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免死,确应在“创造条件”上下功夫
杨于泽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昨日在《经济参观报》上撰文,呼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死刑。这是继8月份有关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争论之后,再次触及这一舆论敏感话题。
刘仁文给公众的第一印象,似乎是在“为贪官请命”,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对立情绪。现在腐败尚处于高发期,某些官员贪污受贿动辄以千万元计,甚至以亿元计,要人们于国家尚未废除死刑之期单为贪官开辟生路,则天下人“情何以堪”? 废除贪腐官员死刑,在现实语境中,于情于理很难说通。
但这不说,学术上讨论一下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可能性,都没有必要或者毫无意义。公开讨论,体现了我们社会应有的理性,百家争鸣,可以繁荣学术、发明真理、启迪世道人心。刘仁文呼吁“创造条件”,把它作为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前提,虽然给人以替贪官着想的印象,但把“创造条件”这篇文章做好了,固然会帮贪官的忙,但也未必不“有大益于人民”,值得我们探讨和尝试。
刘仁文所谓“创造条件”,是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样的立法,有利于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但单单是三两部立法,可能远远不够。但总体而言,我们就是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制约,规范权力,驯服权力。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废除对贪腐犯罪的死刑适用。
这实际上是一种“赎卖”的方法,以权力接受监督为条件,对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则实行赎买。民众监督权力有了制度保障后,官员贪腐状况在整体上应会有较大改善。如果官员继续贪腐,民众作为监督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则官员贪腐的道义责任可以相对减轻。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官员贪腐的机会将会减少,贪腐的广度、强度、烈度当会大大降低,死刑判决自然就失去了必要性。
如果不努力“创造条件”,脱离相应的制度建构过程,而空谈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是很难说服民众的。主张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人有一个主要理由,是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国际公约和“国际共识”,认定贪腐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不危及生命,所以不应被判死刑。但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似乎不多,却导致国内药品市场乱相丛生,无异于谋财害命。国际公约起草者是否知道,贪官在中国可以贪污受贿上亿元甚至2亿元,相当于一些县的岁入?他们了解中国人的真实感受吗?判处少数贪腐官员死刑,与其说是阻止贪腐,勿宁说是对天下民心的安抚。
创造条件废除贪官死刑的过程,是一个降低贪腐广度、烈度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消除贪腐犯罪死刑必要性的历史进程。这有点像以“消灭农民”解决农民问题的思路,农民进城了,农民处境改善了,农民越来越少,农民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严重问题。通过限制权力、监督权力、减少官员贪腐机会,官员贪腐犯罪的广度、烈度会大大降低,那时候不仅民众不再务求贪官必死,而且区区犯罪情节,也不需要死刑判决。届时从立法上废除贪腐犯罪死刑,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