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习近平权为民所赋的访谈
——就习近平“权为民所赋”答子佑先生问
(2010-09-10)
2.中国是否实现了“权为民所赋”?
——就习近平“权为民所赋”答子佑先生问之二
子佑:
那么,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与毛泽东早年在其名著《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完全地、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相比,与胡锦涛多次说过的“权为民所用”相比,是不是一种进步?
王在安:
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与毛泽东早年在其名著《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完全地、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相比,与胡锦涛多次说过的“权为民所用”相比,究竟是不是一种进步呢?我认为,这里有两层不同的含意。
第一层含意,就是从字面上或关于权力来源的法理上来说,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与毛泽东早年在其名著《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完全地、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相比,与胡锦涛多次说过的“权为民所用”相比,确实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为什么说从字面来看,这确实是一种进步呢?
这是因为习近平所讲的“权为民所赋”,承认和肯定了执政党和官员的权力应当也只能来源于“民所赋”,而不能来源于暴力和专制垄断;而且只有当执政党和国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民所赋”的时候,毛泽东所说的“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才有可能成为现实,胡锦涛所说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不至于成为骗人的空话,他们手中的执政权力才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
如果一方面坚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坚持专制垄断政治权力,而在另一方面继续剥夺公民——执政党所说的人民大众的言论、结社、竞选等基本政治自由权利,那么所谓的“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最终就会演变成为“完全彻底地欺骗人民”,所谓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终就会演变成为前列古人、后无来者的“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官场腐败大泛滥。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和国家官员手中的权力就彻底地丧失了合法性。
第二层含意,就是自认为现在执政党手中的权力,已经是通过“民所赋”而得到权力了。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与毛泽东早年在其名著《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完全地、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相比,与胡锦涛多次说过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相比,确实在本质上就是一回事了,并没有丝毫的进步可言。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权为民所赋”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下,由公民定期地、直接地、公开地竞争选举各级国家官员,并决定由哪一个政党来执政,由谁来担任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重要官员。60多年来,这样的“权为民所赋”在我们国家还没有真正地发生过一次呢!因此,执政党现在还无权自认为或宣称自己通过枪杆子打出来的国家权力,就是“权为民所赋”而得到的执政权力。
所以,如果执政党和党的领袖们自认为现在的执政地位和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已经是“权为民所赋”而得到的权力了,而且要永远垄断这种执政权力,可以永远处于执政地位了!那么就意味着执政党和党的领袖们,不仅不愿意接受通过人民定期的直接选举各级国家官员来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政治理念,而且继续坚持剥夺人民定期行使“权为民所赋”的政治自由权利!甚至是永远禁止人民定期行使“权为民所赋”的天赋人权了!
因此,只有在执政党和党的领袖们承认自己手中的权力未经“权为民所赋”的前提下,只有在执政党和党的领袖们,同意人民群众(公民)定期行使“权为民所赋”的基本政治自由权利时,只有在人民群众(公民)真正拥有了定期直接选举各级国家官员的基本政治自由权利时,我们才可以认为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与毛泽东早年在其名著《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完全地、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相比,与胡锦涛多次说过的“权为民所用”相比,确实是一种实质性的进步。
否则,习近平与毛泽东、胡锦涛所说的话在本质上就是一回事,并无丝毫的差异或进步可言。
(未完待续)