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四召开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其中一个主题是解决“同案不同判”。当晚央视新闻频道对此解读,却错举了 “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漏洞,持卡多取了17万多元,一审被判无期,引发社会争议,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终审判了5年。
这个恐怕不能叫作“同案不同判”,而是法定程序中的正常改判,是审判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判决公正的正常结果。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理解呢?第一可是能望文而义,把“同案不同判”中的“同案”理解为“同一个案子”,而不是“同样的案情”。第二则是“同案不同判”这个在司法系统中含义明确的表述,因为没有在大众传播的层面得到清晰的界定,所以在传播环节造成误解。
由于缺乏精确定义而引出麻烦的词语,本周还有 “别墅”。这个词所指的对象,不用查词典,在我们也大致清楚吧?但是,在我国明令禁供别墅用地这样一个政策背景下,广州保利地产的85栋违规建筑在本周就引发了一场关于别墅定义的争议:广州市规划局说那些建筑不是“别墅”,而是“低层住宅”。他们认为公众所公认的别墅定义是:“独院独户式居所”。而新华社记者在那些住宅前采访了十多位市民,所有人都认为这些临江的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就是别墅。保利地产销售资料也说这里是“纯粹别墅住区”。
《现代汉语词典》对“别墅”的解释为:“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住宅”,并无“独院独户”的标准。一个词汇的外延可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人们的实际使用扩展或者缩小,不一定永远以字典为准。但在这个争议中的真实问题,其实并不是“别墅”到底指的是什么,而是国家政策为什么要禁止对某一种建筑供地。这种体现为政策的价值判断是:土地这样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应该满足更多的人用来居住,而不是让较少的人享受舒适。国家政策不能决定一个词汇的外延,却完全可以把自己的意图表达清楚。符合这种政策意图的建筑,无论你是否把它叫做“别墅”。
本周关于“空房率”标准的争议,也应当从同样的政策意图中寻求解决。
有报道说,上海静安区的调查中,将“空置住房”定义为“以2010年6月30日为时点,在居住类住房中,可供使用而未使用的住房。”但排除了“待装修半年以内、正在装修、装修完待入住半年以内、住户外出长假、间歇居住和住户将房子作为度假使用”等6种情况。新华社则介绍说:有的国家“只要房子在调查时无人居住,就认定为空置房,除非房主能够证明被调查的房子是自己唯一的常住房。有的国家规定,闲置6星期以上的房屋就算空置房”。
这些标准或宽或严,统计结果可能不一样。它们反映出在对“空置房”这个概念在事实层面上的接近难度。 “空置率”争议中的“空房”,是一个动态的考察对象,需要在动态观察中考察其稳定的规模。因此,在我看来,即使是按照“只要房子在调查时无人居住,就认定为空置房”这样一个简单标准,通过一定间隔的多个时点的动态观察统计,仍然大致可以获得接近实际的规模。问题在于:频繁调查的成本是否值得?
问题在关键仍然在于:人们要这个数字干嘛?这个数据不可能成为剥夺空置房的依据,因为它们已是合法的私有产权。它显示的并不是私有产权的非法状况,而只是显示出:目前住房供给制度对本应保障社会成员居住的稀缺失公共资源(就是土地)的不合理分配程度。如果没有从源头保障土地资源在住房领域公平享有的法律、政策和有效的操作方案,那么,“空置率”这样一个反映“分配”结果的数字,也只能供人徒兴一叹!
本周四,江苏新沂市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周二宝马车碾死男童案的录像:车子启动后倒车,撞倒孩子压在轮下;稍停又向前开,造成第二次碾轧。司机下车观察,空车倒驰,前后轮第三、第四次碾轧了孩子。此时司机还有一个用手抬车,试图终止其运动的动作。仅依这个现在谁可以在网上亲眼看到的事实,您比较接受哪一种说法——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此前一些网友认定的“故意杀人”,还是警方目前提请批捕的理由:“过失致人死亡”?
年初贵州关岭县民警开枪击毙两名村民的案件周五在遵义开审。检方起诉警察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辩护律师则称其属于正当防卫,并以两名被害人的兄弟曾拿起砖头试图攻击这名警察来论证“事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这种“严重性和紧迫性”就是那个警察的头可能被砖头打破;所以警察摆脱这种“严重性和紧迫性”的方法,就是击毙另外两个人。对吗?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37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