症期在国内,应在病例周围进行病例搜索,对环境中的媒介伊蚊密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清除蚊虫孳生地和化学灭蚊等控制措施。一旦发生暴发疫情,要立即采取搜索病例,控制媒介密度等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3)人员培训。支持各项目省对疾控专业人员开展登革热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的培训;对临床医务人员开展登革热诊断、治疗和报告的培训,以提高专业人员的登革热发现和应对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蚊媒监测、疫情处理、培训及实验室诊断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687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九、狂犬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加强高发省份狂犬病监测和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

  2.提高各地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服务技术水平,规范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

 

  3.提高群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率。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国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08年以来报告病例数较多的省份,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9个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所有项目省份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所有地区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所有项目省份应当对所有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4)暴露后免疫补助和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开展高发农村贫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补助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试点建立狂犬病处置示范门诊,对门诊的设备、人员和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化要求,推广建立外伤处理、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相结合的综合性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提高卫生部门处置服务的能力。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贫困人口暴露后处置补助、暴露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613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每半年一次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十、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2)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5)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

  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区/县为项目范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覆盖1个区/县。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和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覆盖2个区/县,共计47个项目区/县。

  示范区的选择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1)示范区的区/县级政府重视,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能积极配合,街道及乡村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有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队伍,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能力。

  (3)开展过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地区优先。

  (4)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工作内容。

  各项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区工作内容可根据国家方案整体推进,也可以结合当地优势,突出重点,将特色做深做细。

  (1) 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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